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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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与借鉴

陈帅,汤鉴君

中国矿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

E-mail:chenshuai0_01984@

摘要:本文对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罗马城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及保护方法和原则等做了详细的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其存在的不足,并讨论了罗马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TU

1.引言

罗马(Rome)是意大利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是意大利第三大工业城市,也是拉齐奥大区的首府。罗马始建于公元前735年, 已有了2700多年的历史,是古罗马的发源地,是世界上真正称得上永恒的仅有的三座城市之一。罗马文明的光焰在历史的天幕中是如此炽烈,如此辉煌,这要归功于长期以来罗马人从未停止过的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1]

2.罗马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沿革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皇帝利奥一世胡约里安曾下过一道保护古罗马城的命令:“任何人都不得毁损或者破坏任何建筑物——我们祖先所建造的神庙和纪念建筑物——这些建筑物是给公众使用,或者是为了给公众娱乐才建造的。”罗马的第一部规划法(Lex Julia Municipalis)规定了统一的建筑高度、街道的宽度、铺石路面、清洁、维护、边界调整等等内容。为了防止交通阻塞,公元2世纪初,古罗马帝国皇帝哈德良规定:载重车辆只能在夜间上路,同样繁华的商铺得设在较窄的街道上。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对古罗马文化的崇拜,罗马教皇国的统治者开始关注罗马城内的古遗迹和著名建筑。1462 年,教皇庇护二世下令,任何人不能随便破坏古建筑遗址,否则将被判处监禁或不许入教,由此开始了意大利有系统的城市文化古迹保护的历程。1773 年教皇委托专人对教堂里的艺术品登记造册。1821 年正式确定文化遗产是本地文化历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对艺术品的保护扩大到文物建筑的保护。[2]

图片1: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地图

图片2:罗马城鸟瞰图

1939 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考古、历史和人类研究有价值的艺术品, 未经有关专门部门的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拆除、修改或修复。在意大利境内发现的所有出土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对于发现和报告文物的个人和团体,国家给予所报文物价值的10%的奖励。同年7月22 日正式通过法律, 成立全国的文物保护中心。意大利政府认为,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色,是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颁布了严格的法律来规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1947年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

二战之后,在经历了战后重建,意大利开始系统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60年代中期意大利成立了“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协会”(ANCSA),该协会编制了《意大利古迹情况》的研究报告,为政府系统进行文物保护提供了详实的资料。1967年政府出台的新的《城市规划法》中制定了古城保护的条款,文物保护的概念由此从广度和深度上发生了认识上的变化。文物保护的对象从博物馆文物、纪念碑扩大到历史性建筑物和历史地段,保护也逐渐演变为从建筑本身到周围的历史文化环境,从一个单体到一组群体,从只限于材料的保护扩大到“文化资源”的概念。1975 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1982年,《佛罗伦萨宪章》提出要对自然地景整体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存,强调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街区和城镇,并提出要同时思考保存与牺牲部分的双重性务实态度。城市更新理念在这一时期发生巨大转变,由单体建筑保护扩展到建筑群、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的保护,以建筑再利用为核心的城市中心复兴运动广泛开展。1990 年意大利政府发布古城区保护管理新法。罗马的《古城保护法》规定,古城历史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个人并不拥有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的权利,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定的法律进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其结构、形式和色彩。[2] [3]归纳罗马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保护遗产从保护宫殿、教堂、神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罗马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既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一套强有力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系统。它拥有健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着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严格合理的文保制度,并且十分注重培养公民的文保意识,鼓励和提倡公众参与。

3.1 健全的保护机构

意大利在行政上分为20个大区,其中有五个特区,在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意大利始终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自1870年统一建国以来,就形成了一个基本理念,认为意大利领土上的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管理权,不得交由地方政府任意干预处理。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就是由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保护行政管理网络,直接委任地方代表并垂直领导。国家遗产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遗产部代表中央政府任命遗产部代表并向各地派驻,履行中央政府相关法令,负责所在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工资由中央政府统一核发。派驻各地的代表有行政执法权,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个人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予以直接处罚;二是对地方政府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直接予以阻止,如果发生纠纷,交由中央政府予以评判。如果地方政府不服,可提起司法诉讼,最后由法庭判决。[3]因此罗马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参与下完成。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模式说明,罗马城的保护是由共和国高度集权管理和实施的。

3.2资金的筹措

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这方面,意大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由于意大利历史悠久,各王朝更迭频繁,罗马城内文物古迹丰盛,保护为数众多的文化遗产,仅仅依靠单方面的经济支持显然不够。为了防止出现文保经费不足的问题,意大利政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措保护经费。

第一,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每年从预算中拨出20亿欧元左右的经费用于文物保护,这还不包括文化遗产部所辖各机构单位的行政费用和人员工资。此外,各大区、市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拨款,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盟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援助。

第二,意大利文物保护的模式是政府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主体负责保护,私人或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投资文物保护和修复文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优惠,鼓励其对一些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赞助。

第三,意大利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建筑至今被政府或议会使用着,对这些建筑的日常维修和保护,主要靠使用单位进行。对于一些日常性的文物维修保护,所需经费除政府投入部分以外,社会力量赞助占有相当比重,尤其是对一些艺术品的维修保护,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充分发挥宗教组织的力量。教堂是意大利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大利的教堂很多,许多教堂建造于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的造型设计以及里面的壁画、雕塑、装饰,大多出自名家之手,加之历年收藏的名家绘画、人体塑像和其他一些艺术品,可以说,一座教堂本身就是一座艺术殿堂。对众多教堂的修缮,以及对里面的艺术品和收藏品的保存和维护,主要依靠教堂自己的资金和力量进行。[4] [7]

3.3 严格合理的文保制度

为了保护罗马、佛罗伦萨、威尼斯等众多历史名城的历史风貌不被现代化建设所破坏, 意大利政府在这些城市中划出专门的“历史中心区”,规定中心区内所有建筑物的外部结构管理权属于国家。房产开发商、居民和商店经营者,只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内部使用权,而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改造。对房屋外部结构作任何性质的维修,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获得批准的方案进行,进行内部装修也要经过文物部门的检查、鉴定和批准。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老建筑,一般不准拆除或改建。中心区内除非经过特批,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建筑。另外,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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