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言论自由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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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言论自由与版权

摘要:

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思想表达、信息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将更多更新颖富有创造力的作品带入到公共领域中来。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个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言论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存在价值冲突,信息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亚伦·斯沃兹的自杀案件就恰恰体现出了这一点。虽然版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许多思想观点的传播表达,但是它也激发丰富的、创造性的思想,激励并且保护原创性作品的诞生,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行使权力。

关键词:言论自由版权知识共享

前言

2013年1月11日,亚伦·斯沃兹,美国天才黑客,在纽约布鲁克林上吊身亡。他的死在美国广受关注。亚伦·斯沃兹有个梦想,就是希望全世界信息共享。为了实现这个愿望,他一直扮演着如“罗宾汉”般“侠客”的身份,盗取各种网站的论文供人们免费下载。直至2011年,斯沃茨更进一步,希望将美国著名期刊数据库JSTOR开放给公众,入侵了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网络,最终被起诉。

亚伦·斯沃兹的死亡,事实上是信息时代言论自由与版权保护冲突之下的悲剧产物。本文从“美国天才黑客自杀案件”切入,通过其中言论自由与版权的具体体现,分析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之下,言论自由与版权二者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作者权益与公众权利的矛盾的方法。

正文

一、言论自由和版权在本案中的体现

言论自由权是近代各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一项政治性权利。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发放传递资讯或者思想的行为。[1]言论自由权的保障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指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说道: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美国天才黑客员阿伦·斯沃兹把资源免费挂在网站上,让人们自由查看的行为是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但是问题在于那些资源却不是阿伦·斯沃兹原创的,而是他通过自己写出的程序,在原本需要收费的网站上免费下载从而开放给公众。言论自由为自己的言论可以自由表述,而剽窃为他人之言论,“偷”来的言论谈不上自由表述。[2]阿伦·斯沃兹分享资源的目的在于构建他所期待的“知识共享”世界,但是他是在侵害他人的利益下,未经允许(在收费网站上用非法软件下载)的情况下下载并免费提供给公众,是属于剽窃他人之言论的行为,因此阿伦·斯沃兹在发表后未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以罪名逮捕,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官卡尔曼•奥提兹曾表示:“盗窃就是盗窃,无论你使用计算机命令还是撬棍,无论盗窃目标是文档、数据还是钱。”[3]

版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

识产权之一种。

版权是作者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合一。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精神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构成。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阿伦·斯沃兹在无偿分享资料时并未改动,而且在相应的作品中也保留了作者的署名,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假设并未署名,将对著作权构成侵害,而不能以无偿发行而抗辩。二、言论自由和版权冲突的深度分析

(一)时代背景

“知识就是力量”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名言,知识的魅力的确可敬可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知识的掌握都和一大堆不平等现象、排斥现象和社会斗争如影随形。从十九世纪末起,有远见卓识的人就已断言,知识的意志中存有权力意志。启蒙运动时代起,民主要求是建立在开放原则和公共知识空间缓慢出现的基础上的。

如今,新技术的传播和因特网作为公共网络的到来,似乎为开拓公共知识空间提供了新机遇。知识在许多领域业已成为最宝贵的资源,在二十一世纪,权力和利润的取得将日益取决于知识水平。对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掌握了信息就相当于掌握了权力。信息的重要性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种领域都凸显了出来。实际上,世界地区在接触信息源、信息内容和信息基础设施上存在着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就破坏了知识社会的世界意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个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人们对于知识信息的迫切需求,民主思想的观念的普遍传播……这无疑都意味着言论自由和版权的冲突将日益严重。(二)垄断与自由

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思想表达、信息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将更多更新颖富有创造力的作品带入到公共领域中来。它限制了无意义的、模仿性的表达,即便在某种层度上,版权也限制了许多思想观点的传播表达,但是与此同时,也激发丰富的、创造性的思想,激励并且保护原创性作品的诞生,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行使权力。因此,版权与言论自由形成了一个共有的平衡基础。

但是这种平衡在历史的舞台之中早已被打破。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版权扩张法案(简称CTEA),它将版权保护期延长20年;这项规定既适用于未来创作的作品,也适用于既往作品。这也就代表着有大批量的作品将因为没有“申请更新”的要求而无法进入公共领域。很显然,CTEA大大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限制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

“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pp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4]《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版权的内涵是指“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

言论自由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碍地利用各种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见、感受,传递任何信息。国外学者指出,表达自由权不仅包括说(to speak)和出版(to print)的权利,也包括听(hear)和阅读(to read)的权利,从而就有了一种取用权(a right of access)[7],它允许人们寻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品等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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