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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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赦免 赦免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 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指国家对 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究和 免除刑罚的制度。大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 法律后果是既赦其刑,又赦其罪。我国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但实践中没有实行过大赦, 后来的几部宪法包括82宪法对大赦制度都未 再规定。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 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 定的犯罪人,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我国宪法 规定了特赦制度。刑法中没有对其加以规定。
•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 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 起计算。
• 三、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 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 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后,如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 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 仍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
• (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 •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 • 3.必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包括以下情形:(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的。
• 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 计算。
• 4.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 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 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 二、时效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间,再该期间内,司法机关有 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该 期间的,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 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 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
• (三)假释的后果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 四种情形: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 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 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 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 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 行刑时效指刑罚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间。在该期间内,执行机 关有权执行该刑罚,超过了该期间,执行机 关对所判处的刑罚则不再执行。
•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 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 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 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十八讲 刑罚的执行与消 灭
•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 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 二、减刑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 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 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 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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