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2020版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2020版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2020版

DB22/T 3112—2020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基本要求、配置分类和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32 康复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和GB/T 1643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9353和GB/T 16432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1]

3.2

康复辅助器具,辅助器具 assistive product

功能障碍者使用的,特殊制作的或一般可得到的任何产品(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参与用;

——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

——或者,防止损伤、活动或参与限制。

[GB/T 16432-2016,定义2.3]

4基本要求

4.1设施设备

4.1.1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及康复活动区域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4.1.2康复活动区域宜设置在老年人的生活区域或就近位置,宜在每个养护区设立独立的康复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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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人员

应建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小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小组成员应由机构管理人员、康复评估人员、康复辅助器具维护和使用人员等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过程管理。

4.3评估

4.3.1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前,应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并得出评估结论。能力评估按照 MZ/T 039 执行。

4.3.2应根据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结论,配置满足基本需求的康复辅助器具。

4.3.3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后,应指导老年人和照护者开展适应训练,并持续评估使用效益,适时更新或更换配置产品。

4.4管理

4.4.1应制定包括生活起居、移动助行、个人治疗和环境改善等类别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方案。

4.4.2应根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方案进行康复辅助器具的个性化安装和适配调试。

4.4.3康复辅助器具应严格依照使用流程,定期测试、维修、更换,建立使用台账,并依照使用年限做报废处理。

4.4.4康复辅助器具应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操作使用。

5配置类别

依据民政部《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养老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至少配置表 1 中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别。

表1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类别表

6配置要求

6.1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应根据养老机构康复服务实际需求,确定个人移动辅助器具的种类和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表2 中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表2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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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续)

6.2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

6.2.1应根据养老机构康复服务实际需求,确定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的种类和数量。

6.2.2房间有独立浴室和卫生间的养老机构,按以下方式配置:

a)可根据需要配备坐便椅、淋浴椅、浴室防滑垫;

b)可根据需要配备洗头盆;

c)应配备无障碍扶手。

6.2.3养老机构内公共卫生间无座厕的,应配备坐便椅。

6.2.4养老机构配备有公共浴室的,宜配备沐浴护理床,每个淋浴位配备 1 个淋浴椅、防滑垫。

6.2.5老年人居住的房间以及内部的浴室、卫生间应安装紧急呼叫装置。

6.2.6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表 3 中的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

表3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6.3个人治疗辅助器具

6.3.1养老机构应常备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等常规检查仪器。

6.3.2个人治疗辅助器具应包括上肢训练器、躯干训练器、下肢训练器和平衡功能训练设备。

6.3.3应为老年人康复训练配备室内或室外健身器材,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的安全使用应符合 GB 2443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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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投资,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xx年,依托国家、省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用体系,培育一批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形成一定产业规模。 到xx年,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在部分领域有产品竞争优势的产业格局,产业发展环境逐步优化,产品制造体系不断升级,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增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促进成果转化。在“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重点支持康复医疗创新服务系统应用示范,鼓励应用移动APP(应用程序)、可穿戴康复辅助器具等创新型康复医疗服务模式,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与互联

网的深度融合,促进线上线下康复医疗服务,带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成果转化。向社会广泛征集优秀康复辅助器具设计并为优秀设计提供成果转化渠道。 搭建创新平台。鼓励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设,通过各类科技计划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基础理论、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基础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能力等方面的研究。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建立实用性创新实践基地,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引导高等院校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积极申报政府相关科研项目。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优化制造体系。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整体战略统筹推进,积极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推动建立面向生产全流程、管理全方位、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制造模式,提升高端产品和装备的模块化设计、柔性化制造、定制化服务能力。(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充分利用我市机械、电子等制造业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企业研发可穿戴的、智能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重点开发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仿生假肢、虚拟现实康复训练等产品。全面落实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发展。创新“互联网+”新业态,积极构建康复

