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律师毒品辩护规则99:通过鉴定来认定毒品数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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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毒品辩护规则99:通过鉴定来认定毒品数量错误。
(孙中伟原创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独家首发、转载请注明)
在认定毒品数量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时,以《检验鉴定报告》来认定毒品数量错误,不应判处死刑。
主要案情:
某毒品犯罪中关于涉案毒品的数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公安机关认定的毒品数量就有三种:1040克、950克、1000克,三位被告人供述的数量有两种:950克和1000克。
最后,法院以公安机关鉴定所得的1040克为依据判处三位被告人死刑。
孙中伟律师辩护要点及辩护理由:
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以及该意见相关部分的规定,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二章毒品收缴,第五条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
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
毒品数量就当通过现场称重、通过《毒品称重笔录》及相关照片来证明。
鉴定机构对毒品进行鉴定,只对对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即鉴定是否含毒品成份以及所含毒品的含量、纯度。
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没有“毒品数量鉴定”,鉴定机构超越鉴定范围作出的“毒品数量鉴定”荒唐而无效,毒品数量只能通过天平称重的方式来确定,原审法院以鉴定机构来作出数量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处死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