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行拆迁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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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现行拆迁政策摘录
一、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和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时,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式,并在其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
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拆迁估价时点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摘自锡政发[2004]307号文)
二、拆迁估价前,应当依法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含结构、用途等)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一栋房屋有两种以上(含两种)结构或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以及权属档案无记载或与权属证书及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时,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的性质为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
考虑非住宅房屋经营实际情况,可在被拆房屋按原产权性质拆迁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拆迁补贴。
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后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或房屋租赁备案的面积认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在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无记载或与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记载不一致以及部分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并经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估价依据。
被拆迁人擅自改变被拆迁房屋用途性质的,本规定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施行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规划、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仍按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摘自锡政发[2004]306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三、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标准×区位补偿面积
区位补偿面积: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但必须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面积证书或文件。
(摘自锡建发[2002]55号文)
四、住宅房屋地段区位划分:
1.一类地段:解放环路以内地区;
2.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以外,东至环城古运河以内,西至城西外城河以内(经锡惠桥—迎龙桥),南至振新路、黄泥洚以内的地区;
3.三类地段:二类地段以外,四类地段以内的地区;
4.四类地段:从锡澄路1号桥经北新河至广益桥,经江海路折向金匮东路至金塘桥,经南长街至钢铁桥,经金城路至金城大桥,经京杭运河折经梁溪河至鸿桥,经鸿桥路至桃园新村西,沿桃园新村北、产山新村北至惠河路,经惠河路至锡山大桥,经惠山直街、横街至通惠西路,经通惠西路、中路、东路至北栅口立交,经锡澄路至一号桥。
整个环线以外的地区。
(摘自锡建发[2001]40号文)
五、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
2
(摘自锡建发[2001]40号文)
六、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砖混结构:一级700元/㎡,二级560元/㎡,三级420元/㎡;
砖木结构:一级812元/㎡,二级562元/㎡,三级425元/㎡;
简易结构:一级180元/㎡,二级90元/㎡。
(摘自锡建发[2001]40号文)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摘自《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重置结合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 m2。
(摘自锡政办发[2003]89号文)
九、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部门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摘自《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关于对产权调换房的评估问题
产权调换房采用和被拆迁房屋同一种评估方式。
在2004年11月15日前已许可的项目,实行产权调换的,对产权调换房采用“区位价+重置价结合成新”方式进行评估;在2004年11月15日后许可的项目实行产权调换的,对产权调换房和被拆迁房屋均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摘自无锡市房屋拆迁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十一、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
(摘自《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十二、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是指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经拆迁评估后,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
补偿。
被拆迁人家庭他处另有住房(本市有私有住房或者租赁公有住房)的,由拆迁人按照实有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偿。
经核定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以按以下方式选择: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5万元。
(2)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提出要求租住住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租住。
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参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或者提供不小于原居住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超过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差价。
(摘自锡政发[2002]360号文)
十三、新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不足9万元人民币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9万元人民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锡政发[2004]307号文)
十四、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误差超出5%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由过错方承担。
(摘自锡政发[2002]360号文)
十五、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给予酌情照顾,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协助补偿安置。
(摘自《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六、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和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当此类被拆迁房屋数量较少且位置分散时,不能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的,可以采用收益法直接进行评估。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对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公交仓储用房的拆迁估价采用成本法。
(摘自锡政发[2004]30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