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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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5]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5]79号)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
现将《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省信用环境,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的规定,由省公安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须是工商部门未注销的存续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规定。
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公安机关履行日常治安、交通、消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相关违法、犯罪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