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产权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民营、外资和社会其它产权交易一、产权的概念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三、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产权的概念我国法学上原没有“产权”概念公有制产权国有产权一、产权的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该《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
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
一、产权的概念《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管理五年管理目标今后五年(2008年—2012年)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以及境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方法,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及收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及收费事项一、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1、报批方案阶段①提供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由原划拨地土地使用者提供)②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必须提供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已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的证明材料。
③原为划拨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一份、原用地审批单原件一份、红线图原件一份。
④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⑤涉及特殊情况准许委托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的委托书。
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政府批准意见;省属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
⑥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二张及规划设计条件书原件。
⑦其他附件。
(会议纪要、领导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⑧地籍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地籍调查表原件一份;上好坐标的1:500—1:2000地形图原件三份;属于部分转让的,还需提供剩余土地地籍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表原件各一份。
⑨土地估价报告。
2、实施阶段②受让方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报价单和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红线图原件。
⑤地价款和各种税费付款证明。
⑥由交易中心负责更换的受让方地籍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表原件4、发件①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红线图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收费事项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标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需支付下列费用:①用地管理费,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城区规划区内按9元∕平方米、城区规划外按6元∕平方米收取。
②耕地开垦费,是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水田按18元∕平方米、旱田按12元∕平方米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执〔2015〕31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执〔2015〕313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核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及类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核验管理适用本规范。
按照核验项目的建设情况,将核验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及转让项目。
本规范所称新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在新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首次进行建设的项目。
本规范所称续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在完成首次建设的已有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再建的项目。
本规范所称转让项目是指建设单位(个人)通过成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工程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建设的项目。
2 一般规定2.1 核验内容市或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核验。
对2005年10月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土地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核验。
核验内容按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范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核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核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核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核验工作制度制定、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
土地核验按照“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
第五条(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二)土地使用情况: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三)土地价款缴纳情况:包括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划拨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约定利息等;(四)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主体建筑物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建设要求,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业项目中配建的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非生产性设施、类别墅建筑等禁止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住宅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等。
公共交易中心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三、机构设置1. 中心设立办公室、交易服务科、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科、产权交易科、土地交易科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2. 中心设立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四、交易程序1. 交易项目公告(1)交易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中心公告栏发布交易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交易条件、报名方式、时间等。
(2)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报名及资格审查(1)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报名资料。
(2)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经验等。
3. 开标及评标(1)开标会由中心主持,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投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加。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4. 中标结果公示(1)评标结束后,中心在公告栏公示中标结果。
(2)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 中标通知书发放(1)中标通知书由中心发放,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2)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中心提出异议。
五、监督管理1. 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交易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2. 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3. 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 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4.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境内外投标人、竞买人公平、便捷地参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保证资金安全、合规地汇入、划转或退回,有效防范风险,保证招拍挂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是指境外投标人、竞买人以及使用外汇支付方式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标人、竞买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约定支付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保证履约的外汇资金。
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在未中标、未竞得前属于投标人、竞买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本制度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投标竞买保证金外汇专用账户),是为境外投标人、竞买人以及使用外汇支付方式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标人、竞买人参与上海市境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拍挂交易所设立的外汇保证金专户。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商务、工商、外汇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再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账户开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市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银行机构开立投标竞买保证金外汇专用账户。
按照汇入来源,该账户包括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并分别各有港元、美元、欧元、日元四个币种的账号。
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收从境外汇入的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
境内划入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收从境内划入的投标、竞买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第四条(保证金到账)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开户行可凭投标人、竞买人汇款凭证传真件,复核相关汇款时间、公司名称、账号、金额等内容一致后,告知投标人、竞买人资金是否入账。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是指由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经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发展。
下面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具体介绍。
一、业务流程1.出让策划2.制定公告根据出让策划方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制定公告,包括土地出让标的物信息、申请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详细内容。
