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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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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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写一篇1500字的论文论行政赔偿的范围摘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我国自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由于立法滞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导致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完整保护的缺陷日益突出有待于在理论上深化认识和实践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部份的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即对哪些行为应予赔偿哪些行为可不予赔偿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即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哪类损害不予赔偿以及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等1。

国家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也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

因为法治国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而国家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国家通过对其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有利于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侵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世界通例国家机关中人数最多、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的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提高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完成上述复杂艰巨的任务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许多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应付多变情况的自由裁量权毫无疑问行政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就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2。

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职权行为有所约束和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行政赔偿立法理论与实践的缺陷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

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iv]如物的损害,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都会造成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

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到来的利益,例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v]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全面肯定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精神损害赔偿不发达所致;另一方面是过多的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结果。

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综观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影响的程度。

无论从条文的设置还是具体的表述上看,《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影响。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补偿是指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而予以赔偿。

行政补偿一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及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损失的情况,补偿价值包括物质损失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

这种情况一般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包括政府或有关机构的实施行政活动,行政官员在职责任范围之外,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行政职责,违反政府规章制度所致损失,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损害案件。

这主要是指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由以上两类情况总结:一是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二是由于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造成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的案件。

以上所述只是行政补偿的主要适用范围。

换句话说,行政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和经济损害,也可以适用于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所致的损害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还可以适用于政府违反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而引起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依据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具体的详细内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被诉讼方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享受行政补偿。

总之,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所划定的。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一、引言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行政赔偿法进行全面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内容。

二、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在全文解释行政赔偿法之前,首先要了解行政赔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政府因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三、行政赔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赔偿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过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因果关系等。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

2.赔偿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的范围涵盖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3.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同时设立了赔偿评估机构,加强对行政赔偿的监督。

四、对行政赔偿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行政赔偿法的全文解释,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赔偿法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公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语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执行行政赔偿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部分,可以进一步解释行政赔偿的对象和范围。

行政赔偿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行政赔偿法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规范和赔偿。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法》 已颁 布实 施 十年 有 余 , 期 间社 会 迅 速 发 展 , 这 虽
然 法律 要求 其 固有 的 稳 定 性 , 是 新 情 况 的 出 现使 但
件 的行 为 。《 家赔 偿 法》的行 政 赔 偿 范 围 采用 的 国
是 一 种 举 例 式 的 规 定 ,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只
赔 偿 标 准 不 够 完 善 等 一 系列 问题 。 究其 原 因 主要 是 : 统 官 本 位 思 想 的制 约 以及 当今 执 政 理 念 的 宣传 教 传
化 ; 家财 政 负担 问题 ; 关法 学理 论 的 不 成 熟 ;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强 势 地 位 等 。 结合 行 政 赔 偿 范 围的 缺 陷 国 相 国
浅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
吴 本 亮
( 京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9 ) 南 江 10 3
蔓 一 ● 一 舅 一 奠 一 ● 一● 一 奠 一 鼻 一 ● 一 羹 一 鼻 一 ● 一● 一 舅 一 曼 , 羹 一 舞 一 奠 一 ■ 一 ● 一 寞 一 舅 一 - 一 舞 蔓 一 ● 一 舅 一 - ● 一 鼻 一 舞 一 ● 一 羹 一 奠 一 曼 一 ● 一 奠 一 奠 一 舅 , ● 一 囊 一 奠 一 ● 一● 一 囊 一 舞 一 ● 一 羹
象行 政行 为是 相对 于具 体行 政行 为 而言 的 。我 国行
政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针 抽 对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制 定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则 。 它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和 制 定 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一、总体原则
1、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应当根据给予补偿的内容和形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因素,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数额及补偿期限等,使行政补偿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补偿者对补偿数额应表示书面同意,才可以得到补偿。

3、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偿的具体范围
1、物质损害补偿: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而给予的补偿,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

2、精神损害补偿:指对患者因感到精神不适,可以补偿其精神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身体受损,职业发展受阻,家庭生活受挫、家庭关系受累等。

3、赔偿损失:指因行政机关、政府的过失、疏忽而给予损失补偿等。

4、补偿医疗费用: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而政府、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承担的补偿。

