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勤岗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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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岗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工勤岗位人员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使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本着“依法加强身份管理,认真明确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贯彻劳动纪律”的原则,对工勤岗位人员进行有序管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主动性,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范围
凡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校本部全民在职职工、场站全民在职职工、学校后勤总公司就业公司及场站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职工、计划内临时用工等。
三、方式
(一)人事管理
人事处负责校本部在编人员及计划内临时工管理。后勤总公司负责后勤总公司在编人员、就业公司在岗集体所有制职工及计划内临时工管理。场站办公室负责场站全民在岗职工、劳动服务公司在岗集体所有制职工及计划内临时工管理。
(二)岗位管理
人事处为全校工勤岗位统一管理部门。具体人员管理采取谁用工,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方式,用工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具体管理。对有些双重管理的工勤岗位,以用工部门管理为主,业务指导部门为辅。
四、程序
(一)校本部全民在职职工调配。凡需调换部门或岗位人员,由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和调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批准,由人事处劳资科下达《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全民在职工勤岗位人员调配单》方可生效,对自行调配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场站全民在职职工调配。凡需调换部门或岗位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和调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送到场站办公室,由场站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批准。由人事处劳资科下达《吉林农业大学场站全民在职工勤岗位人员调配单》方可生效,对自行调配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集体所有制职工申报校内工勤岗位。校就业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职工申报校内工勤岗位,需把书面申请提交到校就业服务公司,场站集体所有制职工申报校内工勤岗位,需把书面申请提交到场站办公室。由校就业公司或场站办公室把情况上报到人事处,人事处把岗位分配给校就业公司和场站办公室,由校就业服务公司或场站办公室安排上岗。同时把上岗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四)计划内临时用工。各单位凡需招用临时工,不论支付临时工工资的经费来源如何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吉林农业大学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招用,否则都属计划外用工,使用计划外用工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1、招用原则。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报用临时工,必须在学校批准的临时工计划内招用,招用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临时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用:
(1)男年龄满六十周岁,女年龄满五十周岁以上者。
(2)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3)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超生超育者。
2、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在招工后30日内签订,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纠纷,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1)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劳动合同双方可约定1-3个月的试用期。
(2)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期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临时工个人负担金额部分由用工单位在临时工月工资中扣缴。
(3)临时工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管理
(一)校在编在岗职工、场站全民在岗职工。
劳动纪律处分由通报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在职职工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者,离开本岗位按待岗处理。
1、通报批评。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1)旷工一天者。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
(3)工作时间酗酒者。
(4)在工作期间赌博者。
(5)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7)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单位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2、警告。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旷工二天者。
(2)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3)在工作期间酗酒或赌博,不接受领导批评无悔改表现者。
(4)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单位受到2000-5000元经济损失者。
(5)对同事或领导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公共秩序者。
3、记过。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
(2)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受到5000-10000元经济损失者。
(3)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4、记大过。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者。
(2)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受到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3)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以上者。
(4)在职期间受到劳动教养者。
5、留用察看。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者。
(2)在职期间,受到判刑缓期执行的刑事犯罪者。
6、开除。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
(1)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
(2)在职期间,受到判刑没有缓期执行的刑事犯罪者。
7、经济处罚。违纪人员除适用上述行政处分,同时适用经济处罚。经济处罚除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还需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停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处分级别每增加一级,岗位津贴多扣发一个月。
(二)集体所有制在职职工
1、通报批评。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以上者。
(2)工作时间酗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