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与经济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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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金融学

1.(答案很详细,考试时只要大概摘录要点阐述即可)

答:1):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2):其主要缺陷及消极影响:

1、诱导存款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人过份依赖存款保险机构,而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诱导存款人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掉以轻心。从而鼓励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那些许诺给最高利息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它们的竞争对手并不十分关心。实际上,被保险的存款人是依赖政府的保护。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银行自身的制定经营管理政策时,也倾向于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为一个依赖因素,使银行敢于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业务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因为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3、不利于优胜劣汰。因为管理当局对不同的有问题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仅有选择地允许一些银行破产,一般来说,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对一些有问题的银行可以采用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存款人的存款;二是让有问题的银行同有偿债能力的银行合并;三是存款保险机构用存款准备金救援有问题的银行。前一种方式总的来看存款者只能收回一部分债权(50%-80%),而后两种方式可保证全额负债的安全。实际上,由于清算大银行成本高,社会影响极大,甚至会破坏世界范围的金融体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只让一些影响不大的小银行破产清算,而对绝大多数银行则采用合并或注入资金的办法予以处理。这一方面有欠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优胜劣汰。正像破产清除了无效率的工商企业一样,银行倒闭是对一些管理不当和冒不正常风险的银行的惩罚。但存款保险制度却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率的银行,使之逃脱于市场规则之外,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对经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平。

4、固定比率收取保险费有悖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费是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向投保收取的费用。保险费用制订的法律准则之一便是禁止不公平的待遇,实行费率计算的公平合理。对不同的风险单位实行不同的费率,风险越大,则费率越高。例如:定期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是按人的年龄来计算的;火灾保险中,火灾隐患大的保险标的,则保险费高。但目前各国的存款保险都采取固定的费率,一般是各家银行存款总额或存款余额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而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的风险变化毫无相关,这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况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了解到它们不会受到高保费的处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它们存款者都会受到保护,这就更加剧了银行的冒险行为。

3):中国应该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一)金融机构需要存款保险

目前,有不少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据估计,不良贷款(含逾期末还而以后可能归还的)高达25%,这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些国家不良贷款的比例。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破产法”的实施,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的破产企业还会增加。企业破产必然使金融企业坏帐上升,降低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业的资产业务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其经营不善,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出现问题,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

(二)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

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不多,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1998年6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4.9万亿元。储蓄存款是我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广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本意就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储额户的利益。这样,存款人也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能够比较稳定,有利于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存款保险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在接受存款人存款的同时,使存款人成为了贷款人。人们之所以把钱存在银行,是因为他们相信在约定期后,存款的本息将按时归还。为了确保这种以信用为特征的银行制度,银行业监管机构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其中包括设立存款准备金,要求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规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以及一系列金融监督与检查。这些措施,从本质上讲是对金融机

构的保护,对存款人则是间接的保护。只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银行成为被保险人的同时,把对存款人的间接保护变成直接保护。

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成具有如下功能:(1)规定投保银行的行为准则,监察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违规,审查银行的财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直至制裁,起到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的作用。(2)在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可以提供紧急援助,如向银行提供贷款,或购买其

资产,或注入资金,以减少银行破产的数量。(3)如果发生银行破产,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银行接管,以及促成银行的转让或兼并,或者为银行的破产提供资金支持,减少银行破产的社会损失,提高破产效率。

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只是对银行破产在事后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它对促进金融机构安全。合法地经营,事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在发生风险后,消除和缓解金融震动,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都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

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从这一点讲,也有必要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至1998年2月,已有150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支行,已批准13家外资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3月,我国政府又宣布,将加快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要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它们某几类存款进行保险。外资银行为了使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很有可能会提出希望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五)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央行的宏观调控和银行业风险基金的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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