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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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1.理同气异理同气异是理学所提出的人性论。

在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

“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

人也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这是永恒的、不变的;“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即“人欲”,这是因人而异的。

2.朱熹朱熹字无晦,号晦庵,祖籍江西,南宋著名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

他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较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3.《大学衍义补》《大学衍义补》是明代丘濬所作。

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

其中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阐发。

它表明了作者主张德化仁政、轻徭薄赋、宽法省刑的主张。

此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十二章
1.熙宁新法熙宁新法是北宋革新家王安石变法时所推行的新制。

神宗熙宁二年,王
安石为参加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布了“均
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等,统称为“熙宁新法”。

王安石力主改
革旧法,反对拘泥古制,并以健全法律为手段推行变法,选拔人才,抑制权贵,打
击豪强。

新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减轻了人民负担,并限制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兼并。

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贵的利益,因而
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

熙宁年间,王安石两度摆相,他死后,新法被彻底废除,变
法失败。

2.“法制无常,近民为要”“法制无常,近民为要”是明中期革新家张居正的立法
主张。

张居正反对固守旧制,认为法律必须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绝不能一成不变。

如果“苟因承弊”,必将“颓靡不振”。

法律变革又须以顺应民情为原则,而不应机
械地照搬先祖圣王之法。

张居正认为,法律优劣的标准不是看其设立者的贤愚尊卑,而是要看其实际效果。

只要顺应民情,能安定天下,就是善法。

“法制无常,便民
为要”的立法主张,反应了张居正的革新思想,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3.“明法科”“明法科”是一种选拔司法官吏的制度。

即:以“律令、刑统大义、
断案”为参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官”,充任司法官吏。

凡已参加进士和诸科考
试被录取者,须再参加律令大义或断案考试,合格者才委派官职。

第十三章
1.“与皇家无服者皆不入议”“与皇家无服者皆不入议”是金世宗对“八议”中“议
亲”的重新解释。

金世宗认为“议亲”应以宗室为核心,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

同时也缩小了宗室议亲的范围。

排除了皇帝五服以外的袒免亲,即“与皇家无服者”
议的权力。

金世宗这一主张,保护了皇室近亲的特权,打击了外戚的势力,是中央
集权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2.耶律楚材耶律楚材是元代初期政治家。

契丹族人,在辅佐元太祖、元太宗安定国
家的过程中,有着突出贡献。

对元代封建法制的建设亦有见树。

他曾担任过金朝的
地方官,对依据封建法律处理各种政事有十分丰富的经验,他在元朝为近官近30
年,因而得以发挥政治才干,在促进蒙古族迅速汉化,以封建成文法取代原有习惯
法方面,更是“奋袂直前”。

他制定了朝仪,用汉族君臣上下之礼取代了蒙古族部
落联盟式的议事制度,促成了以王为核心的等级制。

统一了全国的立法、司法权,
维护了形成不久的中央集权制。

耶律楚材劝太宗任用汉人知识分子,抑制蒙古贵族,在执法中不畏权贵。

由此,大大推进了蒙古族的社会进步,同时,也稳定了当时的
社会政治、经济局势。

耶律楚材晚年受权贵排斥,转信佛教,自称“湛然居士”,
其著作有《湛然居士集》和《西游录》等。

3.《便宜一十八事》《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
的奏章。

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4.《陈时务十策》《陈时务十策》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的奏疏。

他针对当时社会
状况,提出“信赏罚、定名分、给俸禄、官功臣、考殿最、均科差、选工匠、务农
商、定土贡、制漕运”十项“切于时务”之事。

实际上它是一个施政纲领,促进了
蒙古族的汉化。

第十四章
1.《明夷待访录》《明夷待访录》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著名著作。

该著
作集中阐明了黄宗羲的政治主张和见解。

在书中,黄宗羲集中地批判了封建专制制
度,认为专制君主是“天下之大害”。

社会上的动荡、征伐、黑暗皆出自君主独裁
制度。

他明确提出封建专制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变
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以促进社会发展。

