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浙江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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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40

Y14

备案号:

DB33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bicycles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3.1最高车速、3.2制动性能、3.3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3.4把立管静负荷、3.5充电器抗电强度、3.6充电器温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依据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GB 4706.18-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编制。

本标准对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最高车速项目试验方法进行补充,增加了充电器的抗电强度和温升试验,推荐了新的整车重量技术要求和建议使用的制动装置要求。

本标准和 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配合使用。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充电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杭州奔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徐岳强、须持平、来肖京、张治权。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生产并在省内销售和外省生产在浙江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65-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 12742-1991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QB 1880-1993 自行车车架

3 安全技术要求

3.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下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3.2 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 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3.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3.3.1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a)重物落下:按规定的方法试验时,组合件上不应有肉眼能见之裂纹,组合件前、后轴中心线之间的永久变形不应超过40mm。

b)组合件落下:按规定的方法试验时,不应有肉眼能见之裂纹。

3.3.2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将车架/前叉组合件安装在专用振动试验机上进行垂直上、下振动试验,在规定的振动次数内,车架各部位不得有破损、明显变形或松动。

3.4 把立管静负荷

按规定的方法试验后,把立管不允许断裂。

3.5 充电器抗电强度

充电器在常温状态下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承受交流3750V,历时1min后无闪烁或击穿现象。

3.6 充电器温升

外壳温升不大于55K。

3.7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0kg.

3.8 制动装置

建议前轮使用鼓闸(铝轮)或悬臂闸(钢丝轮),后轮使用鼓闸或随动闸,刹车线直径不小于1.8mm 。

3.9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按GB 17761-1999中5.1.3、5.1.4、5.1.5、5.1.7、5.2.3.1、5.2.3.2、5.2.3.4、5.2.3.5、5.2.4.1、5.2.4.2、5.2.4.3、5.2.5、5.2.6.1、5.2.6.2、5.2.7、5.2.8.1、5.2.8.2、5.2.8.3、5.2.8.5、5.2.8.6、5.3.1、5.3.2、5.3.3、5.3.4、5.5、5.6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GB/T 12742的有关规定。电器装置的检测用仪表,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测功计的精度应不低于1%;直流电源的纹波系数应不大于5%;声级计精度为±1dB;测速表精度小于0.1%。

4.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4.1.1 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g,不足75 kg者应加配重至75kg;

b)试验环境:温度为-5℃~30℃,风速不大于3m/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

c)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

d)对装有可调、可拆式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先拆除限速装置或调节到最高车速,并在蓄电池处于额定电压时进行检测(注:电池处于额定电压值24V、36V、48V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km/h;充足电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4km/h。目前通用的测试方法因人、环境和仪器等因素引起的测试结果误差确定为+1km。)

4.1.2 试验方法(一)

a)在试验跑道上设置100m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电动自行车在电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度通过测试区间;

b)用秒表测定电动自行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

c)按公式(1)计算最高车速:

V=720/t -------------------------- (1)

式中:V-----最高车速, km/h

t-----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s;

d)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两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4.1.3 试验方法(二)

a)在一定间距内(2m)前后各放置1条压带,当车辆在路面通过时,先后闭合两个开关,作为时间传输信号,当车辆通过压带时,压带发出信号,车辆通过两个压带时,输出信号分别是时间开始输入信号和时间终止信号,于是形成通过的时间,压带路试仪根据两条压带的间距,计算出速度,经过连续往返两次骑行,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注意受试车应在辅助行使区间完成全部加速过程。

b) 按公式(2)计算行驶速度:

V=3.6L/t -------------------------- (2)

式中:V-----行驶速度, km/h;

t-----通过测试区间所需时间,s;

L-----两根压带间的距离,m

4.1.4 仲裁检验方法

试验方法(一)为仲裁检验方法。

4.2 制动性能试验

按GB 3565-1993第22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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