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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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应当说目前学术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及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并无原则上的争议,而对于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至今争论不休。我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一)保障劳动权的原则
保障劳动权原则是基本原则中首要和最重要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等,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上。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
其次是平等的保护。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
再次是侧重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学者提出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一种兼顾关系,我认为不能强调兼顾,兼顾即失去劳动法的特色,而且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法律加以保护,而我国在这方面已有许多法律规定,无须再由劳动法加以特别的兼顾。也有人提出是优先的保护,我认为优先保护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当前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增效减员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还要实行,因此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应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侧重保护,目前我国正在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实施的再就业工程,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严格限制,都体现了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而不是片面强调绝对优先保护。
关键字: 劳动法,基本原则,保障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两年多,这部劳动法典是在1994年7月4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这部历史性的法律文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确定基本原则的依据、标准是什么,众说纷纭,在劳动法典颁布后大量出版的各种劳动法教程、劳动法注释中,也无一不论及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基本方针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探讨。
最后是全面的保护。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既保护法定权利,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对约定权利的保护是以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既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这种保护既存在于劳动过程的始终,也存在于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环节。
2、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当劳动者谋求不到工作时国家应给予帮助、扶持或提供必要的生活费。
3、劳动者有按其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4、必须尊重劳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劳动权,对劳动力使用者滥用解雇权的行为应当加以限制。
5、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从劳动立法来看,由于我国劳动法典在确立时亦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即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因而劳动法典仅有107条,远远不能满足对具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因此,在其颁布后,劳动行政部门、各级政府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和准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具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这又不可避免的出现部门立法不统一、效力层次差等问题。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从劳动执法来看,虽然劳动法颁布后各级立法部门颁布了不少规范性和准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反映在执法上,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惩戒、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作为学者,我要大声呼吁: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虽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但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只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能赋予劳动权丰富的内容,这就需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劳动权赋予丰富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对劳动权予以全面的保障。
保障劳动权原则的含义是:
1、凡是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公民都有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有根据其志愿、才能、教育程度并在考虑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种的权利。
2、我国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有必要在劳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中对劳动权的保障加以进一步确认。
劳动权的含义是一般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1)工作自由权,即任何人不能因性别、民族、肤色或是否是工会会员而对就业进行限制。(2)职业保障权,即任何人都有请求提供工作或者可以得到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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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
摘要:《劳动法》颁布后,法典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最新国情,借鉴国际和国外劳动立法的经验,从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入手,对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详实的探讨,并将三方(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劳动关系列入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论证其依据,总结和归纳了其基本内容。
劳动权的确立在劳动法发展史上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世纪初,在英国首先诞生了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而直到20世纪中叶,劳动权才首次在法国 1946年宪法中得到确认。其后世界各国亦将劳动权规定在宪法中。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的世界宣言》中规定劳动权是人权之一。我国建国后制定的历次宪法都有劳动权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在劳动法中还要将保障劳动权作为基本原则呢?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是最基本的保护、平等的保护、侧重的保护、全面的保护。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最基本的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这种基本利益就是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颁布的、强制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最低的劳动标准、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种基本利益应当获得绝对性的保护,这种最基本的保护对所有用人单位要求都应当是一致的,不应由于用人单位所有制的不同或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何谓劳动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对此争议不大,因此只作简单陈述。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是我国劳动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三、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1、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宪法精神,但宪法原则并不等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突出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即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旗帜鲜明的劳动者保护法,它与民事、经济法律有很大区别,民法和经济法一般是保护双方当事人,而劳动法虽然保护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律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国家对具体劳动关系的干预。
理由如下:
1、劳动就业问题的突出性、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决定了应在劳动法中旗帜鲜明的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劳动法最首要、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非常重要的,我国长期以来人口资源过多,实行市场经济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产业政策的变化,企业增效减员的需要,使就业问题成为劳动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需要我国采取长期的、稳定的劳动方针;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各种所有制并存,各阶层利益不一致,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存在,经营者素质上的差别,资本对利润的追求,这一切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引发社会问题。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事实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劳动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经济建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权的保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政策也应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之一,我认为此观点偏颇。首先政策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政策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不能持久永远。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仅能够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能发挥其指导作用。因此,劳动政策不宜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认真分析在这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中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超越国情去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立法者在劳动领域所奉行的政策,是劳动法的指导方针,对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全部劳动法规范起指导和统帅作用的立法执法的指导方针,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
以上观点正确地指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同立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等法律运作的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同守法有关,是劳动关系活动的行为准则,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同该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是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对全部劳动法制度和规范起统率作用,是作用于规则的规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就被确认,虽然由于现代劳动法的发展,劳动法具有了其他作用,但无论劳动法的内容如何变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永远是劳动法的主旨,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应当说目前学术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及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并无原则上的争议,而对于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至今争论不休。我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一)保障劳动权的原则
