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5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2009-03-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经各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

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按照《条例》规定在税前扣除;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发生的修理支出超过取得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以上但不足50%,且修理支出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企业情况确定。

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把握问题

计算从业人数时,不包括本企业下岗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和退休职工。

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它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11、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规定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计算基期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可按与报告期适用的相同税率进行重新计算。

12、关于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修理费(机动车燃油费),应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关于企业漏记应摊、应提费用征税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或工作疏漏等客观原因,当期一些应摊、应提的费用在财务上未做处理,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14、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拆除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原有固定资产拆除面积或金额比例达到该项固定资产总面积或原值70%以上的,可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

15、关于企业无偿出借的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16、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不得再包含取暖费补贴。

以上政策规定与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吉地税发[2009]51号第10条与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是否相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