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一、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演进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始于1938年,实施初期参保农民数量很少。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首次规定联邦政府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当产量保障水平为55%或65%时,保费补贴率为30%;当产量保障水平为75%时,保费补贴率为17%(见表2)。
此举使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结束了该计划长达42年的试验。
1994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大幅度提升了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
巨灾保障保(简称CAT)提供最基础的风险保障,其产量保障水平为50%,赔偿价格为市场预期价格的55%(称为“50/55保障”),保费完全由联邦政府补贴;额外保障保(itionalCoverage)的保障水平高于CAT,其补贴比率随着保障水平的提升而降低,范围为38%-80%(见表2)。
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再次提升了额外保障保险的保费补贴率。
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规定,农民投保联邦农作物保险时,必须按保险单位选择保障水平。
与之前的保费补贴率相比,该法案没有改变单个保单的补贴率,但对于以企业单位或全农场单位为保险单位的保单,考虑到这两种保险单位能够提升风险分散效率,因而大幅度提升了其补贴率。
因此,同一保障水平下,全农场单位的保费补贴率最高,企业单位次之,基本单位和选择单位最低(见表3)。
2012年,新的美国农业法案《农业改革、食品与就业法》对保险单位3个层次的保费补贴率保持不变,但新设了区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率(见表4)。
总体上看美国农业保险按照保障水平的可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
其中巨灾保险的保障水平为产量的50%和价格的60%。
也就是在遭受的重大灾难时,产量损失超过一半以上或者市场价格低于投保的60%,农户才可获得赔偿。
巨灾保险提供了最基础的风险保障。
扩大保障保险的保障水平在50%以上,最高可达到90%,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金实力选择保障水平。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是指在国外农业保险市场中,采用的保险产品、保险方案、保险机构及政策等方面的模式。
在国外农业保险模式中,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
在美国,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合作推行的。
政府通过补贴农民购买保险的费用来鼓励农民购买保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则为农民提供各种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收成保险、灾害保险等。
在欧洲,农业保险侧重于保护农民不受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通过为农民提供直接补贴来鼓励他们购买保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在欧洲的农业保险市场中,提供的保险产品也非常多样化,包括收成保险、疾病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
总体而言,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强调的是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政府通过补贴、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则提供各种不同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农民的需要。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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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扶贫政策制度综述
美国农业保险扶贫政策制度综述郑军;闫耀灵【摘要】美国政府反贫困政策体系的创立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是其开始的标志.作为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在这一体系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了完善的运行机制,它作为一项创新支农扶贫政策,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和各种保障计划,并且通过双向财政补贴手段进行保费补贴,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常运作.再保险机制以及巨灾援助计划等手段则充分保障了农民收入,成功促进了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为此从制度分析的角度,了解美国反贫困体系的发展,对美国农险扶贫政策的政策框架、保障水平等核心内容进行剖析,得出的建议对我国农险扶贫的实践有指导意义.【期刊名称】《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9)006【总页数】9页(P43-51)【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扶贫政策;制度框架;成功经验【作者】郑军;闫耀灵【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蚌埠233030;安徽财经大学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89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仍存在着贫困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历届政府都在扶贫减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农业保险政策做出了巨大贡献。
自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直至2014年颁布新农业法案,美国政府不断完善和优化农业保险体系,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扶贫作用。
2012年美国曾遭受旱灾,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量有所下降,但是2013年依然达到了1575亿美元①。
由此可见旱灾并未对美国农业经济带来巨大影响,农业保险的收入保障功能可见一斑。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进入21世纪后有了长足发展。
截止2017年初,农业保险开办区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品种达到211个,保险保费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1]。
目前在我国,扶贫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但是农业保险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财政补贴力度有限等现状约束,尚未完全发挥出在扶贫工作中的功能。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在中美两国的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比较中美两国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的异同,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与认识。
一、保险范围与保障对象(一)中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中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关注农作物、农机具和养殖业。
其中,农作物保险主要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对农民的收入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而农机具保险则主要针对农机设备的损失进行保障,降低农民的生产风险。
养殖业保险则主要覆盖畜禽养殖业,包括养殖场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收入的保障。
同时,中方也注重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立了以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农村银行为核心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二)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农作物和养殖业,还包括渔业和森林业等。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和养殖业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计划,充分考虑了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注重对农民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灵活的保险选择和低廉的保费收费机制。
美国还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
