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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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试题(附答案)
某房地产企业集团,2011年1月立项开发一住宅小区,各种手续均以本公司名义办理。
1、开发总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房屋,其中住宅18万平方米(含别墅楼1万平方米);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含幼儿园、会所、物业楼计5000平方米;其他商业用房屋、写字楼等2.5万平方米。
2、取得350亩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时,支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21000万元;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开发成本28000万元(不含项目借款利息),发生“三项费用”4500万元(印花税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借款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项目共缴纳各项税费:4208万元,其中营业税3757万元,城建税263万元,教育费附加150万元,印花税38万元。
3、销售房屋取得收入7.52亿元。
4、整个项目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该项目截至2012年底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取得第一产权。且所建房屋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全部对外销售完毕,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该单位在对该项目进行土地所得税清算时,确认:
1、所取得的土地有50亩未用于本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另一个项目,此项目正在建设中,不具备清算条件。
2、销售收入中含普通房屋销售59000万元;别墅销售6300万元和商业楼销售9900万元(以销售明细账、售房合同为准)。
3、其中普通住宅分配给本公司职工20套,2500平方米,按成本价入帐,实现收入542.5万元。
4、以分配股利些形式分配给5位股东5套别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未计收入。
5、用新建商业房第一、二层2500平方米对外投资,合伙开办一家餐饮公司,产权已经转入餐饮公司。
6、“应付账款”挂账未付工程款3000万元(对方科目“开发成本”),凭据不足,经到对方取证为虚增成本。
7、支付煤气公司的煤气工程款共计500万元,付款凭据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8、开发的商业用房有500平方米用于企业办公,并已经转入固定资产,未对外销售。
9、幼儿园、会所、物业楼5000平方米作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以后发生经营收益归业主委员会处置。
10、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少缴部分在清算期间全部补缴完毕。
请计算该单位应缴、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并填制申报表
《标准答案》
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确定收入:
(1)普通住宅
对外销售平均价格=(590000000-5425000)÷(170000-2500)=3490(元)
出售给职工住宅应实现收入=3490×2500=8725000(元)
出售给职工住房已实现收入5425000万元
出售给职工住宅少计收入=8725000-5425000=3300000(元)
应实现销售收入=590000000+3300000=593300000(元)
(2)非普通住宅(别墅楼)
外销平均价格=63000000÷(10000-1000)=7000(元)
对外销售别墅已实现收入63000000(元)
分配该股东别墅少计收入=7000×1000=7000000(元)
应实现销售收入=63000000+7000000=70000000(元)
(3)非住宅(商业用房)
外销平均价格=99000000÷(25000-2500-500)=4500(元)
商业用房已实现收入=99000000元
投资餐饮公司商业房少计收入=4500×2500=11250000(元)
应实现销售收入=99000000+11250000=110250000(元)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10000000÷350×(350-50)=180000000(元),平均单位成本=180000000÷(210000—公共配套设施5000)=878(元)用于办公商用房成本=878×500=439000元
可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0000000-439000=179561000
2)总开发成本:280000000-虚列30000000-白条5000000=245000000(元)
平均单位成本=245000000÷(210000—公共配套设施5000)=1195(元)用于办公商用房成本=1195×500=597500元
可扣除该项目开发成本=245000000-597500=244402500元
该项目应扣除前2项合计=179561000+244402500=423963500(元)
3)开发费用=423963500*10%=42396350(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普通住宅营业税金及附加=593300000×5.6%=33224800(元)
非普通住宅营业税金及附加=70000000×5.6%=3920000(元)
非住宅营业税金及附加=110250000×5.6%=6174000(元)
应缴税金及附加合计43318800(元)
已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757+ 263+150万元=41700000(元)
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3318800-41700000=1618800(元)
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423963500*20%=84792700(元)
6)普通住房、别墅、商业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普通住房面积占总面积百分比=(180000—10000)÷(210000-5000)×100%=83%
非普通住宅面积占总面积百分比=10000÷(210000-5000)×100%=5%
非住宅面积占总面积百分比=[20000+5000]÷(210000-5000)×100%=12%
7)扣除项目总额
除税金外的扣除项目合计=423963500*(1+30%)=551152550(元)
普通住宅扣除项目总额=551152550*83%+33224800=490681416.5(元)
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总额=551152550*5%+3920000=31477627.5(元)
非住宅扣除项目总额=551152550*12%+6174000=72312306(元)
3、确定增值额:
普通住宅增值额=593300000—490681416.5 =102618583.5 (元)
非普通住宅增值额=70000000—31477627.5=38522372.5 (元)
非住宅增值额=110250000.00 —72312306=37937694.00 (元)
4、确定增值率:
普通住宅增值率=102618583.5÷490681416.5×100=20.9%
非普通住宅增值率=38522372.5÷31477627.5×100=122.4%
非住宅增值率=37937694.00 ÷72312306×100=52.5%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普通住宅应纳税额=102618583.5×30%=30785575.05 (元)
非普通住宅税额=38522372.5×50%-31477627.5×15%=14539542.13(元)非住宅应纳税额=36049694×40%-72312306×5%=11559462.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