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24
•【字号】津教委财〔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教委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5〕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准、服务质量、服务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势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有关服务单位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行为;建立科学有
效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图书馆等非基本服务费、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等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11月24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煤制气等5项商品价格和铁路延伸服务费等38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和回复工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