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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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第二^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D —建筑密度,FAR —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 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 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 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
(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
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
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表4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四)不同层咼的组合建筑宜依据其最咼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 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 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35 米,省道不少于30 米,县道不少于20 米。
第二十九条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30 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九章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一般规定
(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 1.4,旧城改造区1.2。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
间。
(三)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四)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第三十二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 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宜不小于13 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同时满
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应不小于18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 倍,且应不小于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13 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0.6 倍,且不宜小于10 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
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 米;
(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
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
于2 小时;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 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 倍)。
第十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气象、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