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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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公告。
五、变更
• 商业银行变更包括登记事项变更及主体变更 (合并、分立)。变更须批准。
•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
• 1、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 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 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3)信用创造职能 (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 • 4)金融服务职能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
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
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
• 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商业 银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 (2019年)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理存款、贷款和结算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业务,适用本法 有关规定。(93)
设立条件
•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经济犯罪): •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违反拆借规定利率如何定)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
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
• 3、中间业务(不动用资产而产生的业务)包括办 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二、基本原则
• 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和流动性
•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 •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 5、公平竞争原则。
• 3、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94)
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
•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二、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三、分支机构(核准制):总分行制, 分支机
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 承担。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 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四、商业银行的设立
• 1、不是采取注册制(形式审查),而是采取核准制(实质审查)。 • 2、设立条件: •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种银行的具体数目)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任 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3)有符合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10亿元以上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须有经济、金融本科以上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 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15年以上; • 具有金融、经济硕士专业以上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各种12年 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
商业银行法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2、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 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
• 3、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存款和贷款) 2)支付中介职能 (节省了资金流通费用)
•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管理
•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案例) 关系人是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 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 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 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关系人案例
• 案例一:香港某证券公司为国内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子 公司,该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兼任该证券公司法定代表 人。现该证券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欲向该国有商业银行 申请免担保的隔夜资金拆借授信。在审查授信时有业 务人员提出疑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商业 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免担保的授信是否 与该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案例二:某银行发行免担保的信用卡(贷记卡), 该银行内部职工欲申请办理。有人认为,向内部员工 发放免担保的信用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
• 一、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 (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 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 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买卖外汇、 票据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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