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系泊防台风方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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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第12期 中 国 水 运 Vol.8 No.12 2008年 12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December 2008
收稿日期:2008-10-25 作者简介:徐建豪(1977-),河南禹州人,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航海系讲师。
船舶系泊防台风方法探讨
徐建豪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航海系,山东 青岛 266071)
摘 要:本文将中国沿海台风的特点、船舶防台安全检查等做一总结介绍,并将系泊防台风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利台风中船舶的安全。 关键词:台风;船舶;系泊;防台
中图分类号:U69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8)12-0053-02
众所周知,台风是威胁船舶安全航行的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之一,船舶为了避免或减少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必须采取防避措施。船舶防台方式有两种:系泊防台和海上航行防台。
一、船舶系泊防台方式
船舶处在港湾、江河和沿岸浅水区内,有地形的屏蔽,受到台风袭击的强度大为减弱。因此,抗风浪能力差的船舶主要采取系泊防台方式。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遇到台风,如果条件和时间许可,应尽量驶往适宜的港湾、江河、岛屿或沿岸浅水区进行系泊防台。系泊防台有锚泊、系浮筒和靠码头三种方法,锚泊防台时,为增加锚的系留力和减少船舶的偏荡,一般抛双锚。系浮筒防台,一般均应使用专门的抗台风浮筒,以求牢固安全。除可供机动的水域狭窄,或港务部门对系泊有专门的规定者外,船舶一般应系单浮筒防台,必须使用锚链和浮筒相连,必要时还应加带系缆。船舶系浮筒防台中如锚链负荷过大,可适当用车,谨慎行事。在浪涌大的港口,船舶不能靠码头防台,而应到开敞的锚地锚泊。
二、船舶系泊防台前的检查
台风季节来临前一个月,应做一次系统安全检查。 (1)系泊设备——锚具、锚链、起锚机、缆绳(防台应急缆绳)、制锚设备、备件等。
(2)操舵设备——操舵仪、传动装置、舵机、手舵装置、备件等。
(3)通信设备——主收发信机、应急收发信机、应急无线电台、蓄电池、天线、内部通信设备如车钟、电话、话管、联系信号等。
(4)水密装置——水密门、窗、舷门、人孔盖、风斗、空气管、锚链孔等。
(5)排水设备——甲板排水孔、排水管系、排水泵、污水沟和锚链舱排水装置、主海水泵等。
(6)海损急救装置——海损急救物料、防水堵漏物品、抛绳枪等。
(7)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求救信号等。
(8)备妥防台用海图、图书资料(如港图、锚地图、潮汐表、通信联系电话表)等。
(9)举行一次防台风应急演习。 三、在台风“威胁中”的措施
船舶于未来48小时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6级以上,应被认为已在台风“威胁中”。在此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有关防台的重要措施和资料,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以备审查研究。
(2)船舶主机、舵机、锚机、锚链、缆绳等重要机械、属具均处于正常状态,保持通信联系(电台、电话、对讲、灯光通信等)通畅。
(3)封闭一切露天甲板舱口,对通风筒、空气管等开口部位应进行适当封堵。
(4)全部水密门、舷门、舷窗除应急用外,应紧密关闭。 (5)清扫甲板,检查排水孔、沟,确保无堵塞。 (6)检查码头系缆,系缆数量应足够,全部系缆受力必须平均,并在磨擦处妥为衬垫。系缆与船体摩擦处应包扎好,防止磨断。
(7)普遍加强系缆,特别是加强可能受力最大的系缆。 (8)仔细检查码头系柱的强度,如强度不足,应采取补救措施。各系柱带缆数要均衡,不要使负荷过分集中。
(9)船与码头岸壁间、船舶与船舶间应放置碰垫。 (10)严格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 (11)注意船舶稳定性,减少自由液面。 四、系泊防抗台中应注意的问题 1.防台泊位的选择
系泊防台船舶,应对泊位周围环境有详细的了解,如岸线走向与风向的关系,岸上缆桩的分布和强度,碰垫设备,供电供水,潮汐和潮流,台风影响下的水位变化和周围海域及其它系泊船舶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到泊位和周围海域情况,当因受风浪影响被迫转移泊位,或按调度要求执行应急任务,作好随时可以解缆开航的准备,避免因事先准备不当和考虑不周,届时陷入被动和危急中。
2.潮汐、潮流和涌浪的影响 (下转55页)
第12期 黄文彩等:由一起交通事故管辖权的认定引发的思考 55
不慎失足落水所致;
(2)因酗酒或神志不清,失足落水所致;
(3)因自杀或他杀死亡的,属于刑事案件,应另案处理;
(4)由于疾病或其它生理缺陷的原因造成的;
(5)船舶在操作系泊、系解缆绳、绞缆及在起锚、下锚等作业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属工伤事故;
(6)船舶在装卸货物、修理机械设备时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操作不慎造成人员伤亡的;
(7)船员、旅客在船上游泳洗澡溺死的;
(8)受伤后,因医疗事故致死的等。
从该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来看,该起事故显然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也不能列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4.该事故不能适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以下简称“86内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现已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1998年1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86内河条例”也被“02内河条例”所取代。
“86内河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解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船舶可以航行的水域及港口。“02内河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解释与“86内河条例”相比,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港口”字样。港口由水域和陆域组成。《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在“86内河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包括港口的这种条件和背景下出台的。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交通部与交通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包括陆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02内河条例”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解释和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及调查处理做出了新的具体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适用“02内河条例”而非《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即该事故不应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建议
(1)《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实施至今已有18年。在此期间,我国的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该规定虽未被明文废止,但已明显不能适应现在新的形势需要。鉴于其制定的依据已经发生改变,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修订或废止该规定。
(2)“02内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的管理工作应由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再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建议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海事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调查、处理。
(上接53页)
在台风活动过程中,天气现象非常复杂,气压低,云层厚,伴随有狂风、巨浪、暴雨,当地潮汐、潮流可能会发生紊乱,上游河流注水增加,港口“增水”情况严重。上述情况均会给船舶安全防抗台造成威胁。
3.气象预报和气象观测
防抗台期间,收听气象报告,注意气象观测,对做好防抗台工作十分重要。严格按规定抄收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有条件的还应接收气象传真图、台风路径图、卫星云图等。结合船舶水文、气象观测,认真分析研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系缆
(1)系缆是船舶系泊防台最重要措施之一。系泊前应严格检查系缆及琵琶头磨损程度,船、岸带缆桩是否完好,锚机、绞缆机是否正常,备用防台缆是否足够完好,靠垫、撇缆绳、引缆是否备齐到位,防止系缆磨损用的软垫(轮胎、麻袋、棉被等)是否备妥,夜间巡回检查系缆用的电筒是否备妥。
(2)保持系缆数量足够,缆桩分布合理,带缆点不要过于集中,风向线上的缆绳要予以加强。不要使系缆过于垂直,即缆绳与码头水平线夹角不要过大。根据船舶受力情况,适时调整缆绳受力张紧度,尽量使缆绳受力均匀,随时作好增加系缆的准备。
(3)船舶空载靠码头时,应进行压载。这样既可以增大吃水,减小风压,提高稳性;又可以防止水位猛增且有吹拢风时,使艇体产生危险倾斜。条件许可,船首应朝向外港,抛出外舷锚。以备一旦船舶和码头挤压力过大时,可能绞收锚链,减轻压力;这样作还提供了必要时解缆起锚出港抗台风的可能性。
总之,台风是一种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严重地威胁船舶的安全。做好防抗台工作,必须思想重视,准备充分,严防麻痹大意,尽可能做到预防险情,及早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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