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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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中国创新发展的两个重要示范区域,吸引了大量的创新企业和人才。

两个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政策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都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两个示范区都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中关村实施了“千人计划”和“双创计划”,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中关村创新创业;张江则推出了“百人计划”和“千人计划”,吸引优秀人才。

此外,两个示范区都提供了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为创新人才提供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其次,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研项目资助方面有所不同。

中关村设立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基金,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研究。

同时,中关村还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而张江则注重科研项目的综合资助,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推动科技项目的落地和推广。

此外,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企业创新支持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关村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中关村还建立了一系列创新载体,如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和资源。

而张江则注重企业间的合作创新,通过建立创新联盟和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资助等。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如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企业创新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差异反映了两个示范区的特点和发展重点。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其他地区的创新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三部委即将出台)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财税〔2010〕83号)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对象: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念: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领域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方式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税[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1+6新政

中关村1+6新政
新政要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有关 办法也即将出台,将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 在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对于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 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 果的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别,并对技术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等等。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研发费占比达到10%的企业,允许以技术秘密作为 知识产权申报。
6条政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
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6”新政 内容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相关政策文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新政要点
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 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 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条政策—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要求,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对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条件。

二、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三、试点科技成果范围限定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技术。

四、试点内容L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实施的,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贴。

五、试点实施步骤(一)组织试点项目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拟通过许可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荐拟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中示区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21年10月19日“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二〇二一年十月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时期。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和实施“十四五”时期发展建设规划,对中关村示范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对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制定,是指导中关村示范区未来发展建设的行动纲领。

目录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二)发展形势(三)发展思路与目标二、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加强重点技术领域布局(二)大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三)完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三、深化先行先试改革,营造世界一流创新创业生态(一)深化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改革(二)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三)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四)探索新经济制度创新(五)完善创新生态治理机制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全球创新创业高地(一)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二)打造专业化孵化服务体系(三)支持高水平硬科技创业五、强化数字经济引领,建设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一)着力发展数字经济(二)构建“241”高精尖产业体系(三)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六、推动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提升园区引领带动作用(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二)加强高精尖产业空间载体建设(三)提升园区专业服务能力和绿色智慧发展水平(四)完善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机制(五)加强京津冀及全国示范引领七、全球视野招才引智,集聚世界一流人才(一)构建高能级人才队伍(二)创新引才育才用才机制(三)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八、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高水平开放的中关村(一)打造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支点(二)充分链接全球创新资源(三)提升创新国际化影响力九、加强规划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协调推动(三)强化规划实施一、中关村示范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发展基础中关村示范区是我国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和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园区。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范区“1+6”政策和“新四条”政策一览表
“1+6”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股权激励,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新四条”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等四项政策)
第一部分:“1+6”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高地,其发展与进步对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为中关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它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旨在打造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在这个过程中,中关村将聚焦前沿科技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在创新主体方面,《条例》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在中关村将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例如,对于创新型企业,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在《条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

它们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此外,个人的创新活力也得到了充分激发。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服务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高度重视。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鼓励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关村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

科技金融创新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关村将积极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例如,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有效对接。

此外,还将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创新型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在人才发展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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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产业化投资资金体现市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来源于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

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

除产业化投资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股权激励方式,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四) 《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政策帮扶小企业承接大工程在北京地区实施、全部或部分由北京市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采购。

同时,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凡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的技术和产品已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同时企业单一投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都可以享受这一扶持政策。

(五)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高新企业股权激励“门槛”降低过去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要求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而新政策将30%的比例降低到20%。

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也被纳入了激励机制之中。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四种不同情形,还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六) 《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设立中关村“办事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内,均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这一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示范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进一步下放,根据《意见》规定,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直接登记完成。

(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

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八)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区企业上市最高可获200万元资助中关村管委会建立“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

每家改制企业可获2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可获支持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获支持100万元;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将再获支持100万元。

针对部分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获支持200万元。

由券商保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券商可获支持20万元。

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

(九)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创投企业助力高新企业最高获300万补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高新企业应当是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可获最多4成贴息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

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贴息比例为40%。

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十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创业贴息最高到五成银行将对留学人员创业“瞪羚”企业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而“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为3000万元。

(十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保险可获保费五成补贴参与试点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应收账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和保费补贴,依据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贷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

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0.5万元。

对企业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保费费率为5%。

(含)以下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保费计算应补贴保费额,对保费费率为5%。

以上的企业,按5%。

的费率计算应补贴保费额。

对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为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十三)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可获风险补贴北京银监局大力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在示范区内优先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搭建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专项融资通道,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覆盖能力。

(十四)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百万元奖金招揽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希望聚集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任职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等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高端领军人才。

获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都将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高端领军人才如果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

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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