选 票(国内) -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国内统计 编号产品名称单位名称型号 1 具有力传感器肌电比例控制假肢丹阳假肢厂有限公司SJQ18-G 2 II型上臂单电极控制肌电假肢丹阳精博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RA-2 3 I型前臂肌电假肢丹阳精博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RB-1 4 可摆动电动肘关节丹阳假肢厂有限公司Z4-B 5 可自由摆动肘关节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DZ-3 6 髋离断关节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HN7E 7 HN7E7-S 7 膝离断关节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HN3R30 HN3R21 8 四连杆气压膝关节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4P3000 9 碳纤双气压膝关节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4D01C 10 智能气压膝关节北京东方瑞盛假肢矫形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H40Z 11 锐耀一气压膝关节德林股份有限公司RAY-RP1 12 仿生极致双压膝关节德林股份有限公司XTR-X60 13 飞燕碳纤运动储能脚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YDJ-FY 14 步圣碳纤维储能脚福建省假肢中心5FS 15 2C仿生储能脚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2C

16 碳纤储能脚板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2D03C 17 纵向无弹性凝胶套湘潭阿尔卑斯矫形器康复用品有限公司AKDT 18 简便型凝胶套湘潭阿尔卑斯矫形器康复用品有限公司ELDT 19 高位截瘫荣军专用生活代步电动车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DYL50A 20 高位截瘫行走支具北京东方瑞盛假肢矫形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29—01 21 惠慈截瘫支具北京惠慈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患者实际尺寸制作 22 手拉锁膝关节矫形器支条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401-SLS 23 骨盆畸形矫正训练器北京环球精博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髋关节距离22cm-30cm 24 一种截瘫矫形器髋膝关节铰接组件福建省闽侯县蓓磊新技术开发应用中心(RGO)截团助行器 25 床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SK-C3S 26 多体位智能康复训练机器人常州市钱璟康复器材有限公司Flexbot_s 27 骨传导助听器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MT A106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也很大,有必要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1。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工伤职工工作、生活必需的,可以配置与《暂行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同档次产品。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为加强管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原则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在结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必须核实辅助器具制做单据和凭单制做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制做单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见附2。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选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时一定要考虑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等因素,不能盲目随意定点;在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如何保障工伤职工配置的标准、质量、项目和价格等因素;要探索实行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办法,可在同类产品、同类价格中选择一、两种性能、质量更好的辅助器具并准予报销的产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此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 附1: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 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 一假肢 1、假指(趾) 只4004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2、部分手假肢具40006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3、腕离断假肢具24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4、前臂假肢具300006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5、肘离断假肢具360006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引导激发新消费、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切实满足社会康复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投资,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加强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力。注重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规范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自主创新,强化示范引领。政产学研用协同,推动康复辅助器具技术、管理、品牌、商业模式示范创新,以点带面培育孵化,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成果转化。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竞争能力。瞄准制约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补短板、破难题,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持续扩大有效供给,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立足全局,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融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现代服务业发展进程,促进业态融合,推动产业全面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创新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创新驱动形成产业发展优势,产业规模增长明显,布局合理、产品丰富、有效供给的产业格局基本形成。通过建立完善政策体制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在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国家西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争取成为国家综合创新示范园区试点。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以人才为根本、市场为导向、资本为支撑、科技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创新能力。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和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统筹康复辅具机构、康复辅具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资源,搭建康复辅助器具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政府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以“互联网+技术市场”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促进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成果线上线下交易。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应用的优势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模式优化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业孵化和双创示范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创新评选活动,推介康复辅助器具创新产品目录、科技成果及转化项目信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技成果。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企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的种类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矫形鞋和其他假体。 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企业,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资格认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

作。 第六条【认定条件】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师、矫形器师; (二)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三)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等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生产装配业务范围;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聘用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五)工作场所的使用功能说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场所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

北京市残疾辅助器具规范及价目表

附表: 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 单位:元 序号项目费用 限额使用 年限 备注 1 手指500 4 2 部分手假肢4000 6 3 腕离断假肢24000 6 含训练费 4 前臂假肢30000 6 含训练费 5 肘离断假肢36000 6 含训练费 6 上臂假肢40000 6 含训练费 7 肩离断假肢50000 6 含训练费 8 半足4000 6 9 踝离断假肢6500 6 含训练费 10 小腿假肢16000 6 含训练费 11 膝离断假肢24000 6 含训练费 12 大腿假肢22000 6 含训练费 13 髋离断大腿假肢30000 6 含训练费 14 矫形鞋(单)600 2 15 矫形鞋(棉)800 2 16 手矫形器400 4 17 前臂矫形器300 3 18 上臂矫形器750 3 19 肩关节矫形器1500 4 20 颈托400 3 21 膝踝足矫形器2000 3 22 髋膝踝足矫形器3500 5 23 矫形鞋垫120 24 补高鞋垫150 25 趾部固定式矫形器45 26 踝部固定式矫形器210 27 小腿固定式矫形器350 28 小腿动态矫形器730 29 踝足矫形器(夜用)450 30 踝足矫形器(日用)540 31 动态踝足矫形器950 32 免荷式小腿矫形器920