为此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阐
述了未来社会的模式,他认为未来社会应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社会。

为皇
帝私利而制成的“一家之法”,将被体现公意的“天下之法”所取代。

在《明夷待
访录》中,黄宗羲提出了具有近代民主意义的“法治”主张,它代表了开明地主阶
级及市民阶层,要求司法平等及用法律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黄宗羲对封建制
的批判是全面的批判,对封建法制的变革也是要求从根本上改革。

它既吸取了古代
法律思想中的“民本”精华,又有所创新。

《明夷待访录》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
良提供了思想武器,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一本划时代的伟大著作。

2.“一家之法”黄宗羲认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家天下”的法制是“一家之法”。

因此,它所体现的意志是君主个人的私意,所维护的是皇帝及家室一姓的利益。


宗羲认为,法律应维护天下之公利,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原则。

所以“一家之法”
根本不能称为法,它是“非法之法”。

而“非法之法”置民于水火之中,将天下之
利归于君主,天下人得不到任何合理的保护。

黄宗羲还深刻指出了“一家之法”给
社会造成的危害,认为“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3.“天下之法”黄宗羲将体现天下万民之意,维护天下万民公利的法律称为“天下
之法”。

黄宗羲认为,法制在设立之初便是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宗旨的,其将天下
万民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天下为主,君为客”。

但后世的君主凭借权力改变了立法
的初衷,君主将天下视为自己的“家产”,将“天下之法”变为“一家之法”,而且
强加于天下之人。

黄宗羲指出,社会的发展,必将重新确立“天下之法”,“天下之
法”必将取代“一家之法”。

黄宗羲所言的“天下之法”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制”
的内容,如以法保障万民的利益,学校议政、工商皆本、分权分治等。

尤为可贵的
是,他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天下之人的平等,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从而
否定了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在当时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天下之法”
理论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4.学校议政黄宗羲认为,在“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法治”社会中,学校的权力
与职能必将加强。

学校不仅仅是一个养士的场所,而且应是表达公意的舆论和代表
民意参政的机构。

由学校参与国家政事的决策、法律的制定,并具有监督权。

学校
议政以天下是非为是非,而不以天子是非为是非。

他提出由“名儒”任各级学校的
学官。

京师太学祭酒,应推选当世大儒。

祭酒地位应与宰相并重,每月初一,祭酒
讲学,君主、大臣亲临太学听讲,祭酒可直言政之得失。

地方各级的学官,亦有评
议、监督、弹劾地方官吏的权力。

黄宗羲所描绘的学校,实际上已具有资产阶级议
会的某些职能,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第十五章
1.《海国图志》《海国图志》是书名,魏源编著。

1841年,魏源在镇江受林则徐
嘱托,根据《四洲志》等译稿和其他文献资料整理而成。

此书叙述世界各国的历史
和地理,并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此书中,魏源在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时,表现出赞赏的态度,对不设
君位,“唯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的瑞士,更誉之为“西土桃花源”。

确实,西方
的政治法律制度比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魏源看不到它的资产
阶级本质。

2.“广收天下之人才”“广收天下之人才”是魏源的任人唯闲主张。

要实现富国强
兵,要“师夷长技以制夷”,关键在于广收天下之人才。

“国家之有人才,犹山川之
有草木,蔚然羽仪,而非山麓高大深厚之气不能生也。

”魏源认为,国家人才众多,便可以“军政修”。

所以,古时夺取国家的,先得其贤才。

治理国家,没有比选拔
和任用贤才更重要的了。

3.“治法在人”“治法在人”是魏源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

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
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他说:“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青苗之法,韩琦、
程伯子所部,必不至厉(暴虐);国家彻法,阳货、荣夷公行之,断无不为暴。

”同
一种法,不同的人去执行,其结果迥异。

这说明选择行法之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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