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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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后悔权制度探析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提出此次修改应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拟对我国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建设提出构想。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制度建设;构想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4年。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在此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提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一项消费者的权利———后悔权。刘俊海教授认为,后悔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对于后悔权的设置是否具有必要,其利弊如何,学界有着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主要内容
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之内通知销售者。
后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消费者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后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后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后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后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消费者获得产品的信息日益减少,其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经营
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不断加剧;
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得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甚至采取更为隐蔽、巧妙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经营者的攻势下,消费者往往不能够正确行使选择权,对产品做出良好的判断;对这些手段必须用以制度化打击,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2.经营者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而后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多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但是,后悔权制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
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行为,但它成功地减少
了这种现象,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达到了利益的均衡。
正如弗劳德所言“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通过建立后悔权制度必然会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从而将这些不良经营者驱逐出市场,使具有较好信誉的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良性的竞争。
3.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现实需要
后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设计该制度,可以产生一种激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换。这种信息可以避免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以提高经营业绩,使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得更大的利益,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我国后悔权制度建设的外在条件
1.良好的社会基础
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