33 支条式踝足矫形器850 34 壳式膝部矫形器580 35 铰链式膝部矫形器1800 36 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2500 37 壳式膝踝足矫形器1200 38 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3500 39 壳式髋部矫形器860 40 铰链式髋部矫形器3500 41 髋膝踝足矫形器6800 42 助动式截瘫步行器15800 3 含训练费 43 软性颈椎矫形器80 44 半硬质颈椎矫形器120 45 硬质颈椎矫形器300 46 可调式颈椎矫形器650 47 颈胸椎矫形器1260 48 颈胸腰椎矫形器2400 49 头颈胸椎矫形器2800 50 腰骶椎矫形器1500 51 胸腰骶椎矫形器1800 52 头胸腰骶椎矫形器3000 53 骶椎矫形器1400 54 侧副韧带撕裂保护矫形器80 55 指间关节固定矫形器35 56 指屈圈30 57 伙伴式指套35 58 近端指间关节伸直协力型矫形器85 5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380 60 手指伸直型矫形器80 61 动力型拇指对指矫形器150 62 展开直蹼矫形器80 63 狭窄型腱鞘炎动态矫形器180 64 狭窄型腱鞘炎静态矫形器250 65 拇指桶型矫形器150 66 抗尺偏矫形器250 67 屈指矫形器440 68 掌指关节屈曲动力型矫形器580 6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580 70 掌骨矫形器90 71 尺神经损伤动力型矫形器250 72 腕、指伸展动力型矫形器680 73 腕伸直型矫形器300 74 指伸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680 75 屈指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680

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大全

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 1.上肢训练辅助器具 上肢训练辅助器具用于肩、上臂、前臂和手部的康复训练。(1)肩关节回旋训练器:进行肩关节旋转运动,扩大活动度,增强肩部肌肉力量。 (2)肩抬举训练器:通过将棍棒放置于不同高度,训练上肢抬举功能。可在棍棒两端悬挂沙袋,以增加抗阻力。 (3)肩梯:通过手指沿着阶梯不断上移,逐渐提高肩关节的活动范围,减轻疼痛。 (4)滑轮吊环训练器:增加肩关节的活动度,也可进行关节牵引及肌力训练。 (5)上肢推举训练器:提高上肢伸肌肌力、上肢关节活动度及协调活动能力。 (6)肘关节牵引椅:对肘关节持续牵引,用于肘关节屈伸活动障碍者。牵引的重量和方向,座椅高度、固定部位可随需要调整。(7)前臂旋转训练器: 训练关节活动度,预防和改善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同时通过 患者在不同阻力下的抗阻运动进行肌力及耐力训练。 (8)腕关节屈伸训练器:训练腕部关节活动范围及肌力。 (9)腕关节旋转器:训练腕关节旋转,改善关节活动度及增加肌力、耐力。 (10)复式墙拉力器:通过抗阻主动运动,提高肌力。关节活动度

训练,预防畸形全身肌肉、关节训练。 (11)系列哑铃:用于增强肌力和耐力。 (12)体操棒与抛接球:提高上肢活动范围,提高肢体协调控制能力和平衡能力。分立式和卧式2种。 (13)手支撑器:训练上肢支撑能力及从床到轮椅的移乘(身体转移)训练。 (14)手指肌力训练桌:用于手指肌力和关节活动度的训练。2.下肢训练辅助器具 下肢训练辅助器具是用于训练下肢的辅助器具。(1)下肢康复训练器:用于训练下肢关节活动范围和协调功能 (2)重锤式髋关节训练器:用于训练髋关节外展、内收的肌力。 (3)髋关节旋转训练器:通过足的画圈运动,改善髋关节的旋转功能。 (4)股四头肌训练椅:增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训练,适用于膝关节受限。 (5)踝关节屈伸训练器:训练踝关节的活动度,矫正足下垂,足内外翻等,对站立功能障碍者的站立功能训练。 (6)踝关节训练器:矫正下肢姿势,防止足下垂,足内翻、足外翻等畸形。也可以进行站立训练。· (7)踝关节矫正板:用于矫正防止足下垂、足内翻、足外翻等畸形。 (8)踏步器:用于训练下肢活动范围和协调功能,有立式和坐式2种。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 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申请人应于收到确认结论后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因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