3.公告发布公告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媒体、电视媒体等,确保广大社会公众及潜在竞买人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4.报名登记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进行报名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报名保证金。
5.竞价申报报名登记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买人经审核后,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价申报。
6.竞价交易竞价申报完成后,新成立的竞价委员会按照竞买人提交的竞价价格,以自动档次方法进行竞价交易,最终确定最高报价人。
7.成交结果公告竞价交易结束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成交公告。
8.签订合同成交结果公告后,最高报价人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
9.权证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中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竞买人。
二、操作规范1.公开透明2.公平竞争3.依法办事4.优质服务上述就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说明,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能够充分保障土地出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发展。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模版
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经__市人民政府批准,__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规划图编号为XDG-*-*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__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由__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网上挂牌国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__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所有地块不设底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一)地块位置:地块位于*****;(二)地块范围及规划指标:详见挂牌出让文件中__市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及要求、规划图;(三)出让面积:***平方米;(四)土地开发程度:净地(出让地块内建、构筑物拆成自然平整)出让,地块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六)建设期限:***(七)交地时间:***。
(八)其他建设条件:***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的有关价格:(一)竞买保证金本宗地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或等额外币;开户单位:__市国土资源***开户行: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上自行选定的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账号(二)本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加价幅度:1、本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含政府土地收益、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元以上的万元整数。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招标、询价或者协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公开出让的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业务流程1.出让计划制定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的需求,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计划包括土地面积、位置、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
2.公告发布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会在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土地供应公告,公告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出让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信息。
3.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报名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法定条件、经济实力、纳税情况、工程能力等方面。
4.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金、资格证明、资金实力证明、项目经验介绍、方案和报价等内容。
5.开标审结束后公开报价,并确定中标单位。
6.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7.缴纳出地款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出地款缴纳至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
8.领取土地证书中标单位在缴纳出地款后,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操作规范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的各个阶段都要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众和参与单位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审查资格公正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查阶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单位或个人。
审查结果要及时公示,确保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或个人符合相关要求。
3.项目评审严谨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4.合同签订规范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约定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招拍挂操作规范
土地招拍挂流程1.土地供应环节目标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各地级市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营机制,加强土地资产监管.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凡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它建设用地,都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4.2土地供应环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必须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报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土地供应环节流程4.4土地供应环节说明土地形成供应,是土地储备的结点.此环节是根据土地报批、用地意向、供地情况,依托国土资源局将地块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出让.具体步骤如下:a.提交红线图、设计要点、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至土地中介单位出具地灾报告、压矿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红线图面积应小于14公顷;b.拟定土地出让申请至城投盖章;c.提供红线图、设计要点、勘测定界图、地灾报告、压矿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征地协议至市国土局征地事务所办理土地出让申请的函发至用地科;d.用地科将绿线图、设计要点、勘测定界图、地灾报告、压矿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区政府征地补偿说明、城投出具的土地出让申请、拆迁协议、宗地权属说明组卷,出具会签单至行政审批科审查并流转会签至各科室及主管局长、市长签字,回转到用地科,并委托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市场交易;e.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土地资料,完成土地出让文件编制,进行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
(红色为 A 类风险点,橙色为 B 类风险点,绿色为 C 类风险点)
廉政风险点
业务流程
1.申请单位不具有资质而受理。 2.申请出让土地未整治而受理。 3.申请出让土地 不符合城市 控规 而受理。 4.申请出让土地 无计划指标 而受 理。
5.未经国土分局会审而申请。 6.未对规划条件复核而采用。
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部门文件学习,提高 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县国土局会审,集体草拟 包括土地范围、面积、权属、 成本、出让金、起始价、公 示条件等内容的土地出让 方案。
3.区政府召集国土、规划、 投资、建设、财政、监察等 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土地出 让方案。
4.严格 委托 市局 选取中介 机构和对土地成本结果进 行集体会审制度。
15.未召集国土、投资、建设、规 划、财政、监察等部门会审。 16 要求设置不合法合理的条件。 17.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名义 先行供地。
1.受理申请
2. 函 询 规 划条件
3. 权 属 调 查、土地 测量
4. 审 计 ( 评 估)土地成 本、评估市场 交易参考价
5. 编 制 土 地出让方 案
6.国土局 会审
5. 县 土地 招拍 挂领 导小 组 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会审,确 定土地出让方案。
6.两人以上参与土地出让 外业工作,三人以上编制审 查土地出让内业成果。 7.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上 墙公示,接受监督。 8.制订经办人、科长、分管 局长职责,提高效率。
9.及时将土地出让信息进行 网上公布。
7.对土地权属调查结果未予审查 而采用。 8.对不符供地规定的供地面积未 予改正而采用。
9.未按规定解除土地抵押、 查封、租赁等权利关系而办 理。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26•【字号】沪府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沪府发〔2001〕26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发布的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招标拍卖组织机构(一)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市房地资源局设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实施。
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由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住宅、监察等部门派员组成。
(二)区(县)政府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确定招标、拍卖地块,组织、协调土地招标、拍卖的有关事项等。
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由区(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住宅、监察等部门派员组成。
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咨询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
(三)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组建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评标委员会候选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组成人员由各有关部门推荐、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确定。
专家库组成人员每年调整1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二、招标、拍卖范围(一)按照《办法》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统称六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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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