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5]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5]79号)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

现将《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省信用环境,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的规定,由省公安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须是工商部门未注销的存续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规定。

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公安机关履行日常治安、交通、消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相关违法、犯罪等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