二、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一)中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中方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自行承担,保费收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
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中方也对农业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补贴政策,包括补贴农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和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
此外,中方还提供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
(二)美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
农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享受来自政府的资金补贴。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了广泛的补贴政策,包括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费用补贴和灾害损失补偿等。
这些补贴政策有效降低了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成本,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愿。
三、农业保险理赔(一)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标准和程序进行理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随着全球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背景和优势比较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完善。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农业保险在农民中推广进程较为缓慢。
然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推广,通过政府补贴、合作社保险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不断提升保险的覆盖面和效益。
中国农业保险强调对农民利益的关注,通过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生计,帮助他们降低风险,增加农业生产的持续性。
农业保险成为中国农民的“安全网”,有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历史较长且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系统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导,并与政府合作,共同管理和监管保险市场。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强调市场化运作,农民可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风险评估获得保险赔付。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灵活,兼顾了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比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政府引导和推动为主导,通过政府补贴和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农民参与保险的成本。
中国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入保险公司等多元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中国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评估和损失调查,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准确、及时地向农民提供赔偿。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美国农业保险市场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导,在政府的规范和监管下进行运营。
美国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本刊特约评论员王宇博士美国农业人口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2%,却能够在严格实行休耕、退耕和限产的情况下,成为世界最大粮食出口国,成为现代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美国农业发展是与农业政策支持分不开的。
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农业补贴。
农业补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核心内容,价格支持是美国农业政策的重要工具。
美国农业政策目标是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扩大农产品出口。
农业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两类。
直接补贴包括:一是直接收入补贴,直接收入补贴数量由政府按照基期的补贴产量和补贴面积确定,不与当年的种植面积和市场价格挂钩。
二是逆周期收入支持计划,如果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政府就会启动逆周期收入支持计划来补贴农民收入。
三是水土保持计划,土地在环境敏感地区的农户,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与政府签订长期租地合同,暂停该土地的农作物种植,租金由政府与农户共同商定。
间接补贴包括:一是低息农业贷款,低息农业贷款主要是帮助创业农民和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农业保险补贴计划,农业保险补贴计划是美国政府对投保农户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双向补贴。
二、食品与营养保障计划。
食品和营养保障计划是美国农业政策的重心所在,是农业财政预算支出中规模最大的项目,约占每年美国农业财政预算总支出的80%。
主要目的是为所有低收入家庭提供食品和营养保障。
主要内容包括补充营养援助计划、学校营养午餐计划和紧急食品援助等。
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规定,2014-2018年农业财政预算总支出约为4890亿美元,其中的80%要用于食品和营养计划。
2018年美国农业法案提出,2019-2023年美国政府将继续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补充营养援助计划,帮助所有低收入家庭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营养保障。
三、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农业资源保护。
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案》提出,要加强对农业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重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保持土壤有机物和耕地的生产力。
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农业保险监管是农业保险业及其市场稳健发展的保障。
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举办得较为成功的国家,都不曾忽视监管在保障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很注重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并且都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笔者通过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希望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美国农业保险一、美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介绍1938年,美国农业部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
该公司是行使《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所授予权利的政府全资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农作物保险规则的制定、履行对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
其设立目的为: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作物保险体系,增强农业的经济稳定性,并为设计和建立农作物保险体系提供有益的研究和试验手段,以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
[1]为了加强对美国农业的支持及对农作物保险的监管,1996年《美国联邦农业进步与改革法》对美国农业部的1994年重组法案做了修正,在其第226项条款之后增添了新的内容,即有关建立风险管理局(risk management agency ,rma)的条文,之中规定了rma 作为农业部中一个独立机构的地位,并对其职能、组成与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管理fcic,以及管理联邦农作物保险风险基金的帐户和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关的各个项目,履行的是从农场服务局分离出来的为农户风险管理服务的职能。