保障劳动权原则是基本原则中首要和最重要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等,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上。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
其次是平等的保护。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
再次是侧重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学者提出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一种兼顾关系,我认为不能强调兼顾,兼顾即失去劳动法的特色,而且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法律加以保护,而我国在这方面已有许多法律规定,无须再由劳动法加以特别的兼顾。也有人提出是优先的保护,我认为优先保护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当前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增效减员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还要实行,因此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应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侧重保护,目前我国正在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实施的再就业工程,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严格限制,都体现了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而不是片面强调绝对优先保护。
关键字: 劳动法,基本原则,保障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两年多,这部劳动法典是在1994年7月4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这部历史性的法律文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确定基本原则的依据、标准是什么,众说纷纭,在劳动法典颁布后大量出版的各种劳动法教程、劳动法注释中,也无一不论及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基本方针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探讨。
最后是全面的保护。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既保护法定权利,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对约定权利的保护是以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既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这种保护既存在于劳动过程的始终,也存在于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环节。
2、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当劳动者谋求不到工作时国家应给予帮助、扶持或提供必要的生活费。
3、劳动者有按其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4、必须尊重劳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劳动权,对劳动力使用者滥用解雇权的行为应当加以限制。
5、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从劳动立法来看,由于我国劳动法典在确立时亦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即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因而劳动法典仅有107条,远远不能满足对具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因此,在其颁布后,劳动行政部门、各级政府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和准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具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这又不可避免的出现部门立法不统一、效力层次差等问题。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从劳动执法来看,虽然劳动法颁布后各级立法部门颁布了不少规范性和准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反映在执法上,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惩戒、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作为学者,我要大声呼吁: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虽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但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只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能赋予劳动权丰富的内容,这就需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劳动权赋予丰富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对劳动权予以全面的保障。
保障劳动权原则的含义是:
1、凡是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公民都有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有根据其志愿、才能、教育程度并在考虑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种的权利。
2、我国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有必要在劳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中对劳动权的保障加以进一步确认。
劳动权的含义是一般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1)工作自由权,即任何人不能因性别、民族、肤色或是否是工会会员而对就业进行限制。(2)职业保障权,即任何人都有请求提供工作或者可以得到工作的权利。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劳动法基本原则
摘要:《劳动法》颁布后,法典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最新国情,借鉴国际和国外劳动立法的经验,从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入手,对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详实的探讨,并将三方(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劳动关系列入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论证其依据,总结和归纳了其基本内容。
劳动权的确立在劳动法发展史上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世纪初,在英国首先诞生了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而直到20世纪中叶,劳动权才首次在法国 1946年宪法中得到确认。其后世界各国亦将劳动权规定在宪法中。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的世界宣言》中规定劳动权是人权之一。我国建国后制定的历次宪法都有劳动权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在劳动法中还要将保障劳动权作为基本原则呢?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是最基本的保护、平等的保护、侧重的保护、全面的保护。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最基本的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这种基本利益就是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颁布的、强制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最低的劳动标准、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种基本利益应当获得绝对性的保护,这种最基本的保护对所有用人单位要求都应当是一致的,不应由于用人单位所有制的不同或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何谓劳动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对此争议不大,因此只作简单陈述。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是我国劳动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三、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1、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宪法精神,但宪法原则并不等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突出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即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旗帜鲜明的劳动者保护法,它与民事、经济法律有很大区别,民法和经济法一般是保护双方当事人,而劳动法虽然保护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律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国家对具体劳动关系的干预。
理由如下:
1、劳动就业问题的突出性、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决定了应在劳动法中旗帜鲜明的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劳动法最首要、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非常重要的,我国长期以来人口资源过多,实行市场经济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产业政策的变化,企业增效减员的需要,使就业问题成为劳动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需要我国采取长期的、稳定的劳动方针;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各种所有制并存,各阶层利益不一致,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存在,经营者素质上的差别,资本对利润的追求,这一切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引发社会问题。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事实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劳动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经济建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权的保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政策也应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之一,我认为此观点偏颇。首先政策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政策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不能持久永远。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仅能够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能发挥其指导作用。因此,劳动政策不宜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认真分析在这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中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超越国情去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立法者在劳动领域所奉行的政策,是劳动法的指导方针,对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全部劳动法规范起指导和统帅作用的立法执法的指导方针,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
以上观点正确地指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同立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等法律运作的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同守法有关,是劳动关系活动的行为准则,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同该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是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对全部劳动法制度和规范起统率作用,是作用于规则的规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就被确认,虽然由于现代劳动法的发展,劳动法具有了其他作用,但无论劳动法的内容如何变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永远是劳动法的主旨,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