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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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DF9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223933 (2006) 0420066203
On the Legal Issue of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 L
CHEN Xian2min
( International Law Depart ment ,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 ct :Bill of lading is t he important document in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Wit h t 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a2
证 。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 ,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 。提单的内 容 、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 。但是 ,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 , 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 ,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 。无单放货问题在 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 ,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 关键词 : 提单 ;无单放货 ;法律竞合 ;法律责任
1. 现代科技用于航运中 ,使运输方式发生了变化 ;2. 航 运方式中的短途运输 ,使收货人无法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 ; 3. 提单被盗或遗失或遭遇海事欺诈无法出示正本提单 ;4. 国际结算中产生的原因导致提单仍在托运人手中 ;5. 经济 上的原因 ,无力赎单或以处理或转售货物的收益付款赎单 ; 6. 航运中的一种不良的习惯原因 。我国航运发展过程中 , 也存在港口堵塞状况 ,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正常运输 ,曾签发 《关于海运外贸进口货物凭正本提单交货问题的通知》《, 通 知》规定 ,由于实际情况和困难 ,正本提单不能到达时 ,为加
所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提单是原运输合同的分割 ,它是 补充说明的法律规范 ;第三 ,提单是原合同的变更与取代 。 这一法律关系说明提单与原运输合同内容相冲突的情况 下 ,提单则是对原运输合同的变更与取代 ,提单持有人会接 受提单 。
提单契约性的结论 ,实际上是双方对提单的内容进行 了确认 ,也是对提单的法律证据力的强调 ,因此 ,航运界认 为提单是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文件 。另外 ,提单是依据它的 法律特性和法定要求进行转让的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 着他默认了提单持有人的存在 ,承运人根据提单的约定将 货物交与提单持有人 ,是他签订提单时就产生的意思表示 一致行为 。对提单持有人来说 ,他接受提单 ,并持有提单 , 这种行为说明他对提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可 。由此可 见 ,提单不是合同但胜似合同 。
二 、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 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 性 ,主要应该取决于它所涉及的法律以及侵犯当事人的 权益 。 在航运实践中 ,无单放货行为会导致侵犯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 。这 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法律上的竞合问题 。我国《民 法通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也是这样规定 的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经常讨论的一个焦点是“民事责 任的竞合论”(On Concurrence of Civil Liability ) 问题 。民事 责任竞合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这两种责任制 度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渗透 ,但是决不能视为同一法律事实 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 。1989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庭召开《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 会纪要》中指出 “: 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有时间可以产生两 个法律关系 ,最常见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 ,或者被 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 ,原告可以选择两 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有管辖权的受诉 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但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 讼”。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将在案件的管辖权和准据法 的适用等问题上导致不同的结果 ,它会发生 : 构成要件不 同 ;赔偿范围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形式 不同 ;免责事由不同等不一致结果 。 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可以从提单的契约性和物权性方 面去研究 。 1. 提单的契约性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原运输合同之外 但又与原运输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提单的 法律性质分析 ,可以认为提单契约性具备以下几个法律关 系 :第一 ,提单是原合同的转化 。这个法律关系说明提单与 原运输合同内容一致的情况下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航运 过程中的唯一的法律文件 ,它能够约束参与航运活动的当 事人的行为 ;第二 ,提单是原合同的分割 。这一法律关系说 明提单内容是原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提单规定会规 范承托双方的行为 ,但是 ,提单规范无法包涵原运输合同的
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industry , bill of lading has evolved into property document evidence from general check re2 ceipt . As t he evidence showing ownership of cargo , bill of lading could be transferred or mortgaged t hrough endorse2 ment . Thus it has boasted certain features of marketable securities. The contents , clauses as well as laws regulating bill of lading are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perfection along wit h t he fast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 How2 ever , in recent years , due to t he changes of shipping , phenomena such as delivery of goods wit hout B/ L frequently oc2 cur. The happening of such behaviors exerts enormous shocks and influence on traditional shipping system. This issue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in t he practice of justice as well as shipping. And t his article is going to explore its inside mechanism. Key words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f goods wit hout B/ L ;constitutes concurrence of liabilit y ;legal liability