[2]作为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风险管理局主要承担农业保险政策及法规的制定、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四大项工作,是为农业生产者开发、保持和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以便让农民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业风险。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农业保险是为保障农民的农作物、牲畜和农业设备等因自然灾害、疾病或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欧洲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欧洲,农业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农民在面临自然灾害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欧洲的农业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国家补贴、强制性参加等,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此外,欧洲国家的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管理和农场经营规模的提高,通过科技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来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其次,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美国的农业保险通过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为农民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实施,保险产品种类丰富,覆盖范围广泛。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还注重创新,引入了农业气象保险、收入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以满足农民不同的保险需求。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设立了灾后救助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恢复资金。
再次,澳大利亚在农业保险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注重地区差异和风险分散,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政策。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不同农业部门,保险范围广泛。
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还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通过竞争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澳大利亚还设立了救灾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支持。
最后,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农业领域。
中国政府通过补贴和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覆盖率。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注重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提供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支持。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在优势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欧洲国家注重风险管理和规模经营,美国注重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澳大利亚注重地区差异和竞争机制,中国注重政府补贴和农业技术支持。
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先进的农业技术。
私人种地在美国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为美国提供了大量的农产品,也为农民提供了收入来源。
然而,私人种地活动并非无限制,美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私人种地的规定,以保障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从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出发,对美国私人种地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美国私人种地法律制度概述1. 美国农业法体系美国农业法体系包括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
联邦层次的法律由国会制定,州和地方层次的法律由各州和地方政府制定。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农业法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联邦农业法:如《农业调整法》(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农业市场营销法》(Agricultural Marketing Act)、《农业信贷法》(Agricultural Credit Act)等。
(2)联邦环境保护法:如《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等。
(3)联邦食品安全法:如《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等。
2. 美国私人种地法律制度特点(1)注重农业生产秩序: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种子、农药、肥料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2)强调环境保护:美国法律规定,私人种地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农药使用等。
(3)保障食品安全:美国法律规定,私人种地活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消费者健康。
三、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内容1. 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取得: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继承等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较长,但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等。
2. 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美国私人种地法律规定,土地利用规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农业保险政策不仅在农民保障和农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将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首先是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长期发展已经相对完善,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实施。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覆盖范围广,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水产品等多个方面;保费和补贴相结合,农民需支付一部分保费,剩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补贴;并且保险金的支付与真实损失的关系密切相关,避免了道德风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强调了市场风险管理,通过期货市场等工具对价格风险进行管理。
其次是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由政府和农民互助保险机构合作实施。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障范围广泛,包括农作物、畜牧业、葡萄酒等多个方面;农民可选择参加保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参与;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对保费进行补贴。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注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在保障范围上,农业保险应覆盖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畜牧业、养殖业等,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在保费补贴上,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降低农民的参与成本,鼓励更多农民参与保险。
建立农民互助保险机构,促进农民自愿参与和共建共享。
在风险管理上,应注重市场风险的管理,为农民提供价格风险保护的工具和机制,帮助农民应对市场波动风险。
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农业保险政策应注重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为环境友好的农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在不同方面都有着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在制定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时,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能够更好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美国农业农村政策研究
