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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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特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跟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只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自由、正义、效率等。
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 平等2自由3秩序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有规定。采纳该原则的意义如下
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
2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3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4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主要包括
1人格平等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
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前者指尽可能避免对人进行分类,以对各类群体给予平等待遇。后者是指针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4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其作用和地位表现在
1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公法与司法的分立。私法的重要特点表现在规范的任意性,公法表现在规范的强制性。
2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
3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理性的人,都是自已利益的最佳判断这,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再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不能指望有万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作出圆满的安排。
其内涵表现为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如监护职能的社会化等趋势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其特点表现为
1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2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3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等价有偿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
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添附制度中,相邻关系中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损害赔偿,损益相抵。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室,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
3衡平的功能
4解释的功能
5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有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采纳公序良俗的意义在于
1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作为一个弹性条款。不可能强行法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一一规定。
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
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4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显示的理想之间,或者法与道德之间呈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时间上生效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失效1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2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
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法律解释
民法案例思维分析的基本思维
1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分两步
一: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例如争议的焦点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其次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最后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
二: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又称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适用分个步骤
一:判断请求的性质,即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若非则应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二:检索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首先列举原告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次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如可分为债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法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再次去顶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按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请求权的先后次序进行检索。最后请求权的初步锁定。三: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其基础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首先找出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或依据,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再次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四:归入或涵摄,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五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从反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如具备一定的抗辩是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
六: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
两种方法的比较
德国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唯一的分析方法,但王认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
第一按照此方法,需逐项检索所涉及的请求权。繁琐,且我国无民法典,请求权体系不完善第二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如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
第三请求权基础不能解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如不能解释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二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前者是先找实实在招法,后者是先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