《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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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路质监站质管[2008] 26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树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试验检测工作行业风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2、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3、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通知

(共印30份)抄送: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处、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5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地建立的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自检和抽检的试验室。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对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为本标段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建立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一)单个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标段应建立工地试验室;5000万元以下根据工程需要酌情建立工地试验室。

(二)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公路工程《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试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条件,可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经总监办、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初审合格后报质监站核查。

第九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时,经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试验室的申报和核查

第十条:申报工地试验室核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表;

(二)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技术负责人的授权书;

(四)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六)工地试验室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八)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九)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十)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质监站对申报工地试验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对其现场核查,其主要内容有: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水平;

(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试验室的环境条件;

(五)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经质监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有效期至工程项目完工。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具备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项目时,其所需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对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五条: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无超范围检测;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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