三、补偿流程
1、受损方提出补偿申请,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2、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审查申请,并调查损失情况。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

4、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额通知受损方,受损方接受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支付补偿金。

5、受损方收到补偿金,行政补偿程序完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

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

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1. 引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是确保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标准和范围两个方面来探讨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

2. 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是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和量化要求。

具体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类型的赔偿对象和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赔偿标准:财产损失:国家赔偿标准中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财产的毁坏、损失和减值等。

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利润的减少、经营成本的增加等。

根据具体情况,国家会确定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国家赔偿标准中的人身损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等。

身体伤害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名誉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公开道歉、名誉损害赔偿金等。

无形损失:无形损失即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非经济损失,如精神痛苦、信誉受损等。

国家赔偿标准对于无形损失的赔偿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化和衡量,以保证赔偿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界定和限制。

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侵权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对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执法等行为可能导致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会依法判定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侵权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违法拘禁、拒绝执行判决等行为可能导致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会依法判定赔偿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侵权赔偿范围:除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赔偿与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展开讨论。

二、赔偿责任的主体与范围行政诉讼中的赔偿责任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即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不当查封、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或因不当打击报复导致申请人受伤,应当对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导致的附带损失,如利润损失、精神损害等。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会给申请人带来一系列的间接损失,如企业因不正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业绩下滑,申请人的精神健康因不当限制自由受到影响等。

3. 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为维权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三、赔偿责任的界定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违法行为原则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其违法行为作为界定的依据。

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超越了其合法职权范围,才能认定其对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建立在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申请人需证明其损失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3.合理预见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申请人产生损失,却未采取预防措施,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额度的确定赔偿额度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赔偿目的以及公平合理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收 稿 日期 :2 0 —1 —1 08 2 7
备,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 其他违法行为” 难以界定 , 至使一些遭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权益得不到 及时的救济 。例如 , 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等。
() 1 抽象行政行 为被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 在实践 中抽象行政行为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益的
性、 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 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给相对 人造成 的损害更具有广泛性 , 远大于违法具体行
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 的损害。例如,乔 占祥诉铁 “ 道部春运票价上 浮案” j一纸通知损 害 了众多 ,
人 的利 益 。 目前 , 国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决定 、 我 命
二、 扩大行政赔偿范 围的几点建议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 :D 1 F 0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的颁 布实施 , 对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行 政、 司法权力 , 保护人权 ,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既未列举排除也未列举 肯定 的事项 , 无法确定是 否属于行政赔偿 的范 围, 易导致 “ 容 挂一漏万 ” 的 弊端… 。《 1 国家赔偿法》 第三 、 四条具体列举 了一 些行为方式 , 管在每条 的最 后都规定 了“ 尽 兜底 式” 项 ,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但 由 于没 有 明确 的 款 即“ ,
论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的扩 大
肖 军 ,张 琴
20 3 ) 3 0 9 (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要 :对我 国目前 的行政赔偿 范围进行 了反 思。认为我 国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主要 以列举方式 确定
的行政赔偿范 围, 极大限制了行政赔偿范 围。建议采取 “ 概括加 否定排除 式” 的立法模式 扩大行政 赔偿范 围 , 将行政规章 以下 的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不作为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 范围 。 关 键 词 :行政赔偿 范围;抽象行政行为 ; 政不作为 ; 行 精神损害

