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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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范围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然而我国法律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而间接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概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的调整比较以及对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不足等部分,对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

目录

前言4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5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5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 5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 5

(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 6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 6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6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7

三、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不足 7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 7

(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较窄 8

四、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8

(一)确立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8

(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 9

五、结束语 10

六、参考文献 10

论行政赔偿的范围

前言

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密切相关。

在人类历史上,行政赔偿制度从无到有,行政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封建专制体制以及“君权神授”、“国王不会为非”、1“主权豁免”2等观念的制约下,国王或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尤其是19世纪以来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对社会的干预越来越多,主权豁免日益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最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是法国,20世纪以来,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不断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今天法国行政法已从物质损害发展到精神损害,其赔偿范围在西方国家中最为广泛。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19世纪末。1919年《魏玛宪法》在世界上首次通过根本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1981年德国正式颁布国家赔偿法。德国的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3英美两国长期奉行国家豁免原则,直到二战后才放弃主权豁免,确立国家行政赔偿制度,但行政赔偿的范围仍有很大局限。英美国家的行政赔偿主要适用民事赔偿的原则。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十余年, 目前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是在借鉴外国优秀的赔偿制度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无论是理论与实践经验还是财政能力因素都没有具备条件扩大赔偿范围,在法律适用中采取保守的态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形势的需要。综观所有问题,关键是所界定行

1威廉.韦德,徐柄:《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政赔偿范围过窄,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只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并且要求必须是直接损失,国家才承担责任,其他的合法权益及间接损失无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而导致公民其他的许多权利乃至宪法性权利都可能被架空,一旦受到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随意剥夺而无法寻求救济途径,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于2010年4月29日颁布新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

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我国着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4而着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受到的哪些损害。5本文中采用第二种观点。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

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各有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概括式。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中不列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或者事项,而是统一规定凡符合某一个概括性原则的行为或者事项都引起行政赔偿,例如日本国6;二是列举式。有一部分国家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而在成文法中却未对能够引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行为或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国7;三是综合式,即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模式。8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就是采用综合式来规范赔偿范围的典型。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6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新丰文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2-53页。

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就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确立的,这

种立法模式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提出了许多种标准,如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侵权行政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些

学者认为责任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侵权行为主体;损害事实;执行职

务的行为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对行政损害赔

偿范围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有四个基本要素:

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主体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那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侵权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所实施,在行政损害中,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特殊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

2、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行政主体那些致害行为不负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是违法侵权的职务行为,同时包括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发生的其他侵权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都不尽相同,这也是使得国家

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不一。

3、损害事实。现实生活中“损害”形态十分复杂,既有直接损害,又有间接损害;既有特定性损害,又有普通性损害。对于这繁多的损害,国家并非都一概负责赔偿。任何国家的赔偿法都只规定对一定性质和范围内的损害进行赔偿。事实上,国家通过对损害事实构成要件的取舍,

可实现限定国家赔偿范围的目的。

4、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的、随意的。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实质损害事实与

行政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了国家对因公权力的行使损害的人进行救济和补救的程度。为此,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

虑社会责任的公平分担及社会正义的充分体现。因果关系的认定宽严与

否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救济范围。近年来,一些国家在实务中放松了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而倾向于采取直接因果关系。

(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对相对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决定着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此,在界定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因遵循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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