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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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某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丁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民初****号,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院对患者王某某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其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我院对王某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

患者王某某(被答辩人的家属)因“情绪低、烦躁伴躯体不适3月”入院,于20 年10月17日入住心一病区(属开放式病房),入院时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脑梗塞。20 年11月14日早晨7时许,接护士通知,患者在外跳楼自杀,已联系120及110,120于7点12分下死亡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家属,告之家属相关情况。

2、我院对王某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更不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患者本人及家属自愿入院,并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故,医院在治疗方面,业已履行完全告之义务。

其次,王某某入院前,医院业已履行了详尽的风险告之义务,并

详细告之了陪护、注意相关事项,但王某某的陪护人员未能尽责,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证据材料,王某某入院时,医院通过《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开放病房住院协议》、《陪护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已详细告之其家属、陪护人,入住开放式病房应24小时不间断陪护,以及可能存在消极自杀的风险、自杀责任的承担问题,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均签字确认了上述事项。这其中《陪护风险告知书》明确要求陪护人员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防止病人出走自伤,并约定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其患者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

此外,在王某某住院期间,我院不断由医护人员以书面方式向家属告知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清除危险物品、设置手机闹铃以观察患者等护理措施。因此,我院已严格履行了诊疗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告之、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二、本案王某某家属、陪护人员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调查,王某某病情在治疗初期较不稳定,我院连续多次告知家属应特别注意、防止自杀行为发生,其陪护家属本应特别注意其可能发生的自杀情况。遗憾的是,本次事件,王某某正是在其陪护家属清晨不在、疏忽照顾时离开病房,在公共区域跳楼自杀,即王某某出去直到跳楼患者家属并没有发现,是其家属监护失误所致。因此,陪护家属的失职应系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外,王某某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直至120赶到,其陪护家属均未能赶到,直到我院电话联系其家属,方才赶到。显然,其陪护家属疏于陪护,是本案事件发生根本原因。

三、本次事件发生于公共场所,我院在本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情节

通过提交的照片,且原告也已认可,事发地点在住院病区外部的食堂大楼,系公共区域。王某某并非在病房或治疗区域发生自杀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医护人员也无法对病区外风险承担责任。

四、根据我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其基础设施符合规定,并无任何违法情形

我院为查明案情,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可以看出,现场的护栏、设备等均符合正常范围,且护栏还进行了特别加高,高于一般设备,根本不存在明显过低或任何违法情形,即本案患者王某某系自己主动翻越护栏选择自杀,主观意识强烈,我院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我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护理均符合规范,而此次自杀事件具有患者本身病因、陪护人员重大过错、发生在病区外等重要特性。无论是从法律、医学、甚至情理分析,我院均无过错,不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任何比例的责任。否则,在均已履行义务情况下,××医院的日常诊疗风险会被无限制扩大,不仅无故加重医院的负担,也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相关权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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