浅议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浅议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加之我国国家承受能力的问题也将不再成为障碍 , 而相对人
权利保护需要相对 突 出。另 外 随着加 人 W O 与世 界行政 T , 法律制度接轨是 我 国法律 界 面临 的迫 在 眉睫 的重 大任 务 。
为此 , 本文针对我 国行政 赔偿 的范 围及其 问题进 行 了剖析 ,
并相应提出了调整及拓展行 政赔偿 范 围的几点设想?
直接因果关系 。
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实际生活中 , 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 对 人权 益的现象 是普 遍 的, 与具 体行政 行为并无 多少 区别 。 如果把抽象行政行 为排 除在赔 偿诉 讼之外 , 就可能 出现行政 机关借此规避 法律 , 用抽 象行 政 行为 实施 违法行 政 的现 采
关键 词 : 行政赔偿 ; 行政 赔偿 范 围; 行政赔偿 范围的扩大 中图分 类号 :9 2 1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 3 (0 0 0 — 0 3— 4 10 — 86 2 1 ) 1 0 3 0
我国国家赔偿法 采取 了不同 于大多数 西方 国家 的立法
责任构成要件 为 以下 四种 : 1 侵权 行 为 主体 ; 2 损 害事 () ()
实 ;3 执行职务 的行 为违 法 ;4 侵权行 为与损 害结果 之间 () ()
收稿 日期 :0 9—1 0 20 1—1
会责任 的公平分担 及社会 正义 的充 分体 现 。因果关 系 的 J 认定宽严与否直接影 响相对 一方权利 救济 范围。近 年来 , 一
21 0 0年 1月
第 2 卷第 1 9 期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u l f e og agC lg f d ct n oma o i njn o eeo u ao H l i l E i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哪些内容?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

其中,财产损失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相应的赔偿。

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名誉权、人身权的侵害,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赔偿。

其次,行政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在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损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则是根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合理的赔偿。

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也是根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侵害程度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需要进行全面评估,给予适当的赔偿。

总之,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行政赔偿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受损害者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

同时,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和执法水平,减少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行政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为构建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与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对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表明的是国家对因其损害的哪些行为负责;其二,国家应当对那些受到损害的权益负责。

我国《国家赔偿法》除在第二条对国家赔偿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外,在《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四、五条中,进一步界定了国家可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而造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恰恰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所以行政损害赔偿也应该从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两方面界定。

第一、行政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损害赔偿人身权是法律基于民事主体人格或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权力,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他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是非财产权。

从人身权的原意来看,它是公民人身的自由权之一,即一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则,就可以不受其他干扰,去自由的做他想做的事。

一切人都拥有人身权,因此人身权是绝对的,也是专属的。

人身权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将人身权损害赔偿作出明文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和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首先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有定义中可以分析得出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违法拘留、违法劳动教养、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是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健康不受非法损害的权利。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正文: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行为。

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行政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性损失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产生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这包括因征收、征用、拆迁等行政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因行政不当导致的财产减值等情况。

2. 非财产性损失的补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或精神权益产生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

这包括因错误的行政决策、违法的执法行为等导致的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损失。

3. 自然资源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这包括对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合理补偿,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4. 公共利益的补偿: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限制性行政措施时,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这包括因拆迁安置、实施环境保护限制措施等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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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行为。

财产性损失: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

非财产性损失: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或精神权益的损失。

自然资源:指自然界存在并可供人类使用的各类物质资源,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等。

公共利益:指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众的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正文: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行为。

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论我国行政赔偿行为范围及其拓展

论我国行政赔偿行为范围及其拓展

向抽 象行政行 为、 实违法行为 、 事 内部 违法行 为、 公有公共 实施致害行为等方面拓展 , 以进一步保 障人权 。
关键词 : 行政赔偿; 行为范围; 象行政行 为; 实违 法行 为; 抽 事 内部违法行为 ; 公有公共 实施致 害行 为
中 图 分类 号 : 9 2 1 D2.1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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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卷
第 5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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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No 16 .5 0c . 0 t 2 06
20 0 6年 l 0月
文 章 编号 :6 2—6 5 (0 60 0 3 17 7 8 2 0 )5— 0 9—3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 并对 人大 负责 , 人大监 督 , 受 因此 , 政 机 行 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与 人 民的关 系是 “ 主 ” 系 , 仆 关 这种 关 系表 现 在行政 法 领域 即为行 政法 律关 系 。’ ” 当在 法律 规定 的 公仆 应
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 ,如果 因违法行政 给人民造成损 害 , 国家应 负责 弥补 人 民的损 失 , 则 这种 弥补 应 当是 充分 的 、 全 面 的 、 件 的 。根据 这种特 点 , 国行政赔 偿 的理论 基 础 无条 我 应当是人民合法权益保护说。在这一理论原则指导下 , 有必 要 深 入研 究逐 步扩 大行政 赔偿 范 围的 具体 问题 。首先 应 当是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行 为 范 围 及 其 拓 展
高吉利
摘 要: 目前我 国行政赔偿行为 范围仅限 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 职权 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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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范围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我国法律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而间接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主要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概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的调整比较以及对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不足等部分,对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目录前言4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5(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5(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 5(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 5(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 6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 6(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6(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7三、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不足 7(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 7(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较窄 8四、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8(一)确立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8(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 9五、结束语 10六、参考文献 10论行政赔偿的范围前言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密切相关。

