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考察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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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只规定了身体暴力的行为,其实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只存在家庭暴力,还有冷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受害人、家庭、社会有着严重的弊端,针对此,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关键字】家庭暴力冷暴力弊端解决方法
一、家庭暴力在现当代社会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尤其是对于法制国家而言。家庭暴力就犹如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会对社会产生阻碍作用。从十六大开始我们国家就提倡要建立法制国家,所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至今为止我们国家没有一部单独规定关于如何惩罚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散于其他的法律之中,主要有婚姻法、民法、宪法等。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之中,而婚姻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必须对家庭暴力要作出有关的规定。本文就对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对离婚调解无效,且有此项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此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的《婚姻法》有三处规定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可以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历史文化泉源。由于长时间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也已经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烙下了深深的印记,人们很难在短时间将此思想摒弃,接受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男女平等”的思想。尤其是封建礼教对女性自由的扼杀,“三从四德”就是最好的体现。三从四德完全剥夺了女性的自由,其依附于自己的父亲、丈夫、儿子,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以至于出现男性对女性身体、人身侵害时,在当时的社会都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已经把男性对女性的侵害视为合法的、合理的。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经济原因。一般而言,男性的工作能力较之女性要更强,所以男性经济收入一般高于女性也是必然的。女性有了婚姻之后最多的选择是呆在家中处理一些家庭中细琐的事情,这就使得女性与外界联络、沟通的机会大大减少了。前面两个原因的出现会使得女性产生一种自卑的情绪,所以很多女性在内心里老是想着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工作很辛苦,回到家对自己发发脾气也是很正常的。正是因为此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加猖狂。
3、立法不完备和执法的可操纵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执法原因。在前面本人已经提到过,中国的法制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是分散在各法之中,如民法、宪法等,而且都是很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操作不强。
4、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社会泉源。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产生于家庭内部,司法机关介入只会使得事情更加模糊不清。正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思想,给予家庭暴力提供了温床。
心理因素、性格差异、社会风气的影响等也成了助长家庭暴力的“帮凶”。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分析个案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认定
1、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尚无统一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而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
2、家庭暴力的形式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进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东西进行进攻等。
(2)语言暴力(冷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存心进攻性器官、强迫产生性行为、性接触。
从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相当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在司法实践方面,在诸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上的第(2)种与第(3)种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值得我们探讨。大部分学者主张其也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这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①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内部成员。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生活在其范围的都可视为家庭成员。
②被实施家庭暴力着也应当是家庭成员。
③实施家庭暴力者其主观意图为故意。
④其行为的客观表现为: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等暴力行为;言语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适用伤害其自尊的言语;性暴力行为-存心进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四、”家庭暴力“的弊端
1、侵犯基本人权,危害身心健康。第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中的殴打、捆绑等行为显然是对受害者人身权利的公然侵犯,是对
其本人权的严重践踏。第二,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人权在生活领域中的主要体现。第三,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催残。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但由于精神上的创伤是内在的,更容易被忽视,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2、破坏家庭正常生活,妨碍孩子健康成长。家庭暴力除了对孩子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直接伤害外,对正在成长的孩子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将会影响到他们最终成为成熟的大人、成熟的父母。“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接受并使用暴力”,这就是犯罪学理论中的“暴力的循环”。这些受到伤害的孩子如果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引导,有可能就是家庭暴力的下一代实施者。
3、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
4、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身上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和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无论是对受害者本人,还是对整个家庭,抑或是对社会而言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所以,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就就显得尤为迫切。
五、”家庭暴力“的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已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观注,学者们针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大量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防犯对策和立法建议。主流观点认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立法到执法,从法律到道德,从社会到家庭,多角度、全方位地关注这一社会问题。
(一)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目前,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订了单项的家庭暴力法,如1995年通过并于1996年开始施行的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1997年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1998年《南非家庭暴力法》等等。实践证明,家庭暴力立法是控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是在我们国家,《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将是一件可望也可及的事情,这项专门法可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强化可操作性,对完善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体现社会制度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国外有许多我国先进的制度建设,能否在移植的基础上很好地适用于我国本土,还需要经受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的检验。以下具体的措施是否可行还需实践的检验。
1、家庭暴力公诉制度。家庭暴力的实施具有隐蔽性,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提起诉讼,外人很难介入。家庭暴力通常属于自诉案件,换言之,法律并未要求警察积极主动介入。而且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也是由受害者承担。只有当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时才受刑法的调整。且受害人被实施家庭暴力之后觉得是家庭内部的纠纷,无需外力的介入,还有些人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