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药物研发创新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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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天然药物研发创新新选择
近年来,随着从化学合成物中发现新药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周期延长,加之化学合成药物毒副作用较大,“回归自然”、“绿色消费”的理念开始日益风行。

在全球回归自然的趋势下,天然药物在国际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成为跨国公司不断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新药研发的重点领域。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相继大幅度提高了对天然药物的研发投入和支持,并将战略重点聚焦中国,纷纷在中国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并与中国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联盟。

如全球第四大制药企业瑞士诺华制药公司正与国内最大的天然植物药研究基地――上海药物研究所继续开展一项为期三年的合作计划,双方将通过技术交流,资源共享,来加强从天然产物中研发新药的合作。

而葛兰素史克、默克、强生等国际著名药企也与上海药物研究所有所合作。

与此同时,国内的医药企业也开始大力推动天然药物的研发进程。

如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一期投资3000万美元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创建了中药现代化研发生产基地,并先后与英国剑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科院上海药物所、东北师范大学等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而欲打造“现代植物药旗舰”的浙江康恩贝集团,其旗下的浙江康恩贝药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也先后与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浙江省医科院、上海医工院、四川抗生素研究所、浙江大学、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等数十家国内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了技术合作关系,为各研发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后续开发创新能力。

可见,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制药企业,在天然药物研发创新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联盟的形式,这暗示着天然药物研发创新模式正逐步发生转变,以战略联盟来推动技术创新,企业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长期有效的合作制度和模式,成为天然药物研发创新的新选择。

实行战略联盟,进行天然药物的研发创新工作,无论是在资金来源、人才利用,还是在风险降低、技术提高上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天然药物的研发工作是一项需要多组织、多学科、多领域联合参与的高科技系统工程。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不管其财力、技术实力多么雄厚和强大,都不可能拥有或开发出所有前沿高新技术。

而科研机构,虽然拥有较强的软硬件资源及研发人材优势,却往往苦于资金不足,无法较好的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因此,不论是制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在客观上都不可能走完全“独立自主”发展的道路。

所以在制药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实行战略联盟,由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资金,科研机构为企业进行新药的研究和开发、工艺革新等项目,实现研究和开发领域资源上的纵向优化整合,既可以拓宽企业科研成果来源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可以缓解科研机构研发资金不足的弊端,促进科研机构的研发力度。

可谓“一举多得”,“优势互补”。

例如诺华公司与上海药物所的合作。

在合作中,诺华公司提供资金、设备、数据库程序,上海药物所则负责从具有免疫、抗癌、中枢神经系统和糖尿病治疗功效的中国药用植物中分离新化合物。

最终再经诺华公司先进的系统筛选,从中发现具有相关生物活性的化合物,以用于进一步的新药研究。

而研究成果则根据协议由双方共同分享。

其次,药物的研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工作。

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散也是药物研发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实行战略联盟,可以集中多方智慧和力量,有效地发挥联盟中各成员的技术专业化分工优势;在核心技术能力的交换与分享中,可以不断提高研发能力与技术创新的成功率,从而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风险。

同时,由于联盟内成员可以最大限度的利
用双方的技术、设备和研究人员,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对固定资产与研究人员的投入,也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

可见,战略联盟是规避研发创新风险,实现研发成果共享的一个有效方法与选择。

再次,实行战略联盟,尤其是与国外制药企业或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天然药物产业整体的研发实力与竞争能力。

不可否认,国际制药企业在技术领域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其药物研发的理念、技术及标准等都有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

因此,与国外的制药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战略联盟,可以有助于我们及时获取国外最新的科研信息与研发理念;有助于引进国外最新技术和人才资源,提高我国现有的技术标准和科技含量;有助于我国搭建国际化新药研发创新平台,加速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从而提高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与国外医药机构进行战略联盟的同时,我们也将面临“洋中药”抢夺中国市场的危机,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将面临重大挑战。

如诺华与中国军事医科学院等单位合作研制的抗疟疾新药“蒿甲醚”,截至2002年已经获得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等49个国家和地区的复方药物发明专利权。

但相关学者指出,尽管这种合作新药研发的知识产权为中外双方共享,但事实上在这种合作过程中中国医药产业难免有所损失。

因为国家为发展医药产业,在一些基础性药物研发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国内相对弱小的制药工业难以继续跟进具体项目的研发,使得科研成果基本沉淀在研究单位,而这些研究单位一旦与国外制药企业开展战略联盟,就相当于将国内制药工业还没有享受到的成果白白“送”到了国外制药企业的面前。

所以,在实行战略联盟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维护我国天然药物的合理研发及自身利益。

同时也要注重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为我国天然药物的研发创新提供一个优良的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在天然药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的今天,单个医药生产企业或医药研发机构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求生存,谋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有效维护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重新整合及合理配置双方的资源优势,在竞争中求合作,在合作中去竞争,将对推动我国天然药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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