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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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
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四)诚信申报、按需认定。
第六条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上一年度内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含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业的收入,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等其他经营收入
等。
(三)财产性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三)机动车辆、船舶;
(四)房屋;
(五)债权;
(六)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