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货物贸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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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一、工业品关税减让

第一到五轮的关税减让谈判是通过“产品对产品的方式”进行谈判的,即通过国家与国家结成谈判组进行项目减让的谈判。从狄龙回合开始1961年11月,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建议今后的关税减让用“划一削减方式”。用这种方式,谈判的对象只是限于有多少产品可以放在原则之外。这一点具体说有可以分为两点:一个是量的修正,考虑到各国关税水平的不同,低关税国家的减让率如何来修正,也就是关税差距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质的修正,各个国家从本国利益上考虑,容许有多少例外产品存在?肯尼迪回合的关税谈判主要是围绕容许有一般原则之外的例外产品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展开的。但是,在参加谈判的46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使用这一原则。其他国家提出符合本国实际利益的减让表,或者不根据相互主义原则,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自己的减让表。谈判的核心国家和周围国家采取不同的谈判方式,这一点已经成为制度。

谈判分为关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非关税壁垒委员会、低开发国家委员会4个组展开。这就使得肯尼迪回合的谈判多元化趋势出现。

1963年3月,美国提出的议案是:(1)关税减让幅度,以50%为目标;(2)例外产品缩小到最小幅度;(3)农产品,包括可变输入税,要采取措施降低50%。欧共体对美国减让关税50%的主张坚决表示反对,提出“目标税率”:例如原材料无税、半成品降5%、成品降10%。这个目标税率同现实税率差距降低50%。欧共体同美国的关税税率分布,欧共体58%的产品的税率是在10%~19.9%的水平,20%以上的高关税只占14%,而美国只有30%的税率处于10%~19.9%的水平。20%以上的高关税却占33%。由于存在这样的关税差距,欧共体认为美国的划一减让方式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是保护高关税。

1963年部长会议通过了划一减让方案考虑到关税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实施是要根据“一般的自动的可以适用的规则来进行”,同时。在1964年部长会议上同意降低50%,但是只是操作上的假设目标。结果美国和欧共体的原则性对立未能获得调整。欧共体方面提出具体的差距产品清单,同意降低50%的未满工业产品。这样,欧共体的“纠正关税差距的产品清单”上有224个产品,其中已经作为例外产品的127个,实质上只剩下97个。欧共体打到了纠正关税差距的形式,美国采取降低50%的实质形式。最后,降低50%的目标几经曲折最终还是得到了贯彻。

二、创新的东京回合

三、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构成

WTO 的多边货物贸易规则,即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款由4 个部分38条组成。

第一个部分由2 个条款组成。

1 为基本条款,保证所有缔约方享受最惠国待遇。

2 规定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的实际关税减让,并且把这些减让列入关税减让表附录。

第二个部分由21条组成。从3 到23 条。(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临时性”实施措施,要求每一缔约方在不违背其国内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其中,4到10条为“技术性条款”,是为防止和控制这些条款成为关税的替代品。)

3 禁止实行歧视性进口的国内税与其他国内措施。

4电影胶片的有关规定。

5过境自由。

6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7海关估价。

8费用与手续。

9原产地标记。

10 贸易规章的公布与管理。

11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

12规定如何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由,实施数量限制。

13要求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4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5关于WTO与IMF之间的合作。

16要求取消出口补贴。

17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不得实施歧视。

18认可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上具有灵活性,并为储备外汇和发展需要实施某些数量限制。

19规定何时可以采取紧急行动,以对付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的损害。

20、21 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一般安全例外。

23关于争端的解决。

第三部分由12 个条款组成,24到35条。(关贸总协定本身的实施规则)

24规定何种情况下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可以对最惠国原则构成例外。

25缔约方政府采取的共同行动,豁免的依据。

26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接受与生效。

27缔约方撤回关税减让的问题。

28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表变更规则。

29关贸总协定与未生效的哈瓦那宪章之间的关系。

30总协定的修改。

31退出多边贸易体系的有关规定。

32关于“缔约方”成员的定义。

33关于加入多边贸易体系。

34总协定附件。

35在特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总协定。

第四部分由3个条款组成,36到38条。(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1965年新增)36陈述发展中国家满足需要的原则与目标。

37陈述缔约方为达到目标履行的承诺。

38规定由缔约方全体采取的联合行动。

第1 条:最惠国待遇条款

适用范围: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方面所征收的各种关税、费用与征收方法,有关进出口的各种规章与手续以及对进口货物征收国内税费和影响其国内销售的法令、条例与规定。

义务: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与的利益、有待、特权和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并且适用于货物贸易。

例外:a、历史上形成的优惠或者“祖父条款”优惠安排的可以例外;

b、允许区域一体化协议可以例外,如24条的“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以及给与发展

中国家“授权条款”的规定;

c、允许边境贸易可以例外;

d、允许普惠制的贸易安排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

e、允许WTO缔约方在第2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所认可的临时性例外。(2/3多数统一免除该义务)

国民待遇

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补充,要求缔约方对“进口产品”给与不劣于“相同的本国产品”的待遇,或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它适用于国内税与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与规定等领域。不得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本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2条关税谈判与关税约束

贸易谈判的原则:

关税约束与减让表:缔约方在贸易谈判中作的关税与其他减让,均含在该国的减让表中,要求各缔约国对减让表所列产品征收的关税与其它费用不能超过表中规定的关税税率水平。这种承诺在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中被称为税率“约束”,而承诺税率叫约束税率。约束关税的好处在于:通过保证关税不高于约束关税而提供一条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具有保障的途径。在缔约方内部,几乎所有工业部门及大部分农业部门的关税都已受到约束,而不再增加。

修改减让表的原因: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约束关税税率可通过重新谈判进行“补偿性调整”。重新谈判的日程,既可安排在每三年期谈判开始前,或通过保留参加谈判的权利而安排在下一个三年期开始时,也可在特殊情况下,由缔约方全体授权安排在任何时候进行。

数量限制的取消与例外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出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口或出口。”

例外:a为防止或缓和粮食与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

b用于实施分类或分级标准的禁止或限制

c为贯彻某些政府措施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施的进口限制

d一国际收支为目的

e以发展中国家幼稚工业发展经济经济发展为目的

f作为临时性的免责条款

非歧视的实施配额

运用配额,应尽可能地采用全球配额,而不是专门对某一国家或公司分配特定的数量。在无法实现全球配额而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时,则应达成配额分配协议,或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缔约方在受限制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并适当考虑可能影响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特殊因素”,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避免许可证的要求。

在实施进口许可证时,实施缔约方应该提供有关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许可证数量及其在各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在确定配额时,要求维持配额的缔约方公告其在将来某一特定时期,进口产品总量或产值及配额在供应国间分配的情况。

例外:为国际收支目的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例外:(1)在歧视性限制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允许的外汇限制具有相同影响的情形下;(2)在对实施限制国家造成的利益大大超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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