一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 (下文简称“无单放货”) 是目前 国内海事诉讼争议中最主要的诉由之一 ,纠纷数量日趋上 升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是在学术界和司法界被重视的
一个主要问题 。产生无单放货的一个主要问题是 ,航运贸 易的复杂性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而引起的 。无单放货的发 生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第 24 卷第 4 期 2006年4月
河北法学
Hebei L aw Science
V ol . 2 4 , No. 4 Apr . , 2 0 0 6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陈宪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法系 ,上海 200042) 摘 要 :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 。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 ,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
收稿日期 :2005212219
作者简介 :陈宪民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国际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海商法 。 — 66 —
速货物输运 ,可采取已有的单据 (如副本提单) ,按船方出具 保函或持有其他有效单证等形式提货 。由此可见 ,该《通 知》在肯定了外贸进口货物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原则基 础上 ,允许在正本提单尚未到达时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的规定 ,这项规定对于促进港口疏通 ,船舶流转等方面具有 一定的实际意义 。该《通知》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但是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对无单放货的正确理解 。
海上货物运输是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任务 的一种贸易行为 。在当今国际运输中 ,海上运输占的比重 最大 ,由此可见 ,它对促进国际海上运输发展和繁荣国际贸 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 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 ,该运输合同主要 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 。为了保证海上货物 运输活动的有序发展 ,国际海运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对海上 货物运输都制定了法律规范 。
提单运输方式的过程中 ,提单往往会迟于船舶抵达港 口 ,届时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货 。为了收货人及 时提货 ,不使船舶滞留港口 ,从经济视角去理解 ,无正本提 单提货是符合情理的 。但是 ,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它在流转 中的规则 ,已为航运界所知 。因此 ,对这一现象进行探讨 ,无 疑会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提单在运作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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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 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 ,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 ;而无单 放货 ,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 ,未 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 ,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 务 。另一方面 ,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 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对于卖方 ,其享有货物所有权 ,若买 方不付款赎单 ,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 ,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 途停运权和处分权 ;对于质押银行 ,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 权 ,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 ,若买方不付款 ,银 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 。因此 ,承运人将货物 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 有的合法权利 ,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 ,同时 也构成侵权 。
2. 提单的物权性 提单的物权性问题的研究 ,会涉及提单与货物所有权 之间的关系 ,提单项下记载的货物代表了货物所有权的象 征关系 ,但是 ,不存在权利的隶属关系 。提单与货物在不同 环境下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 ,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跟提单流转 不同步 ,有时会出现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提单却还在原 处的情况 。第二 ,提单在不同的人手上代表着不同的权利 。 在航海贸易中经常会发生对提单的质押权或留置权 ,这是 因为提单是有价凭证 。为了避免误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 意提单的所有权凭证与质押权或留置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 这样会帮助对提单的法律定性 ,也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 。 同时 ,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水平 ,并影响到当事 人对判决结果的态度乃至该判决是否能得到外国或地区的 承认和执行的问题[1 ] 。因此 ,研究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属性 对司法审判中认定责任具有实际意义 。 近年来海事司法实践中 “,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所占的 比例非常大 ,由于“无单放货”具体的情况复杂多变造成对 其法律属性定性比较困难 。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 性 ,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 。 因此 ,理论学说对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有几个观点 : 1. 侵权行为说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已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 。海上 货物运输中 ,提单所以能够代替实物交付 、转移货物所有权 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特性都和其物权特性紧密相关 。 2. 违约行为说 提单债权关系指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 产生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海商法》第 78 条规 定 “: 承运人同收货人 、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 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提单作为规定承运人与其持有人之 间债权关系的凭证 ,其债权关系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但仍属 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这种观点下 ,承运人“无单放 货”构成了不履行法律规定之债中的债务 ,是一种违约行 为 ,须承担违约责任 。 3. 侵权 、违约竞合说 一方面 ,承运人签发提单 ,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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