美国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美国是世界上农业大国之一,其农业产值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
然而,在美国农业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农业收入不平均、农村地区发展不均衡、环境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农业和农村政策,以支持农业的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利益。
一、农业政策1. 农业补贴美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减少农民的经济风险,实行了农业补贴政策。
该政策涉及到诸如土地保护、种植补贴、灾害救济等多个方面。
农业补贴政策在美国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补贴政策,农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收成和经济利益。
然而,农业补贴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导致农业产能过剩、环境问题等。
2.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美国农业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时不受太大的经济影响。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包括多个保险项目,如种植保险、收成保险、牲畜保险等,能够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和风险类型提供具体的保障方案。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发展起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 农业贷款为了帮助农民克服资金短缺的问题,美国政府还通过农业贷款方式给予农民资金上的支持。
这种贷款通常较为灵活,便于农民使用,并能够帮助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效益。
二、农村政策1. 农村发展计划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农村发展计划,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和支持。
农村发展计划主要包括帮助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医疗、教育、交通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村电信计划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信息化建设,美国政府制定了农村电信计划,以提供更好的通讯服务,加强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农村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为农村地区带来更多的机会和活力。
3. 普及教育由于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匮乏,很多家庭难以为孩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美国政府鼓励学生到农村地区开展义务教育,并且增加对农村学校的支持,改善学校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使农村孩子也能够受到与城市学生同等水平的教育。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及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及启示【摘要】美国经济在世界发展有目共睹,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典范。
本文介绍了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制度结构和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总结出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经验启示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从不同程度上开办了农业或农作物保险,因为经济、政治背景不同,每个国家都有独有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
其中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比较先进的技术系统和发展模式,积累了完整的风险损失数据和其他信息,使得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得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为世界各个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一、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1、简要历程早在1922年,美国议会通过一项由参议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农业保险问题的决议,其后因为美国遭遇农业经济情况危机而被搁置下来,一直到1936年罗斯福执政,才再一次把农业保险发展提上议事日程。
随后,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下,在农业部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
鉴于五年经营的不成功,1943年国会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停止有关农业拨款,主要因为农作物保险的高额赔付率和投保范围太小。
1944年下半年国会通过修改的《农业调整法》,恢复农作物保险,并增加亚麻这一保险标的。
随后又开办玉米保险、烟叶保险。
1945年对新开展的农作物保险内容也进行了多出改正。
一直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试验成效及影响不是很大,不需要联邦财政补贴的农作物保险保障范围非常小。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确定农作物保险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论上在美国生产任何农产品的风险个体都可以到FCIC投保农作物保险。
鉴于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后出现的很多问题,1994年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终于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也就是《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及展望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及展望李俊杰;张晶;彭华;马娟娟;李斐斐;吴建寨【摘要】美国拥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对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户收入以及奠定美国农业强国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演变来看,美国农业保险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政治制度的变化,主要经历了政府单独经营、公私共同经营及私企单独经营3种模式,经过了试验调试、高速发展再到完善成熟的循序渐进发展过程.详细分析了不同阶段经营模式的建立背景、发展历程、成效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认为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包括:政府执行探索实践、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升级农业保险产品和完善政策制度措施;而在发展趋势上,政府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覆盖范围和层次持续扩大,险种将更加多样化.【期刊名称】《农业展望》【年(卷),期】2017(013)010【总页数】6页(P82-87)【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保险政策;历史发展;展望【作者】李俊杰;张晶;彭华;马娟娟;李斐斐;吴建寨【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世界领先,其发展历程离不开农业支持政策与保护措施的贡献,农业保险政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农业保险制度是为分散和减轻农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能以市场化手段帮助农民管理各类风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鼓励的“绿箱”政策制度。
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灾害以及市场、政策等其他难以预测的因素,客观上推动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产生。
以福利为取向的美国农业保险制度评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 键 词 】 农业保险 ; 福利; 启示 【 中图分 类号 】 F 8 4 0 . 6 6 【 文献标识码 】 A
