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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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l 引言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在当今国际经济和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标准正在超越自身的内涵,成为世界各国促进贸易发展、保护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

面对国际和国内新的政治经济形势,要使我国标准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大环境,满足国内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对我国标准重新进行评价和定位,从而为我国标准体系的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出其需调整的方向。

本文从标准适用性的角度出发,建立了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为我国标准的清理和构建新型的标准体系提供条件。

2 基本定义

2.1 标准适用性的定义

根据相关文献对“适用性”的界定,对标准适用性作出如下定义:

标准适用性是指一个标准在特定条件下适合于规定用途的能力。

在当前形势下,“特定条件”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我国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和科技竞争、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等。

2.2 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

评价指标体系(System of Evaluation Indlca-tors)是指由一系列反映被评价对象目标的、相互联系的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它反映了被评价对象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各个方面的相互依存关系,是开展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依据。

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构建原则是:既要考虑到标准的国际化趋势,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标准的应用情况。具体原则如下:

(1)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指的是实用性和可行性,关键是要考虑两点:一是指标要简化,方法要简便;二是必须考虑其指标值的测量和数据搜集工作的可行性,在确定指标时尽可能使用客观指标和现行的统计指标,减少主观指标和设计新指标。

(2)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所采用的科学方法等方面。在理论上要站得住脚,同时又能反映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情况。

(3)系统优化原则

具体来讲,一是要以较少的指标(数量较少,层次较少)较全面系统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内容;二是评价指标体系既要兼顾到各方面的指标,又要避免指标之间的重叠;三是应采用系统论方法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使体系的各个要素及其结构都能满足系统优化的要求。

(4)通用可比原则

评价的实质就是比较。只有具有可比性的指标,才能够提供准确的比较信息资料,才能够发挥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

(5)目标导向原则

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评出名次及优劣程度,更重要的是引导和鼓励被评价对象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应引导被评价对象向目标靠近。

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根据层次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Delphi法)来确定。

3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建立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

下面对评价指标进行详细说明。

3.1 目标准的技术水平

(1)与我国生产水平相比的适应性

考察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水平与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的主流或平均的研究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生产水平、管理水平等相比是否适应。

(2)与国际标准水平相比的先进性

考察标准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水平相比是否先进。

3.2 标准的协调配套性

考察标准的协调配套性只有一个评价指标,即: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和配套性。

相关标准指与被评价的标准密切关联的其他标准,如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的方法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等。协调性指被评价的标准与相关标准在主要内容上的相互协调、没有矛盾;配套性指被评价的标准与相关标准互相关联,能够配套使用。例如,产品标准与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配套性、产品标准与方法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配套性等。

标准内容有重复也可以判定为不协调、不配套。

3.3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1)标准的结构合理性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该指标仅从是否需要整合的角度考察标准的结构合理性。标准整合是指从结构合理性和内容完整性、或者便于用户使用标准等角度出发,通过修订的方式,将原有的几个标准或一个标准的几个部分合并成一个新标准的过程。被评价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整合为一个标准:

·所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是一个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等同、修改还是非等效采用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都应被整合为一个标准。

·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的不同部件或不同构成部分,分别制定成不同的标准,且这些标准不可能被单独使用。

·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成分/性能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测定/试验,分别制定成不同标准。

·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使用同一方法来分析/测定/试验不同的成分/性能,分别制定成不同的标准。

·针对同一标准化内容,不宜再进行细分。

·其他不应细分的情况。

(2)标准的级别适宜性

该指标包括对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类标准的评价。针对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各级标准的定义来确定被评价的标准是否适宜继续保持为该级别的标准;针对强制性标准,根据WTOHBT五项原则,确定被评价的标准是否适宜作为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内容合理性

该指标重点考察标准的技术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不涉及前面论述的标准技术水平、标准的结构合理性以及标准的级别适宜性等)。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下列三种情况:·存在需要细微改动或补充的地方,这类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勘误表或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需要对标准中已达成一致的技术条款作适当的补充或修改,但不足以影响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在起草、印刷标准过程中出现细微的技术错误或意义不明确之处。

·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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