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3章 物权与物权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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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物权与物权法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占有和物权

1.占有和物权的基本概念

(1)占有

占有是主体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表现为对特定客体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也往往排除他人控制、接触客体物。法律上的占有并不等于实际持有、握有。

占有可以就主体与客体物在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的关系加以判别主体与客体。空间关系,是指人与物在空间上有一定的结合关系,但不以直接控制为要件。时间关系,是指人与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旨在排除短暂的持有。

占有只针对实实在在的客体——有形物,占有具有公示物权的效力。

(2)物权

物权可定义为:特定民事主体排除他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对此可作以下

解释:

①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或私权利)。物权意味着特定的物置于某主体意志排他支配之下。

②“排他”揭示物权本质。物权支配客体是物,但是,它本质上反映物权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也笼统地称为世人)之间的关系。

③物权的支配权是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区别于占有,既可表现为直接享用或处分某物,也可表现为最终直接获得特定物或确定的价值的权利。

(3)物权与占有的关系

①物权的表现和行使往往需要以占有为前提,物权权利和占有事实往往是重合的。另外,要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也往往以占有、使用物本身为前提。

②物权存在并不以占有为前提。这句话有两层含义:a.所有权包含占有权能,但所有权人并不一定得行使占有权能;b.所有权人失去占有,并不意味着一定丧失物权。

2.法律对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性质:事实和权利之争

事实学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也承认一切占有均受法律保护;权利说认为占有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从而能排斥第三人干涉,在本质上构成了一种权利。

事实上,对占有事实保护的最终目的还是对权利的保护。对占有事实的保护和对物权权利的保护是物权保护的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保护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物权保护体系。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包括:占有物遭侵占、侵夺的事实;占有人;向侵占人为主张。该请求权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

权消灭。占有只是种事实,而非物权权利。

②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

③消除占有危险请求权。妨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占有人有权请求危险负责人消除危险。

④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与物权保护的区别与关系

相对于物权,占有的对抗效力是有限的,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比对物权的保护弱得多。这体现在:

①占有保护请求权比物上请求权的种类少,保护占有是维持一种秩序,推定占有人是有权占有,故在占有人无法证明其物权人身份之前,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是相对有限的。

②占有返还请求权受时效的限制。《物权法》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有1年的诉讼时效。

③当占有的保护与物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占有的效力当然让位于物权。

3.占有的分类及其意义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具有法律基础的占有。这种法律基础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基于所有权意思而发生;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根据占有者享有权利的性质,有权占有可分为基于物权的占有和基于债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之物或暂时脱离所有权人控制之物。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误信自己有占有的权利而对某物实施的占有使用,或者不以据为已有为目的而临时持有或保管他人之物品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明知为他人所有或无占有权利而占有,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之物所发生的占有。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而与此相反的占有则均为他主占有,即占有人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而为占有。

自主占有和非自主占有是从主观角度对占有的划分,所有权人的占有一般为自主占有,但自主占有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占有;他主占有均为非所有权人占有,但非所有权人占有并不一定是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与客体存在直接支配关系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通过直接占有人而“占有”客体物。

综上所述,作者对占有的划分如图所示(未含直接和间接占有):

二、物权

1.物权的特征:兼与债权比较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首要特征是对物的支配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①物权以物存在为前提,物之不存在,物权即消灭。

②物权制度围绕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最终控制为中心。

③物权权利和范围,通过物来表现。

比较: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或给付。债权只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支配权。物权支配的客体是物,亦即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权利人毋借助他人行为而可以直接对某物行使权利。

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请求权则是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权。

比较:物权和债权均为财产权,但二者存在差异。支配性财产权意味着直接享用或获取该利益;而请求权需要请求他人履行某种行为,才能拥有或实现这种利益。

(3)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

物权是针对世人的一种绝对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物权存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存续时间上的绝对;②物权对抗所有世人,表现为物权(对抗)效力范围的绝对。

(4)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首先意味着排除他人干预、侵害而占有或享有特定客体物的能力。其次,物权排他性要求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在存在多种权利的情形下,必须确定顺位,一个物上权利排他。

不同种类和效力的物权同时可以并存于一个物上。在这个意义上,物权的排他性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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