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书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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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导言
1、本课程的研究内容和范围
2、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3、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方法
1.1 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哪些阶级是占统治地位的,哪些阶级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
政体:指的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有关最为直接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统治者如何进行统治。
政府制度也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度与政体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实行什么样的政体,就会有怎么样的政府制度。
国家结构是国家形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指的就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制度安排上则具体表现为如何规范和维护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全国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政治体制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政治术语,并成为中国政治学的一个特有概念,其目的就是区别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等。
政治制度实际上包括了政体、国家结构、政府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所有内容,不过,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1.2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1)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理解这种区别之所以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国情条件,从而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理解根据中国的国情为什么要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不是其他的政治制度,理解为什么中国人民对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做出的是这样的而不是别样的选择;(2)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3)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政策的形成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策略;(4)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1.3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方法:(1)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指导比较政治研究的根本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人们不应停留在孤立地、静止地描述某一种政治制度,而是要说明它为什么是那样的原因;而是在探求这种原因时,不是找到说明这种政治制度的政治思想、政治学说就止步了,而是要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交替、变化、确立中寻找政治制度形成和存在的原因。
我们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政治制度,就应该看到,影响各国政治制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情。
因此,我们在研究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政治制度时应谨记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它要适合该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适合这个国家的国情。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都不是永恒的。
(2)比较研究方法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基本方法。
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的那部作为政治学创立的标志的著作《政治学》,就是以对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比较研究为基础的。
他提出了对政治制度进行分类的原则和标准,勾画了他认为的理想的政治制度。
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游历欧洲各国进行考察,写出了《论法的精神》这部影响了所有欧美国家的著作,他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至气候、地理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3)政治制度研究的分析工具:阶级分析、制度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系统分析,等等。
系统分析是把系统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的方法引进政治学研究而产生的一种分析方法。
系统分析对政治制度研究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把政治制度放在一定的环境中来认识,有助于提示政治制度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比较政治研究可以有两个取向,一个是国别研究,一个跨国研究。
前者是对某一个国家的政治和政治制度的研究,要求对研究对象国的政治制度及其赖以产生、形成、发展和运行的环境作深入的考察,不仅要研究该国的不能,还要考察它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宗教、历史、人口、地理,等等。
后者而要求占有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方面的资料,直接进入比较分析。
倡导将系统分析方法引进政治学的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是“由环境包围着的”,“这个系统在环境的影响下产生并反转过来影响环境”。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1 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1.1城邦:西方政治制度的摇篮
1.2雅典的城邦民主制
1.3城邦民主制的意义与困境
2 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2.1 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2.2 古罗马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2.3 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3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3.1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
3.2 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3.3 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
4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4.1 近代国家的兴起
4.2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4.3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1.1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罗马。
城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每一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独立的政治共同体。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数百年是古希腊城邦的鼎盛时期,曾经出现了200余个城邦,其中,最著名的和最有代表性的有雅典、斯巴达、叙拉古等。
城邦的整个人口划分为具有不同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三个主要阶级:奴隶、外邦人和公民。
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获得的。
古代希腊出现过多样性的不同政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君主制政体,城邦最高统治权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即所谓一人统治。
(2)贵族制政体:,是一种由少数贤人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政体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凡少数人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的政体,就称为“贵族政体”。
(3)民主制政体,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行使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和参与城邦管理的一种政体形式。
1.2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
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城邦公民们享有平等的权利,直接或参与对城邦公共事务管理。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分析和研究的历史原型。
古希腊政治哲学家大都生活在雅典城邦,他们的政治哲学主要表现为对雅典民主制的反思。
雅典早期城邦的阶级矛盾和对立主要表现为城邦贵族与城邦平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1)梭伦改革:为奴隶制城邦民主制的出现奠定的基础。
一是经济改革,梭伦颁布了“解除债负令”,取消了所有的债务负担;二是社会结构改革,打破原有的血亲组织;三是政治改革。
梭伦还创立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
梭伦改革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一次胜利。
(2)克里斯梯尼改革: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出现了三个政治派别,由反对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成的平原派,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海岸派,代表无地少地的山区农民要求进一步改革,重分土地的山地派。
打乱了旧的部落,消弱了贵族后裔的势力。
克里斯梯尼的改革,使贵族寡头势力一蹶不振,宣告了氏族社会的终结和国家的成熟,标志着雅典民主制的最终胜利。
到伯里克利执政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雅典城邦民主制表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有:(1)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2)议事会;(3)陪审法庭;(4)十将军委员会。
500人会议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核心特征是主权在民。
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特征:(1)直接民主;(2)抽签选官:雅典为小国寡民,即第一轮选举产生候选人,第二轮采用抽签方式;(3)轮番为治。
1.3 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意义:(1)主权在民原则;(2)法治原则。
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局限和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
这种民主制度并不能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理想。
(2)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
但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却没有自由而言。
(3)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暑假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
这种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弊端,推动了维护民主秩序的作用。
(4)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
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这种办法很可能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的手中,容易导致无能和低效。
2.1 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和罗马帝国时代。
王政时代:从罗马建城到末代国王于公元前510年被驱逐,构成罗马国家形成的王政时代,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成为王政时代罗马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
共和时代: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是社会内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继续发展,提升了罗马国家发展的内涵;另一条是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和对外扩张。
在罗马国家形成的早期,氏族贵族掌握了国家的主要权力。
帝国时代:屋大维在位期间,不断地外征战。
征服了西班牙、多瑙河中下游地区,把帝国版图扩大到莱茵河地区。
经过连年征战,罗马帝国成为地跨欧洲、亚洲、非洲,地中海成为罗马内湖的庞大帝国。
在其后的200余年,没有大的征伐活动,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帝国的统治达到了全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称为“罗马的和平”。
2.2 古罗马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1)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a、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b、长老会议:由300个氏族族长组成;c、王(勒)克斯:王主要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2)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a、人民大会:是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b、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最为重要的机构,由王政时代的长老会议发展而成,近代制着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c、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等。
(3)帝国时代的政治制度:a、罗马帝国的三种统治体制:元首体制、四帝共治体制、君士坦丁体制;b、行省制度
2.3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1)“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形式。
城邦是古希腊人的建立起来的基本政治单位。
政治的空间不再是城邦,而是对城邦政治形式的超越—共和国。
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
