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心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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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心土地政策

上海修订科创中心规划用地政策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这一目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修订了《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聚焦实体产业发展,创新多项规划土地政策,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创中心建设。

原有实施办法2015年7月发布生效,至今年6月底到期。上海市规土局广泛听取产业园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开展政策实施评估,进一步优化土地支持政策,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允许工业、研发总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以突破。

二是坚持园区平台长期持有物业,采用先租后售方式供应产业用房。要求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由园区平台持有至少5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向高新技术和“四新”企业提供产业用房,并明确由租转售的条件;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三是鼓励园区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增加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的社会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园区平台在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产城融合。

四是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促进地下空间开发。针对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特点,进一步扩大配套服务设施比例,由不超过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存量工业、研发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给予土地价款支持政策。

本办法所指园区平台,为承担市级、区县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营造低成本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创新经济发展。

(二)支持园区平台发展运营,提高园区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整体转型发展。

(三)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产城融合发展。

(四)简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审批管理服务,形成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四条(简化规划实施及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与园区政府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支持具备规划编制与建设审批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及时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按规定调整与完善。在园区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

(一)涉及未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调整等内容的,可以在进行论证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涉及已出让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工业用地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3.0),建筑高度(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50米)调整的,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三)涉及园区工业、仓储、研发用地拆分、合并的,未出让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建筑高度调整(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50米)以及地块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退界线调整的,可以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专家或相关部门论证程序(规划执行乙类适用)进行审批。

(四)规划实施方案由具备规划编制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并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报区县政府审批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等物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孵化扶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一)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供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研发总部产业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园区平台持有的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不超过50%的部分,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转让给高新技术企业、“四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上述企业按照规定退出的,其物业由园区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购,也可以经园区平台同意后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支持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收购企业节余土地纳入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土地收购价格可以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地价的平均价格。

第六条(完善园区配套设施)

按照建设宜居宜业的科技产业商务社区的目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的变化,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结构,适当增加公共租赁公寓、教育文化场所、商业商务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等配套服务功能。

第七条(鼓励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

(一)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在自贸区开展的混合用地试点基础上,探索规划编制的弹性控制与土地混合利用的引导,明确合理比例,由市场调节用途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针对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特点,允许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科技创新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八条(促进园区整体转型更新)

区县政府要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划定整体转型区域,组织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年度计划,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按照区域整体转型开发的,根据区域统筹规划和公共配套优先原则,在落实开发主体的社会公益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整体转型的分期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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