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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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关
(一)司法体制 (二)违宪审查制度
1.违宪审查的类型:附随性审查制 2.行使审查权的主体:各级法院 3.违宪审查的对象: 法律、命令、规则、处分 4.违宪审查判决的效力 :有争议
1.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日本国宪法 2.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3.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内阁在哪些情况下必须总辞职? 5.试述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外国宪法
Foreign Constitutional Law
第五章 日本宪法
第一节 日本宪法的历史
第二节
日本的宪政体制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日本宪法的历史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宪法的内容
(二)明治宪法的特点
二、1946年日本国宪法概述 (一)麦克阿瑟的修宪“三原则”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明治宪法的内容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国民主权原则 2.权力分立与议会内阁制 3.和平主义原则
《日本国宪法》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9条: “日本国民诚意希望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 之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 战争,决不以武力威吓或以武力作为解决 国际纠纷之手段。” “为达到前款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 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之交战权”。
2009年9月16日,在日本东京皇 2010年6月4日,菅直人以 宫举行的认证仪式上,新当选的日 291票当选民主党新代表,其 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右)接受明仁 后分别在众议院以313票、在 天皇(左)的任命书。 参议院以123票当选新首相。
(二)内阁的地位
内阁具有双重地位: (1)对宪法规定的天皇国事行为进行建议 和承认的机关; (2)与天皇没有关系而独立行使行政权的 机关。
(二)皇位继承
皇位继承的资格限于皇 族的男系男子,顺序是: (1)皇长子;(2)皇长孙; (3)皇长子的其他子孙; (4)皇次子及其子孙;(5) 其他的皇子孙;(6)皇兄 弟及其子孙;(7)皇伯叔 及其子孙;(8)如无以上 适当人选,则传位于最 亲近的皇族。
2005年,日本皇室全家福
1.天皇的地位
日本“雄鹰”反恐怖部队
2009年9月16日,日本召开特别国会,进行新任首 相选举;16日早晨,首相麻生太郎及其内阁在举 行完最后一次内阁会议后全体辞职,为鸠山由纪 夫就任铺平道路。
三、内阁(P316-319)
1.内阁的成立 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人 数在20人以内; 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和 选举,如果两院提名不一致,召开两院协议会协商 提名,仍不一致时,实行众议院优越原则; 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内阁总理大臣及半数以上国务大臣必须是国会 议员;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 员。
(三)内阁总辞职
1.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者否决 对内阁的信任案后,如内阁在10日内不解散 众议院时,则必须总辞职。 2.内阁总理大臣死亡或者丧失国会议员资 格而必须辞职,造成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 内阁必须总辞职。 3.在众议院议员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 国会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宪法第1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 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 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宪法第4条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 所规定的有关国事的行为,而没有关于国 政的权能。” 第3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 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 任。”
二、国会
3.众议院的解散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案或者信任 决议案遭到否决时,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 院,必须全体辞职。 众议院必须自解散之日起40日内举行大选, 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召集国会。在 国会召集时,内阁总辞职,重新提名总理 大臣,组成新内阁。
2009年7月21日,众议院议 长河野洋平在众议院全体 会议上宣读了天皇签署的 “解散诏书”后,众议院 正式宣告解散。 8月30日进行的日本众议院 选举创造了历史:执掌日 本政坛半个多世纪的自民 党败选,民主党顺利获胜。
(一)国会的组织
(二)国会的会期
(三)国会的职权 (P311)
(四)众议院的优越地位
(P313)
日 本 国 会
(一)国会组织
1.国会的组成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两院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议员名额和任期 众议院480名议员,任期4年,但被解散 时,任期随即结束;参议院242名议员, 任期6年,每3年改选1/2 3.众议院的解散
即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 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 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 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 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 有重要作用。
(二)明治宪法的特点
它建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政体,规定天 皇总揽统治权,体现了较强的专制色彩; 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第二节 日本的宪政体制
一、天皇
二、国会 三、政府 四、司法机关
日本国徽
一、天皇
(一)百度文库皇制的发展
(二)皇位继承
(三)天皇的权能
1.天皇的地位
2.天皇执行国事行 为的范围(P308)
(一)天皇制的发展
(1)明治宪法以天皇主权为根本原则,而 日本国宪法则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 (2)明治宪法规定天皇是神的子孙,具有 神格,使神道教在事实上成为国教;日本 国宪法将宗教与国家完全分离,天皇是人 而不具有神格; (3)明治宪法的天皇是统治权的总揽者; 日本国宪法的天皇则仅仅是国家的象征。
首相麻生太郎在众议院宣告 解散后向议员鞠躬
(二)国会的会期
1.常会 每年召集一次,惯例是在每年的12月 中旬召集,一次150天 2.临时会议 内阁或者任何一院有全体议员1/4以 上要求时必须召集,一般是在春秋两 季召开,会期由两院一致决议决定 3.特别国会:提前大选之日起30日内召开
在到期日将至的情况下, 经日本政府提议,临时 国会于2007年9月10日 召开,延长《反恐特别 措施法》。 但由于遭到民主党把持 的参议院否决,自卫队 被迫一度撤回。
(一)麦克阿瑟的修宪“三原则”
(1)天皇保留国家元首的地位,皇位世袭。 天皇的职务和权能依宪法规定行使,对日本 国民的基本意愿负责。 (2)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力的战争权,其 中包括放弃解决纠纷的战争和作为自保手段 的战争;日本不许保留陆海空军队,没有交 战权。 (3)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取消皇族和华族 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