一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3 — 0 1 6 0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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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背 景
美 国农 民 占其 总 人 口的 1 . 8 %, 但 世 界 各 国进 口的粮 食有 一 半来 自美 国 , 农业 是 美 国对 外 贸 易 中顺 差 最 大
的部门之一 , 连续保持 4 0多年外贸盈余的记录。美 国农业的发展程度是和其政府在保护与促进其农业的发展 所实行 的种种措施分不开的, 其 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 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近年来 , 因为美国政府 的 全 力 扶持 以及 私营 保 险公 司的 积极加 入 , 美 国的农 业保 险制 度正 在不 断得 到完 善 与发 展 。 早在 1 9世 纪末 2 0世纪 初期 , 美 国 的私人保 险公 司就 曾涉 足过 农业 保 险业 务 , 这一 时期 是 私人 保 险公 司 完 全 自主经营农业保险 , 政府并未介入 , 但农业保险经营均以失败而终结。1 9 3 8 -1 9 8 0 年, “ 联邦作物保险公司” ① 负责主持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经营 , 这一 阶段是政府机构单独经 营农业保险的阶段 。1 9 8 1 -1 9 9 6 年为实现农业 保险参与率提升 以及农业保险监督 成本降低 的 目标 , 在经营体制上 , 美国允许私人保 险公司介 入农业保险经 营, 从而进入政府与私人保险公 司一起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 9 9 6 年之后 , 政府成立“ 风险管理局” 对于农业保险 进行监管 , 美 国农业保险制度进入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阶段 。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近百 年的发展历程 , 作为一项逐渐走 向成熟 的保险制度 , 有力地推动了美 国农业 的发展 , 对美 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 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本文 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为视角 , 分析以福利为取向的美国农业保险制度 , 从而为我 国农 业保 险 制度 的发 展提 供政 策思 路 。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农业保险政策是国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经济手段。
通过农业保险,农民可以获得对农作物、家畜等农业生产风险的保障,从而增强农业生产者面对不确定性的能力。
本文将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启示。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实施,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是适用广泛,覆盖范围广泛,可保障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家畜、设备等。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还提供了多种农业保险方案,包括灾害保险、价格保险等,以满足不同农业生产者的需求。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注重农户的风险管理。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农户可以选择购买农业保险来分担农业生产风险。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重视保护农民的收入,与市场价格相关联。
在法国,农业保险政策还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管理措施,以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挑战较多。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保费较低,重点保护农业产出的稳定,而不是农民的收入。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购买率较低,保障范围较窄。
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不足,或是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程度不够。
通过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具备适用广泛的能力。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覆盖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家畜、设备等。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加强农民的认知与市场化程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同时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提高农业保险的竞争性,从而降低保费,提高农业保险的购买率。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各有特点和优劣。
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为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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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 济补偿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 战略 目标 , 促进农村商品生产 的发展 , 起着保
驾护航 的重要作用 。 中共 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 , 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 , 广大农 民开始走上脱贫 致富的道路 。 为了配合农村 深化 改革和星火计 划的实施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从 18 9 2年起 首先 从畜禽保险开 始,重新试办 已经停办达 1 4年之久 的农业保 险。1 8 92年至 1 8 9 6年为农业保险的试办阶段 ,9 7年至 19 18 90年是农业保 险的调整阶段 ,9 0年至今是农业保险改革经营 19 管理体制 的实践阶段 。 在这过程 中, 国家及各级政 府都很重视农业保险 , 全国有 10 0 0多个县区开办 了 4 0多种养殖业 和农作 物保险 , 对农业的保 险保障进 行了有益 的探 索 , 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农业 保险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掏 的调 整 , 支持 了农业技术 的改革 , 有利于农作物和畜禽 生产 的合理布局 , 保证 了农业 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 也安定了农 民生括。农业保险被誉为农 民致 富的保护神。 但令人遗憾的是 , 中国农业保 险 目前 的发展还 比较落后 , 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 的需要。在 目前 2 0多家 中外商业性保 险公司中, 除了中国人 民保险公 司外 , 没有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涉足农业保 险。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在得不到政府 强有 而 力的财政 支持的条件下经营农业保险,其结果只能是业务量无可挽 回地萎缩。19 92年其农险业务保费收人曾达到 8 1 7亿 元 , 19 但 99年 只剩下 4 1 亿元 ,00年还在进一步减少。而且 , 8 20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效果极差 , 成了谁干谁赔 . 形 普遍 亏损
国外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及借鉴意义
二、日本农业保险的特点
1、建立多重风险分散与安全保障机制。 即: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国家农业保险机构 2、采取与政府调控目标一致的实施方式与激励措施。 A、强制保险:一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二是农户所种植的 农作物超过法定最低限。 B、自愿保险:针对具有一定保险需求的农产品生产,如水果、 花卉及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 3、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1929年,《牲畜保险法》 1938年,《农业保险发》 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
美国及日本农业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的特点
1、建立了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体系。如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 作物保险法》。 2、逐步构建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即FCIC、私人保险公司 和政府相互联系。 3、开设“模糊的”农业保险产品。既承包农作物产量风险,又 保农产品价格风险、收入风险。如团体收入风险、农场总收 入风险。 4、强有力的政府支持。首先是保费补贴,只针对农作物保险业 务,而不针对保险机构。其次农业保险公司可得到业务费用 补贴(20%至25%)。最后还可通过再保险来分散保险公司 的风险。
