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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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筱溪水电站库区(含坝区、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库区移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移民局批复的《筱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湘移函[200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移民开发局会同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库区移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三条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不得阻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
第四条库区的征地范围是湖南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为电站设计的建设方案所确定的洪水淹没线及回水影响区的土地和电站枢纽工程的建设用地,以及实施移民安置规划时的移民工程所需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电站建设名义搭车批地。
第五条库区征地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库区征地范围确定以后,县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库区内的建房及其它建设项目。
冻结向库区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和村民的分户,符合国家规定的库区新增人口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上户。
第七条征地程序和方法。
淹没区土地面积按勘察设计确定的红线和数量计征,淹没区以外的土地进行丈量征收。
征地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征地前要发布公告,然后由镇乡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村组召开群众会议,征地工作人员与村组共同核实土地地类和面积后,组织土地所有者依法与国土部门签订征地协议。
第八条库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不得平均分摊发放到个人。
按规划实行二、三产业安置和经批准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安置人口,可按有关规定领取上述费用。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上述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78倍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十条耕地的年产值。
根据新邵县2001年至2004年统计年鉴资料计算,库区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162元,旱土平均年产值为756元。
本办法采用上述平均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规定。
对淹没区土地不进行青苗费补偿,对枢纽工程占地和其他移民工程用地进行青苗费补偿。
青苗补偿费采用本办法第十条所确定的年产值标准计算(详见附表四)。
第十二条林果木补偿。
对园地和林地上的林果木,根据其生长情况和分布密度分别给予适当补偿,园地按每亩60株计算,林地按林种计算。
林果木补偿费直接发给所有权人(详见附表五)。
第十三条库区淹没范围内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领取迁坟费(标准见附表十五),逾期不迁走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库区内邻村邻组调剂耕地和外迁进行生产安置的调剂耕地,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但要进行调剂耕地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调剂耕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拆迁
第十五条库区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自拆自建方式进行(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十六条拆迁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其拆迁房屋的旧材料由房主自行处理。
因各种原因拆房户不需要统一安排建房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村组签具意见报镇乡批准后,按房屋收购价予以一次性补偿(详见附表八)。
第十七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房屋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移民开发局会同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根据库区详查的原始登记数据和确定的房屋等级,与拆迁户按标准计算房屋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等其他补偿费用,确定拆迁日期,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拆迁户新的宅基地按“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排,但占用耕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 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拆迁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被征用后,如另有宅基地且人平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分户安排重建宅基地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拆除宅基地面积,但要对新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特殊情况需超过的,其超过面积部分按政策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移民宅基地安排应以村或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库区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和现有住房结构(如是土结构、草棚或茅屋则按木结构)的补偿价格计算房屋补偿费发给移民拆迁户。
第二十一条库区淹没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地面文物,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调查和按原规模原等级的复建方案组织搞好复建。
第二十二条库区淹没的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码头、高低压传输电路、电信设施、水电站、电力排灌站、水轮泵站等,由其主管理部门组织复建,不需要或者无法复建的,给予所有权单位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面附着物如围墙(门楼)、水井、晒坪、地窖、沼气池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九),以及房前屋后5米范围内的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
房屋的基础已计入房屋补偿单价内,不另进行补偿。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库区移民要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政策,合理利用补偿投资,因地制宜开发库区各种资源,以大农业安置为主,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多门路地做好安置工作,使移民拥有可靠的生产生活来源、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必需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镇乡党委、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库区和安置区镇乡党委、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辖区移民安置工作。
(二)坚持有土安置的原则。
外迁安置的移民人平要有0.5亩水田、0.3亩旱土和0.2亩林地;就地后靠移民要保持受淹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水平,有关镇乡、村组要切实做好耕地调剂工作。
(三)坚持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自谋职业、投亲靠友为辅的安置原则。
(四)坚持方便移民的原则。
宅基地应安排在交通方便、不积水、阳光充足的地方,菜园地应
靠近宅基地,承包的耕地离宅基地距离(半径)不超过1公里。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接受移民安置的村(或组)要逐步达到新、老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同等。
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工作要严格按规划实施,鉴于库区土地资源少、外迁安置工作任务大的实际情况,要制订外迁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外迁,确保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外迁安置。
由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牵头,迁出地与接收安置地镇乡人民政府对接,签订安置协议,双方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三产业安置。
对以村为单位组织移民兴办加工企业或其他生产开发项目安置移民的,其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以本地资源为依托,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措施为手段,组建股份制企业来安置移民的,其安置经费标准与自谋职业安置人口安置费相同(见附表十六)。
安置经费不发给移民本人,直接投入到经批准立项开发的二、三产业企业。
第二十九条自谋职业安置。
库区移民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相适应的经营或生产技能和设备,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经本人申请,村组审查,镇乡批准,县公证处进行公证,报县移民开发局备案,可以进行自谋职业安置。
申请自谋职业安置并经过批准同意的移民,其房屋按收购价格进行补偿,并可领取生产安置人口安置费和其他属于移民个人的补助费。
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其房屋按自拆自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投亲靠友安置。
(一)库区移民的配偶或子女在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本人申请,迁入地同意接收,经县移民开发局批准后可以投亲靠友安置,其房屋按收购价格补偿,并可领取生产安置人口安置费和其他属于移民个人的补助费。
(二)库区移民在本县非淹没区的农村有亲友可以投靠,本人申请,拟接收地的村组同意,镇乡批准,可以进行投亲靠友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安置移民的组进行生产开发。
移民本人可以领取房屋自拆自建价格补偿和其他属于移民个人的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库区五保户的移民安置,按管辖权由五保户所在镇乡做好安置工作。
外迁安置的五保户,由安置地镇乡做好安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或与库区相邻的村组有可供安置移民的耕地且自愿安置移民的,由相邻的村组双方协商并报镇乡同意,可以采取调剂耕地的方式就地安置移民,其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调出耕地的村组从事生产开发项目。
第三十三条外迁生产安置和农村投亲靠友安置的村组,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确定的标准调整土地给移民,并由镇乡经管站办理好经营承包手续,移民享受当地村民经营承包的权利。
对于确无林地调剂的村组可以不调剂,但林地调剂的费用应发给移民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加快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按规定日期提前一个月搬迁的移民每户奖励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依法给予补偿后,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执行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辱骂、殴打移民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