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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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含乙方1、乙方2、乙方3,为公司原股东)

乙方1: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2: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3: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含丙方1、丙方2,为激励对象)

丙方1: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2: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1条鉴于条款

1.1 有限公司(或称“甲方”、“公司”)

于年月日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乙方1、乙方2、乙方3三方为公司现有全体股东。

1.2 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同意将乙方1代持的10%的公司股权用于授予丙方1、丙方2作为股权激励。

第2条股权授予

2.1 各方同意乙方1将公司 5 %股权以 1 元价格授予丙方1;乙方1将公司 5 %股权以 1 元价格授予丙方2。本协议签署之日,确认上述款项已经支付。

2.2 各方同意,激励股权由乙方1代丙方持有。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未经丙方同意,乙方1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

2.3 丙方委托乙方1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1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3条权利和义务

3.1 全职劳动

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3.2 股权成熟

丙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受 4 年成熟期限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前两年,每满一年,丙方持有的公司总股权的1/4成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两年后,每满一个月,丙方持有的公司总股权的1/48得权。

如果公司在合格IPO之前被整体收购或兼并,或者发生合格IPO,则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可一次性成熟。

3.3 股权回购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以下任一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乙方1有权回购丙方已经成熟的股权:

(1)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2)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股份回购价格由乙方1和丙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回购时相应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

丙方未成熟部分股权以1元象征性价格转让给乙方1,继续用作股权激励。3.4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3.4.1 丙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4.2 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丙方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3.4.3 若丙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3.5 知识产权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3.6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公司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和增资后实现的净利润由丙方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7 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丙方名下激励股权同比例稀释。

3.8 本协议不作为公司与丙方劳动关系的依据,丙方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相关事项以丙方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4条保密

4.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5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第6条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7条附则

7.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7.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5 本协议自各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乙方1:

签字:

乙方2: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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