这种模式在苏联解体后已经近乎消失,但对现实还是有一定 的指导意义。
4、民办公助模式——西欧模式
特点: 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 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 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 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 民自己支付保险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 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保费负 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该模式是一些欧盟国家如德、法、西班牙、荷兰 等国采用。鉴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欧盟正在考虑改 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模式的农业 保险制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始于1939年。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根据该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该公司由农业部长任命的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
当时被保险的农作物只有小麦一种,以后陆续增加了棉花(1942)、玉米与烟叶(1945)、食用干豆(1948)等,到1980年前,FCIC只为美国半数地区的30种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
1980年,美国政府决定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要紧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地区。
根据1980年《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能够采取两种方式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与再保险:一是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到FCIC领取管理费与保险补贴,但是要独立承担保险缺失责任;二是只拿佣金不承担风险责任,即所谓“主人销售商”(代理人)。
针对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即《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制度与原则,美国农作物保险进一步得到改善:一是取消“巨大灾害救助计划”,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这是提高农民参与率的重要措施;二是建立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在巨灾风险保险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三是为了防止逆选择,专门为要紧农作物(如大麦、玉米、棉花、花生、小麦、饲料等8种)推出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保险项目的保额不按各别农场的产量确定,而是以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参加该保险的农户有权获得“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与“互助储备计划”等福利性计划的好处;四是为了表达公平,对FCIC不可保农作物(要紧是蘑菇、芹菜、胡萝卜、土豆、哈密瓜、花菜等23种)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
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同时,该法决定试办牲畜保险,同意购买多年性保单的农民提高其保障产量水平,进一步鼓励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营公司开发新产品等。
美国农业保险PPT
美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作用
五、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体系与巨 灾风险基金。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 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 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一旦农业巨灾损失发 生,单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就很难独立承担 与消化。因此,中国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 立政府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或建立政府与保 险公司相结合的优惠型农业再保险,并多方 合作积极积累巨灾风险基金。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发展 •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 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并据此在农业部设立了联邦农作物 保险公司(FCIC)。 • 1943年国会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停 止有关农业拨款。 • 1944年下半年国会通过修改的《农业 调整法》,恢复农作物保险,并增加 亚麻这一保险标的,随后又开办玉米 保险、美国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 险种创新
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积 极性,FCIC想尽了各种办法,其中险 种创新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原有基 本保障层面的保险基础上,美国通过 保险法的调整试办既能对付农作物成 本、产量损失,又能对付农产品因为 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损失。
美国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 1936年罗斯福执政,再一次把农业保 险发展提上议事日程。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发展 •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 险法》,确定农作物保险为农业灾害 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并进一步扩 大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论上在 美国生产任何农产品的风险个体都可 以到FCIC投保农作物保险。
• 保险标的
小麦、稻子、玉米、大豆、大麦等粮 食作物;棉花、亚麻、花生等经济作 物;柑橘、苹果、桃、梅子等果树。
美国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 保费补贴
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不断进 行调整,以满足投保农户的需求。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国内旳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应旳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旳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如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重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旳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旳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互相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重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重要旳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旳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引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立上,日本旳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此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旳社会保障型模式旳特点是以统一旳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有关基金协助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旳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旳发展仍然具有一定旳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重要涉及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重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旳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重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互相会社或保险合伙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旳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与农作物保险农民旳保费承当,也予以一定旳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重要涉及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重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重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重要农作物为主,目旳就是保证粮、棉生产旳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旳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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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2003年11月27日)