在人类历史上,行政赔偿制度从无到有,行政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封建专制体制以及“君权神授”、“国王不会为非”、1“主权豁免”2等观念的制约下,国王或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尤其是19世纪以来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对社会的干预越来越多,主权豁免日益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最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是法国,20世纪以来,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不断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今天法国行政法已从物质损害发展到精神损害,其赔偿范围在西方国家中最为广泛。

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19世纪末。

1919年《魏玛宪法》在世界上首次通过根本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1981年德国正式颁布国家赔偿法。

德国的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

3英美两国长期奉行国家豁免原则,直到二战后才放弃主权豁免,确立国家行政赔偿制度,但行政赔偿的范围仍有很大局限。

英美国家的行政赔偿主要适用民事赔偿的原则。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十余年, 目前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是在借鉴外国优秀的赔偿制度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无论是理论与实践经验还是财政能力因素都没有具备条件扩大赔偿范围,在法律适用中采取保守的态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形势的需要。

综观所有问题,关键是所界定行1威廉.韦德,徐柄:《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政赔偿范围过窄,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只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并且要求必须是直接损失,国家才承担责任,其他的合法权益及间接损失无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而导致公民其他的许多权利乃至宪法性权利都可能被架空,一旦受到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随意剥夺而无法寻求救济途径,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于2010年4月29日颁布新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

我国着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4而着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受到的哪些损害。

5本文中采用第二种观点。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各有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概括式。

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中不列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或者事项,而是统一规定凡符合某一个概括性原则的行为或者事项都引起行政赔偿,例如日本国6;二是列举式。

有一部分国家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而在成文法中却未对能够引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行为或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国7;三是综合式,即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模式。

8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就是采用综合式来规范赔偿范围的典型。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6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新丰文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2-53页。

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就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确立的,这种立法模式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提出了许多种标准,如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侵权行政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责任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侵权行为主体;损害事实;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对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有四个基本要素:1、侵权行为主体。

侵权行为主体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那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侵权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所实施,在行政损害中,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特殊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

2、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行政主体那些致害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是违法侵权的职务行为,同时包括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发生的其他侵权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都不尽相同,这也是使得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不一。

3、损害事实。

现实生活中“损害”形态十分复杂,既有直接损害,又有间接损害;既有特定性损害,又有普通性损害。

对于这繁多的损害,国家并非都一概负责赔偿。

任何国家的赔偿法都只规定对一定性质和范围内的损害进行赔偿。

事实上,国家通过对损害事实构成要件的取舍,可实现限定国家赔偿范围的目的。

4、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的、随意的。

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实质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了国家对因公权力的行使损害的人进行救济和补救的程度。

为此,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责任的公平分担及社会正义的充分体现。

因果关系的认定宽严与否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救济范围。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实务中放松了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而倾向于采取直接因果关系。

(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对相对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决定着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此,在界定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因遵循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三是同国家财政实力相适应;四是行政效率与全力保障一致原则;五是兼顾国家法制环境和立法趋势。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9(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10(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1、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如物的损害,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都会造成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9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10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11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害和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

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到来的利益,例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三、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不足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在赔偿的范围上做出了很大的修改。

既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又简化了求偿程序,有利于赔偿请求人顺利实现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上海比较单一、《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还比较窄并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比较单一《国家赔偿法?》把“违法”作为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此处所指的“违法”,实际上多是按照相关所规定的违法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违法”所应具有的丰富含义,不能完全包含引起损害和应当赔偿损害的全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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