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环境保护笔试主观题(部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辐射安全与辐射防护基本知识(考题)
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1.核素:具有特定数目的中子和质子以及特定能态的一种原子核或原子。

2.放射源:放射源是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辐射源的通称。

放射源一般用所制成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标识其强弱,也可用射线发射率或注量率标识其强弱。

习惯上将无损探伤、放射治疗、辐射处理所用的高活度或高射线发射率的放射源称作辐射源。

3.随机性效应:由于体细胞突变而在受照个体内形成的癌症,和由于生殖细胞突变而在其后代身上发生的遗传性疾病。

4. 外照射:辐射源位于体外,电离辐射由外部射入人体,这种方式称为外照射。

5.退役: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核设施所采取的治理措施,以保证公众免受残留和长期受控制的放射性物质危害及其他可能的危害,且使建筑物、设备和场地有可能得到重新利用。

6.吸收剂量:授予某一小体积内物质的辐射能量除以体积内物质的质量。

7.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6.潜在照射:指除了在源或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正常(实在)照射外,还包括可以预计其出现但不能肯定其一定发生的一类潜在照射。

潜在照射可能由辐射源的事故或者由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含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所引起。

7.辐射随机性效应:辐射随机性效应指的是受到照射的细胞不是被杀死而是仍然存活但发生了变化,则所产生的效应将与确定性效应有很大的不同的随机性效应。

特点是其发生概率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严重程度则与剂量的大小无关。

8.辐射实践正当性: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提出的辐射防护三原则之一。

即辐射照射的实践,除非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包括健康与非健康危害),否则就不得采取此种实践。

9.近期效应:又叫近因性错误,它是指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近期行为表现,尤
其当被考核者在近期内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或犯下的过错往往会比较深刻的印象,从而无法全面考察被考核者在较长时期的行为表现和工作业绩。

10.远期效应: 又称远期作用,是指外来化合物作用于机体或停止接触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发生不同于急、慢性中毒的病理改变。

包括肿瘤、遗传性疾病及畸胎等。

11.当量剂量: 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

其国际标准单位是“西弗”,定义是每千克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为1西弗。

通常使用毫西弗、微西弗。

1毫西弗=1000微西弗
12.核技术应用:核技术及应用是基础研究的对象为的相互作用、射线探测方法和信息处理方法。

实际应用方面着重跨学科研究(所跨学科如物理学、医学和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工业、农业和社会安全等)。

13.直接电离辐射:直接电离辐射是指射线照射生物时,与肌体细胞组织体液等物质相互作用,引起物质的原子或者分子电离,甚至直接破坏机体内某些大分子结构,如使蛋白分子断链、核糖核酸或脱氧核糖核酸的断裂、破坏一些对物质新陈代谢有重要意义的酶等。

直接电离辐射包括α、β、质子等带电粒子。

14.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实践正当性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

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当的。

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辐射防护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
答:辐射防护的任务是: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他们的后代,促进原子能事业的发展。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认为可被接受的水平。

2.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有哪些?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时,应如何延续?
答: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三、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5)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

6)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
9)、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放射性废物及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⑦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

生产和销售单位还要提交台帐管理制度。

5.按照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1.国务院第449号令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2.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3.辐射防护监测的对象是人和环境。

具体有:个人监测、集体监测、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工作场所监测
4.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单位签订放射源回收协议。

5.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监督区和控制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业探伤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

6.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答: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7.简述放射源如何安全使用。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8.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