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的通知
陕建发[2009]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贯彻《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厅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了《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供业主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_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
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
---------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户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
(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
(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权属登记证明,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