□伍江
美国是世界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农业保险制度也相当发达。
美国的农业保险是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虽然全国只有200万户农户,但是却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的近75%。
2002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
1981年至2002年,农业保险累计收取纯保费237.5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为259.1亿元。
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险种
美国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
这是美国农作物保险开展历史最长、投保最广泛的险种,其又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
巨灾保险是提供最低基本保障的一个险种。
其保障的担保产量为平均产量的50%,获得的损失赔款最高可达到以预期市场价格售出货款的60%。
扩大保障保险是在巨灾保险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保险。
最高投保产量可达到平均产量的85%,投保价格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100%。
团体风险保险。
这是以一个县的平均产量为基准担保产量,当全县的产量水平低于全县预期产量的某一比例时(如65%-90%),投保户才可以得到赔付。
农作物收入保险。
这是以农场的收入作为承保和赔偿的依据。
根据各州的具体承保标的和赔偿标准,又可以分为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证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等类别。
冰雹险。
这是美国农业保险的特例。
在美国保险中,大的险种一般都是由政府支持的,但是冰雹险却是一个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且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
机构职能及政策
美国农业保险的运作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
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年美国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
在美国,目前只有17家有实力、信誉好、管理和技术力量比较强的公司具有经营农险的资格,它们承担了全部直接业务。
第三层次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
在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的,很多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农险查勘核损人则承担农险查勘工作。
他们各自的分工不同,都行使着各自的职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为了稳定农村经济,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经济采取了全方位的扶持政策。
其中对农业保险采取的主要政策有:
法律支持。
美国政府不断地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修订,并及时制定相关法律。
如1980年重新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
为联邦政府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财政支持。
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保费补贴,即向经营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
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
此外,美国国会还于2000年6月通过了一项《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未来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的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
布什总统也在2001年1月的施政纲领中宣布,将在未来10年内耗资76亿美元用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可见,美国的农业保险虽然主要是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联邦政府却为之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
再保险支持。
由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即通过分保的形式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
免税和补贴。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
据美国农业部统计,美国农业保险的各项补贴占保险费的2/3左右,仅2001年各地政府的专项补贴就达到了23.8亿美元。
开办农业保险的经验
美国的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逐渐走向成熟的保险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农业的发展,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国际上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之一。
美国在农业保险上积累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避免逆选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性参加。
而对一般农作物损失的保险,农户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
第二,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
由于农作物收获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私营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大风险。
因而必须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实施。
1980年-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含费用补贴等),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
第三,单独的费率、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
农业保险的费率、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财产保险的计算方法区别很大。
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主要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农户(农场主)所选择的险种的保障水平加以计算和调整。
保险公司还必须承担投保人应缴保费的30%,以提高农户的投保积极性,而保险金额则一般不能超过农场作物历史记录或评定的平均产量的65%。
第四,政府宏观调控、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美国政府是在私人公司多次试办农作物保险失败后才开始介入农业保险的,可以说,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
由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刺激,如积极立法、财政补贴、免税等。
而私营保险公司则主要负责具体经营,还可以得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这种模式使农民和私营保险公司都有参与的积极性,适应了各方的需求。
第五,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
这是由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性、敏感性所决定的。
如1993年以来,美国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就经过了6次修订,每次国会都要为此而召开听证会。
在会议上,从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经济学家、农民、甚至普通的纳税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各种方案。
决策的公开和透明以及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推动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