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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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冲突的协调 1、人保和物保并存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 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2、多个担保物权并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 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 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实现担保物权。 说明: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 保物权时应当为登记在先的权利人预留份 额。
自动扣划记录、还款凭证、催收公告及报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款(四 )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一终 字第117号)
二、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定程序 (一)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 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与查封债权并存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 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 先受偿权。
案例分析:被查封财产上存在多个金钱债权如何受偿
原告:章某 被告:陈某、沈某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章某与被告沈某担保追偿权纠纷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2011年8月 2日,法院首查封被告沈某所有的城市花园商6幢的商铺(审理期间亦已被保 全)。 被告陈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10 日,法院轮候查封沈某所有的上述商铺。审理期间,法院亦冻结沈某持有的 大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60%的股权。 法院将上述商铺进行整体拍卖成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拍卖款分配方案告 知函,载明“因沈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现对沈某拍卖后的房屋 价款按比例进行分配”。章某对按比例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主张因先申请法 院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应优先于陈某受偿拍卖所得款项,故成讼。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保全诉讼时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其法律 效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 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 效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催收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的是多份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多个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按执行措施 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 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某一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 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 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无 担保物权的金钱给付债权人,但原告章某在诉讼期间首次申请查封了沈某名 下的上述房产,由此产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法律效力,而且陈某申请 冻结了沈某在公司的60%的股权(201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载明资产总计 3492.71万元,负债总计2573.2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19.44万元),陈某 参与分配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章某对房屋拍卖款享有3135353.6元 的受偿权。
3、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书、 还款协议 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 5、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 6、权利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7、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 权利的请求; 8、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
案例分析:第三人代为偿还贷款的法律风险
(二)质权的实现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 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 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质权人当然可以自行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但处置价格应 当公允。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一)法律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 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 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说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 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 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 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 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 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 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 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予以强制保护权利 实现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即为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1、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权利; 2、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商业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两年。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主讲人:杨强军
2015年8月
主要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金融债权的转让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一、诉讼时效的保全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为什么抵押权受诉讼时效限制,而质权和 留置权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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