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2003年11月27日)
□伍江
美国是世界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农业保险制度也相当发达。美国的农业保险是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虽然全国只有200万户农户,但是却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的近75%。2002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1981年至2002年,农业保险累计收取纯保费237.5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为259.1亿元。
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险种
美国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这是美国农作物保险开展历史最长、投保最广泛的险种,其又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巨灾保险是提供最低基本保障的一个险种。其保障的担保产量为平均产量的50%,获得的损失赔款最高可达到以预期市场价格售出货款的60%。扩大保障保险是在巨灾保险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保险。最高投保产量可达到平均产量的85%,投保价格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100%。
团体风险保险。这是以一个县的平均产量为基准担保产量,当全县的产量水平低于全县预期产量的某一比例时(如65%-90%),投保户才可以得到赔付。
农作物收入保险。这是以农场的收入作为承保和赔偿的依据。根据各州的具体承保标的和赔偿标准,又可以分为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证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等类别。
冰雹险。这是美国农业保险的特例。在美国保险中,大的险种一般都是由政府支持的,但是冰雹险却是一个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且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
机构职能及政策
美国农业保险的运作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年美国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在美国,目前只有17家有实力、信誉好、管理和技术力量比较强的公司具有经营农险的资格,它们承担了全部直接业务。第三层次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在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的,很多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农险查勘核损人则承担农险查勘工作。他们各自的分工不同,都行使着各自的职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为了稳定农村经济,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经济采取了全方位的扶持政策。其中对农业保险采取的主要政策有:
法律支持。美国政府不断地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修订,并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如1980年重新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为联邦政府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财政支持。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保费补贴,即向经营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
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此外,美国国会还于2000年6月通过了一项《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未来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的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布什总统也在2001年1月的施政纲领中宣布,将在未来10年内耗资76亿美元用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可见,美国的农业保险虽然主要是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联邦政府却为之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
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即通过分保的形式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
免税和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据美国农业部统计,美国农业保险的各项补贴占保险费的2/3左右,仅2001年各地政府的专项补贴就达到了23.8亿美元。
开办农业保险的经验
美国的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逐渐走向成熟的保险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农业的发展,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国际上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之一。美国在农业保险上积累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逆选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性参加。而对一般农作物损失的保险,农户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
第二,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由于农作物收获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私营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大风险。因而必须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实施。1980年-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含费用补贴等),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
第三,单独的费率、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农业保险的费率、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财产保险的计算方法区别很大。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主要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农户(农场主)所选择的险种的保障水平加以计算和调整。保险公司还必须承担投保人应缴保费的30%,以提高农户的投保积极性,而保险金额则一般不能超过农场作物历史记录或评定的平均产量的65%。
第四,政府宏观调控、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美国政府是在私人公司多次试办农作物保险失败后才开始介入农业保险的,可以说,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由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刺激,如积极立法、财政补贴、免税等。而私营保险公司则主要负责具体经营,还可以得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这种模式使农民和私营保险公司都有参与的积极性,适应了各方的需求。
第五,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这是由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性、敏感性所决定的。如1993年以来,美国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就经过了6次修订,每次国会都要为此而召开听证会。在会议上,从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经济学家、农民、甚至普通的纳税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各种方案。决策的公开和透明以及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推动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