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理念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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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期(总第102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G u i zhou U niversity fo r E thn i c M i nor iti es(Ph ilosophy and soc i a l sc ience)

N o.2

A pr.2007

浅析自然法理念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张金辉

(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班,贵州贵阳 550025)

摘 要:环境法理论的产生、发展、创新与突破等或多或少都离不开自然法理念的推动。本文通过回顾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探寻自然法在其中所起的积极影响,以及环境法学的原则和制度中渗透着的自然法的合

理思想,展望在自然法理念的指导下促进环境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自然法;环境法;环境权;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7)02-0077-03

法律的进化史是实在法向自然法的追求史。自然法作为实在法的参照系,在潜移默化中促进着部门法的发展。自然法中的理性、自然权利、公平正义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实体法进步的!源头活水∀。环境法亦概莫能外地受到影响,在吸收自然法理论的合理思想的基础上深化发展起来。

一、自然法之理性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影响

首先,有必要理清自然法中!自然∀的概念。正如登特列夫所指出的那样,!自然法观念乃是涉及人类行为的而非涉及自然现象的一个观念##∃自然%这个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1]∀自然界享有的自然法则与人类享有的自然法是不同的概念,此!自然∀非彼!自然∀。自然法则包含的是自然界运行的规律,诸如生态法则;自然法强调普遍性的观念,仅适用于人的范围。

自然法是可变的,在历经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它在不同的历史情境和不同的法学家眼中呈现的是不同的面目。对于理性的理解亦复如是。古代自然法崇尚的是自然的理性,近代自然法从中世纪神的理性回到人的理性,复兴自然法更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环境法的发展轨迹主线是人类对于人与自然之关系的理性认识&&&!人与自然协调共生∀的观念。人类从崇拜自然,到无视自然(战胜、改造自然),到重视自然,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就历经了古代的!自然中心主义∀到近代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特别是当人类在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兴起之时,牺牲环境而赢得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之后接受了自然的惩罚(如日本的八大公害,目前困扰全球的温室效应、不断出现的自然灾害等,都为人们敲响了警钟),理性的发展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遵循生态法则的重要性,违背生态法则的后果是当代人乃至后代人无力承受的。环境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是自然理性的要求,是人类理性的正确认识,也是环境道德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二、环境权的提出&&&自然权利在人权领域的新发展

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内涵,自古典自然法提出以来深入人心。人权作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是对人之尊严的保障,环境权则是自然权利在人权领域的新发展。

18、19世纪宪法人权的主要内容为公民的人身和政治权利。至20世纪,侧重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规范和保护。二战后,人权发展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权、环境权等国际人权。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质的认识是从197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著名国际法学者雷诺 卡辛提出在人权中加入公民享有健康、优雅的环境的建议。1970年∋东京宣言(中也写道,"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下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权利。[1]"环境权是一种普遍权利要求,其主体具有广泛性。该项权利的剥夺就意味着主体生

*收稿日期:2007-03-28

作者简介:张金辉(1971-),男,贵州毕节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贵州大学2005级在职法律硕士班学员。

存基础的丧失,所以每个人不得被剥夺其与生俱来所享受的环境权利[2]。自然权利理论丰富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能力。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环境权符合正义的思想和公平的原则。虽然仍存在诸多理论上的争议,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同。

三、环境法原则和制度中渗透着的公平正义理念

纵观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其价值理念和追求贯穿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念。

(一)国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贯彻了实质公平的观念。这一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而这正是自然法思想在该领域的充分体现。在民商事领域,强调的是机会的平等,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民商事主体在形式平等的前提下往往能得到更多的机会。马克思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意指其形式上平等而非事实上平等,并指出该局限性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但是,当全球环境问题出现在我们面前时,形式公平无法解决之。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换取工业的高度发达,而留给全球的是严重的环境问题,污染与资源破坏的恶果若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均等承担,导致发达国家变相地剥夺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与能源,这是极不公平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突破了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公平,这是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必然选择亦是合理的选择。

!共同责任∀要求的是每个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应尽义务,!区别责任∀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地承担预防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该原则平衡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代内与代际的双向公平

环境与资源这一纽带,将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形成横向的代内和纵向的代际的社会关系纽带,公平的观念在两方面得到了充分展现。

所谓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还要保证后代人也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3]。代际公平关注的是后代人权利和利益,以及后代人和当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每一代人留给后代人的环境应当不低于自己接受时的状况,并向下一代人提供获得资源和利益的相同机会。

当代对环境的消费必须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保证后代人享受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选择等权利。集中体现!代际公平∀的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论",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在菲律宾等国家,代际公平原则已经得到了司法诉讼的支持,法院认可了当代人为后代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中贯彻的公平正义理念

首先,现代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传统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通说的理由一是确定侵权人的环境民事责任难度较大;二是不应由无辜的受害者来承担风险,基于公平原则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来承担风险。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潜伏性、间接性等特点,且大多环境损害行为非出于致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本身合法的情况下,若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则受害人难以证明致害人的过错以获得损害赔偿。而造成污染的企业的获利则是建立在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基础之上的,这也违背了!一个人不应当以不公正的方式损害他人而使自己获益[1]∀的理念。

其次,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传统民事诉讼要求必须直接并确切地证明加害行为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及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危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时间差等一系列因素都会使受害人难以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针对环境民事诉讼,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盖然性说∀、!相当的因果关系∀或根据!流行病学∀、!病理学∀等的旁证来认定因果关系。

再者,在举证责任方面,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损害结果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则由被告承担,在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受害人的保障,这样的举证责任是在公平正义思想的指导之下产生的合理分配。

四、自然法理念促进下环境法的新发展

环境法的很多理论尚停留在探讨阶段,有待今后进一步发展。在此进程中自然法理念仍将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首先,如何保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承担的实效性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以∋京都议定书(为例,其核心内容是要求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美国是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其态度举足轻重。1997年,克林顿政府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在2001年布什拒绝批准,拒绝履行所分摊的削减7%的温室气体的承诺。这一举动使该协定几乎胎死腹中,2004年11月占世界排放量17%的俄罗斯加入才使其绝处逢生。由于俄罗斯参加,附件I缔约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占到全体附件I国家1990年排放总量的55%,∋京都议定书(将于今年2月正式生效。今后该协定的实施还需要各国的努力,我们拭目以待。

其次,人权是一种抽象性的应有权利,必然要向法定权利及最终向现实的权利形态转化。环境权并没有在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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