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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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当期货币资金”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指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少于应纳税款时仅可就其差额部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且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说明材料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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