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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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法律制度

✷一、BOT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㈠概念: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转让¡±,政府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权利和责任让渡给私营企业,该企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受益权,期限届满后,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

✷㈡BOT法律特征

✷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㈢BOT方式的当事人

✷1.政府。2.项目公司3.建设公司4.营运商5.贷款人

二、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

1.特许权协议:BOT方式中的特许权协议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

2.建设合同:建设合同是由项目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主要规定双方就项目的建设方面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3.回购协议:回购协议通常是政府或公共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

4.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项目公司与贷款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内容主要涉及融资担保、贷款偿还方式、风险与责任等。

此外,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BOT方式的政府保证

1.项目的后勤保证,即政府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2.外汇汇出保证,即东道国政府保证项目投资者有权将经营收益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汇往国外。

3.不竞争保证,即东道国政府承诺在同一地区不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下降,影响投资回报。

4.经营期保证,这种保证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BOT项目的主办人在经营期内享受的合法经营权,不得因为看到主办人利润丰厚要求提前收回项目或采取其他贬损其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章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

✷(二)特征

✷1. 本质——¡°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2. 范围——政治风险

✷3. 对象——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4. 目的——促进本国向海外投资的发展

✷5. 重点——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2.保险人

✷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2)征用险(3)战争险(4)支付险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

✷“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不在新投资之列。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3)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

✷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险金额通常是投资的80%一95%。

✷保险期限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人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益,就保险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

✷8、投保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

✷练习题

✷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险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为求偿权

✷答案:ACD

第十三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类型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最初是针对通商航海事宜签订的,是用以建立、调整和巩固对外经济政治关系的重要外交协议。

(二)投资保证协议

这种投资保证协议的的特点是,以政治风险的保证为重点,并重在规定关于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的程序。

(三)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特点是协定中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详尽,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资本及利润的汇出、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以及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性规定等。

二、中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实践

(一)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标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以及国民待遇标准。

(二)关于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

1.投资者的确定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于投资者的确定采取以下标准:①自然人应具有缔约国国籍,其投资受条约的保护; ②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且在该国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才受条约的保护。

2.投资的范围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于投资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范围。

(三)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

1、征收的原则

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但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是在非歧视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2、补偿的标准

¡°合理、适当¡±的补偿原则

3、补偿的时间、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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