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梳理—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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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
一、法是理念上的自由(法律是绝对精神的体现、世界历史乃是世界法庭)(1.理念乃绝对精神;2精神是物质的对照,主要特征是自由;3.世界的根本原因就是由精神认识自己的自由,法是世界的一部分)
出自1806年10月14日《精神现象学》一书
1.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主观精神是个人意识发展的三部曲: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即为“意志”;而客观精神是主观精神的异化,也即个人意识、理性的客观化,氛围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是在超越历史与社会后的产物,其超越了政治自由,依次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属于客观精神)
2.他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人是有思想的,人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甚至他的生命(因可自杀),人能够反思,进而产生了意志。而自由作为意志的特性,也是法的特性,因此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自由意志”=“理念”),即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因此,法就是人将对世界的本质的把握变成现实的世界,也就是主观精神客观化、现实化。法作为理念的自由,即法作为理念的实现。因此,法的任务也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使自由变成现实。可见,法实际上就是“客观精神”的另一种说法。
3.黑格尔认为“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直接的、初始的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叫形式法。
在这个阶段意志外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体现着抽象形式的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与客观化;
(2)意志从上一阶段的外部存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着,形成道德,
它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
(3)只具有康德说的“善良意志”不行,当道德这种存在于内心的自由意志由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于是产生了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自由的具体实现,最终将自由落到实处。
“人”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抽象出来的“人”,即人或人格,而不是指具体的公民。人在形成关于他物的知识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是与物不同的主体。当人意识到某东西是“我”的时,他才真正具有自由意志。人先意识到“我”的存在,然后意识到物是“自己”的。进而意识到,谁侵犯了我的所有物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这时,个人的所有物就成为个人自由的外在表现。自由意志由“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到“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的所有权需要别人继承,有时还要转移别人,就产生了契约。契约是从物中收回自己的意志,将此物转移给别人,使之成为他人的财产。契约变为“共同意志”。然而,共同意志具有任意性,因为契约可订可毁,便产生了“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诈欺和犯罪)(辩证否定之否定经历了:所有权、契约、不法、刑罚,对法或自由意志的把握,应当如此,而不能实现抽象法。)
4.黑格尔学说的核心思想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万物的最高范本(万事万物的本源来自理念)。在黑格尔的其它学说中,包含了从逻辑学(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历程)到自然哲学(将自身异化,也就是外在化,变成为万物为自然万物的过程)再到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超越自然界而进入人的意识,从而达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理念和存在的同一,人对事物的本质认识和事物得到同一的过程)的辩证运动。(由“纯粹概念、本原”走向“存差异,外化与理念,人受限便试图超越自然”,进而走向“继续进化,走向人类精神”)其中,逻辑学是核心,因为在其中,不但包括了黑格尔其它学说的萌芽,还演绎了他的精到的哲学方法论,即由纯粹概念或绝对理念这个世界的本原出发,经过了异
化即外化、现实化的辩证发展,最后又回到概念,但已经不是原来概念的回复,而是经过曲折发展,螺旋形上升的辩证运动结果。(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
5.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6.逻辑学是“研究观念(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即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当做思维的规律加以阐明,在概念的辩证中,他猜测到了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法。
7.哲学的历史和我们身处的世界本身:
黑格尔把这个世界通常被看成是“一个历史的前进,其中的每一个相续的运动都是为解决前一运动中的矛盾而出现的。”(法国大革命第一次引入真正的自由,也绝对的激进:革命消灭了它的对立面后,革命所唤起的暴力高潮无法自我平抑,结局是无路可去的革命,最终自食其果,得之不易的自由自毁于残暴的恐怖统治)
8.《历史哲学》:意识是存在于它无限多个概念上的,即意识是存在于自由的、无限多的形态之中,而对立的抽象内省的形态只是它的一种反映。意识是自由的、独立存在的、有个性的,仅仅属于精神。
恩格斯语:“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二、存在即为合理
1.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出自其《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1820)。原文是: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英文翻译是:What is reasonable is real; that which is real is reasonable. 另译: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懂这些外语的人士立即可以看出,这说的根本就不
是一般人以为的那个意思!
2.重点在"vernünftig"这个词上,"vernünftig"和"Vernuft"(理性)有关,英文翻译成"reasonable"或"rational"都不是中文“合理”的意思。因为中文说“合理”,例如“收费'合理'”,指的是某个事物是必要的、恰当的、可以被允许的。“合理”是“合乎情理道义”,所以说“合情合理”。和中文“合理”最接近的英文词是"right"。可惜,我翻遍词典,"reasonable" 和"rational" 都被翻译成“合理”。这不是哪个翻译的过失,而是中文的缺陷,粗糙、含混、表意难以精细准确。
3.黑格尔认为,宇宙的本原是绝对精神(der absolute Geist)。它自在地具备着一切,然后外化出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科学,最后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归自身。因此,凡是在这个发展轨迹上的就是合乎理性(vernünftig)的,也就是必然会出现的、是现实(wirklich)的。反过来讲也同样成立。这才是“存在即合理”的本来意思。无数现象符合某种“理”(reasonable),有其出现的reason,但并不一定是“合情合理(right)”的,例如犯罪。)
三、简述欧洲中世纪自然对近代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建构的意义
1.古希腊建立在自然法目的论上的古代国家有机体理论
城邦不是基于人类理智的制造物, 而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自然演化、自然生成之物。城邦(国家)是一个更大的人。人只有在社会团体的终点即城邦中才能最终完成他的存在目的, 显现他的自然本性, 即生来就有合群性的政治属性。亚里士多德还发现, 人之所以比其他群居动物更能结合成更高的政治组织, 其原因在于, 人类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有辨认力, 而家庭和城邦因此才能结合。过上城邦政治生活的人必须能判断是非, 维持正义, 遵守礼法, 才能成为最优良的政治动物, 城邦的政治生活才能正常运行。因此, 城邦的政治生活就是一种德行生活: 为了优良的生活。这意味着, 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 但在本性上却先于个人和家庭。而就本性而言, 全体必然先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