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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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财务管理1103 郭珈瑞著名政治思想家阿克顿说过,“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因此权力寻租与权力就是一种伴生的关系,自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就出现了权力,而权力的出现则衍生了权力寻租,这是亘古的社会现象,亦是权力寻租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哲学上,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原动力。而对于一个有权力的人来说,权力的公用和私用就是一对矛盾,即权力之于公众需求的满足和对自我需求的满足,而权力对于有权人的非生产性自我满足就是权力寻租。因此,人的私欲是权力寻租产生的另一个根本原因。
以上两点是权力寻租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普遍原因,我国权力寻租现象也不例外,但是我国权力寻租也有特殊性,即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个别原因。
一、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自秦朝以后,权力便收归中央,实行严格的集权制。并且以后历朝历代,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元朝是历史中的特例),权力愈发地集中在某一些人或某一个利益集团手中,甚至某个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依然实行单一制体制,即权力集中在中央。而我国又实行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其他政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因此我国现行体制并没有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并且权力的集中是相对而言的,中央对于地方来说有至高的权力,
而这种现象对于地方来说也是存在的,一级地方对于下一级权力也高度集中,因此权力集中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普遍存在,在某一区域中权力总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我在文章的开始就引用阿克顿的名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而当前我国权力过于集中的政治体制便是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个别原因之一。
二、以上所说的历史渊源正是我国权力寻租不断衍生的另一个原因,即权力寻租在历代民众心中的影响和对意识的干扰。权力寻租这一名词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比较陌生,但是若说腐败,便无人不知了,腐败是概念分界更加明确的权力寻租,二者几无所异。人人都对腐败有一个明确的认知,那就是腐败是一种黑暗的、错误的社会现象,人们对于之也都持之反对的态度,可是深入到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于腐败却只能是过多的无奈甚至妥协,更甚至是默认,尤其是在我国悠久的剥削制国家历史中,妥协思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这种思想的不断延续则是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另一意识层面的原因。
当前我国权力寻租现象不可谓不普遍,但其具体形式主要体现为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这四大类。
以下用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2009年6月8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7月17日,广东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决议,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其十届省委委员职务。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有关报告,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厅长刘友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
2010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许宗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许宗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宗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宗衡被深圳人戏称为“许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而许宗衡案就法院调查及公布来看是一起典型的权力寻租案例,具体为权钱交易,且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许宗衡一人身兼多个要职,为中共深圳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而这正是我国权力寻租产生的一大原因,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许宗衡一个人,就担任深圳市党政多个要职,权力不可谓不大,没有一手遮天的权力,他也不能犯下如此重案。而许宗衡自己不坚定的意念和对物欲的需求则是他腐败的动力。不禁令人深思,一个深圳市市长就有如此巨贪,那么其他的地方大员和中央部位的领导们又是否能独善其身呢?如何才能找到一个有效地防治之道呢?
有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类文明程度,杜绝腐败与权力寻租现象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但是采取人为的措施减少腐败的发生却不是不可能。正所谓对症下药,那么防治之道就要从原因上寻找。
一、针对权力过于集中:
1.加强党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唯一执政党,其地位不言而喻,并且我国大部的公务员都是党员,因此加强党的建设刻不容缓。党的建设具体分为很多种,浅层次上:党的组织建设,党的纪律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深层次上:党的政治建设,党的思想建设等。只有不断加强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才能使党更好地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合法合理地执政下去,这样也才能减少权力寻租的发生。
2.加强法制建设。前一段时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意义非凡,而法律则是对权力外部监督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虽然我国现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这并不与严法明刑冲突,只有这样才能打击权力寻租的产生,并且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腐败是因为自身需求的驱动,但只要使利用权力的风险与代价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那么便会使许多人望而却步,但这前提是司法完整的独立性。
3.加强权力监督的多样性,并且多种制衡。权力集中的解决之道便是权力的分离,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此法不可行,但是我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改的进行,我相信权力会更多地分散到人民手中。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加强权力监督的多样性,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权力监督与舆论监督多管齐下。我国目前各种监督途径不在少数,但是其多管齐下的作用却不明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权力的不平衡。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