(2)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计。
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体形式。
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在研究罗马政治制度时,把罗马共和国实行的政体看成是一种混合政体。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家西塞罗在谈到古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时,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混合政体中的各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正是用法律来规定和限制的。
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理论、美国独立后的政治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的制度精神。
(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3.1 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
(1)进入中世纪:中世纪是指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世纪近代国家产生这整整1000年的历史时期。
(2)封建制度的形成:封建采邑制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即采邑、领主与封臣。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只不过是王中之王,而封建采邑则成为国中之国。
3.2 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1)封建君主制度。
封建君主制也经历了三种统治形式即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君主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限制和监督,君主或者按照意志、或者按照自己不必执行的法律来行使权力。
(2)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政治制度:a、商业的复兴与中世纪城市的兴起;b、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
自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自由;二是司法自治;三是行政自治。
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自治城市的立法机关主要是议会。
(3)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
3.3 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世纪孕育了现代宪政主义。
a、封建契约精神促进了现代西方契约政治的形成和发展;b、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并存促进了现代有限政府的观念和制度;c、封建等级会议孕育了现代议会。
(2)自治城市的政治实践对西方立宪制度的影响。
4.1 近代国家的兴起
(1)近代国家的兴起。
(2)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a、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趣,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b、宗教改革: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c、启蒙运动:通常是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
4.2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西方政治制度以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度、美国的总统共和制度和法国的议会共和制度为代表。
(1)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形成。
英国是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
英国宪政制度的最终确立是通过17世纪的宪政革命最终完成的,但是英国宪政的历史却可以追溯到13世纪。
a、1215年的《大宪章》作为贵族反抗国王专断权力的产物,确立了贵族和教会的封建特权,限制了国王权力,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
b、英国革命与短暂的共和政体。
在共和国政体下,真正掌握政权的是在内战中成长起来的军事领袖——克伦威尔。
c、“光荣革命”与议会君主制的确立。
1688年的这场政治变革是通过不流血的政变实现的,史称“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历史意义在于以不流血的方式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粉碎了詹姆士二世恢复君主专制的企图,扭转了英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基础。
(2)美国总统制共和国制度的形成
a、独立战争。
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了独立战争。
大陆会议选出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和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美国的《独立宣言》。
b、邦联条例。
1777年,大陆会议代表制定了一个《邦联条例》,该条例于1781年生效。
c、1787年美国宪法,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分权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制原则(就是要求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分配政治权力)、权力有限的政府(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自由所限制)。
(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度的形成。
法国和英国、美国一道被称为第一批建立起近代宪政制度的国家。
法国的近代政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法国大革命、拿破仑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和波旁王朝的复辟、议会共和制的确立。
在1870年的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也就此终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由此诞生。
4.3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1)政治民主化;(2)行政集权化;(3)多元共治;(4)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 主权在民原则
1.1 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2 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1.3 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2 代议制原则
2.1 代议制的产生 2.2 有关代议制的理论发展
2.3 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3 法治原则
3.1 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 3.2 法治与宪政 3.3 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4 分权制原则
4.1 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4.2 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5 人权原则
5.1 人权与人权思想的提出 5.2 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5.3 人权原则的发展
1.1 布丹的主权理论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16世纪法国律师让•布丹首先提出来的。
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2)洛克的议会主权;(3)卢梭的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
所谓公意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侵害和不能代表的。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否定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主权,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从而为近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1.2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1789年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
1215年的《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民权利的内容。
美国有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独立宣言》中重申了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天赋权利理论。
1.3 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与意义
政治合法性的含义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政治合法性包含两种含义:即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卢梭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到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
(2)主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自从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来,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2.1 代议制原则
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
代议制起源于英国。
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
代议制的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
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代议制是市民阶级亦即新兴资产阶级势力限制和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代议制的议会又是在中世纪的等级制议会即等级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演变、发展形成的。
2.3 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即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主权,而是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行使国家主权,议会作为国民的代表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国民的委托;(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3.1 法治是相对于专制和人治而言的。
法治的含义: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法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法治与自由、法治与自然法。
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即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亚里士多德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而且强调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西塞罗提出了自然法理论,认为正是自然法应该成为一切人类法的准则。
3.2 法治与宪政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统领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
现代宪政的本质内涵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3 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
4.1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的基本含义就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和行使,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既相互牵制,相互协调。
分权制衡原则来源于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并加以系统阐释的分权学说。
古代和中世纪的分权理论
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1)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
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
(3)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发展。
4.2 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所谓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
法国是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孟德斯鸠的家乡,法国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5.1 人权原则
人权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宪政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革命口号,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的思想武器,也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政治原则之一。
自然权利是指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依据自然法而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
人权就是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萌芽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把自然法看做是捍卫生命权的法则,保障生命便成为衡量人的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
而洛克则全面系统地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
洛克依据自然法理论,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每个人便享有天赋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继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爱尔维修、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权利学说。
5.2 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英国人权原则的确立:主要体现在《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89)等宪法性法律中。
美国人权原则的确立: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1776)和《独立宣言》(1776)、《权利法案》(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