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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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一)疏忽
原告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特点: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违反担保
原告需证明:卖方有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 卖方违反了该担保责任 特点:原被告之间需要有合同关系;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严格责任
原告需证明: 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有不合理的危险; 该缺陷导致原告损失;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将产品 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特点: 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合同关系;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 为 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仅能对抗以“疏忽”为 由 起诉的原告 自担风险:既可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 的 原告,又可对抗以“疏忽”为由起诉的原 告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擅自改动产品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包括:痛苦与疼痛; 精神上的痛苦; 收入的减少与挣钱能力的减弱; 合理的医疗费用; 身体残废 • 财产损失的赔偿 •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Baidu Nhomakorabea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Mike是纽约州居民,新买了一辆产自新泽西 是纽约州居民, 是纽约州居民 州的汽车。假期中, 州的汽车。假期中,Mike载着自己的女友驾车旅 载着自己的女友驾车旅 途经弗吉尼亚州发生车祸,两人均受伤。 游,途经弗吉尼亚州发生车祸,两人均受伤。事 故原因是刹车装置失灵,经检验, 故原因是刹车装置失灵,经检验,该刹车存在质 量问题。 和女友分别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量问题。Mike和女友分别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和女友分别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新泽西州的汽车生产厂家赔偿。 要求新泽西州的汽车生产厂家赔偿。 1、Mike和女友是否有权起诉?应当以什么理由 和女友是否有权起诉? 、 和女友是否有权起诉 起诉? 起诉? 2、纽约州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件? 、纽约州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件? 3、被告可能有哪些辩解理由? 、被告可能有哪些辩解理由?
(一)管辖权问题 “长臂法”(long-arm statute):只要被告 与本州有最低程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 该州法院即可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问题 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指令》的主要内容 指令》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案例
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载重10吨的半拖挂 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载重 吨的半拖挂 汽车。半月后,王某用该车装运一批货物( 汽车。半月后,王某用该车装运一批货物(12.9吨),途 吨),途 中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使翻车,造成损害。 中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使翻车,造成损害。 经交警队认定: 经交警队认定:造成翻车的主要原因系外挂车后右外侧轮 钢圈破碎所致。 钢圈破碎所致。 王某将经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钢 王某将经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 圈质量鉴定费、停运损失。 圈质量鉴定费、停运损失。 经销公司辩称:翻车系车速过快、拉货超重, 经销公司辩称:翻车系车速过快、拉货超重,损失与 自己无关,如正常驾驶、载货,即使钢圈破裂也不至于翻 自己无关,如正常驾驶、载货, 车。 问: 法院是否应判决汽车的钢圈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是否应判决汽车的钢圈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汽车钢圈质量不合格,但原告超载行驶, 本案汽车钢圈质量不合格,但原告超载行驶,原告是否 应承担责任? 应承担责任?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制成品的制造者; 原材料的生产者; 零部件的制造者; 将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标志于商品上的人; 销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经销进口产品的人; 若不能确定生产者,则产品供应者即被视为生产者 关于产品的定义: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movable items(不包括初级农 产品)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 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 产品即有缺陷 (五)关于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 关于损害赔偿:
(六)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无罪责: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市场; 产品投入市场时不存在缺陷; 时效: 受损害的权利自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超过十年消灭; 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 遭受损害及确定生产者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1、缺陷: 、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 2、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 3、诉讼时效: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诉讼时效: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