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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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

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

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

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

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

专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

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

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对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

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

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

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

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

参加验收。

(3)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

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

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

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工会监督。

(1)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初步设计会审。会审前工会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报告、资料、图纸(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参加会审时要提出审查意见。

(3)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前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和专题报告;验收时,工会组织要逐项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1)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工作。

(2)部级建设项目由对口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3)省、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4)建设单位工会组织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进行监督,并向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上级工会组织反映项目施工及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

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

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触犯刑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注〕为统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另编定,沿用劳动部劳字[1988]48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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