关于加快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培育企业快速发展 (一)每年筛选一批成长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和新型医疗器械重点企业,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动态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培育5-10个重点企业和实施10个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并安排不低于10%的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广,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康复辅助器具和新型医疗器械企业快速成长。对康复医疗器械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康复医疗器械,每项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本市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300万元支持。对获得二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本市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50万元支持。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企业申请省奖励资金。(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优先保障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重点企业煤电油气运等各类生产要素,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

策。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加大各类融资平台、担保联盟、再担保公司对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企业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民间投资、外来投资、项目合作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对符合条件的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对符合条件要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工业转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彩票公益金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七)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和龙头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将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对在养老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列入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它项目按

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 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申报费用结算时要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2.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社〔2006〕5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廿四日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年度定额标准和工伤职工选择更换年限制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应符合《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件1)的要求。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需求量,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 第五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六条工伤职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经办机构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签订辅助器具使用和更换协议,并持该《通知书》到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

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第八条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第十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经办机构办理更换手续。未达到更换年限的,更换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因使用者妥善保养和维护,可以继续使用的,每延长使用一年给予年度定额的20%费用。亦可在下次更换辅助器具时将延长的年度定额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

关于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 和配置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48号)要求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为帮助功能障碍人员改善、补偿、替代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强化残疾预防,促进功能障碍人员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现就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和配置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增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街道、社区层面依托现有各类社区机构、展示中心、福利机构、养老设施、助残机构、儿童设施、优抚机构、服务厂商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和配置服务网络,推动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重点推动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养老助残用品展示中心、光荣院等设置康复辅助器具展示窗口,增设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目录和配置标准,构建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便民服务体系。探索老旧康复辅助器具回收、改造、升级机制,制订北京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目录和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回收目录,试点开展社区租赁回收工作。p1EanqFDPw (二)大力发展智慧康复辅具服务。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服务

平台软硬件水平。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助残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统筹养老助残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残疾人、伤残优抚人员、家庭照料成员、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城乡社区服务驿站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多层联动机制,以支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为重点,不断充实“互联网+康复辅助服务”的发展内涵。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养老助残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联互通和全天候、全方位、全生命周期覆盖。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扶持老年照护服务发展。建立以生活照料为基础,专业护理为支撑,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老年人、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设施、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商业、医疗、家政、物业等服务资源,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合理规划医疗康复式、集中护理式、居家社区式三大类服务设施,打造“医疗机构-康复院-护理院-社区护理站-家庭”紧密衔接的医疗、康复、护理、照护服务链条。 (二)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租赁的全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配置服务。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研发针对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的物联网产品。 (三)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适老助残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建设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中国康复辅具市场调研报告

中国康复辅具市场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高达 2.16亿,约 占总人口的16.7%,已成为世界上失能老人最多的国 家,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达到2400万,增速超过中国人 口老龄化速度,此外,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数量剧增。 “十三五”期间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将继续呈现出老龄化、空巢化、高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广 大老年功能障碍群体对康复辅具的需求极为迫切。我

国残障人口还有8502万之多,其中39%残障人有配置 康复辅具的需求,但实际配置率只有10%左右。全国 现有800多家康复辅具装配机构,平均每个机构要为1 万多名残障对象服务。此外,全国各类康复辅具从业 人员仅有1万多人,其中假肢、矫形器制作师1400多 名,平均每2.6万名肢体残疾人只拥有1名制作师。 一、康复辅具相关概念 1、康复辅具 康复辅具,亦称康复辅助器具,是指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进行功能补偿、功能代偿以及改善适. 应环境能力的辅助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广泛用于提高老年人独立生活能力,帮助残障人实现 生活自理、回归社会、职业重建。它也是辅助病人康

复的器具。 2、康复辅具和医疗器械的比较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康 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 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 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3、适老辅具 适老辅具是康复辅助器具的组成部分,适老辅具亦称适老功能辅助器具,是指适合老年人在一定使用 环境下辅助老年人克服特定环境障碍,以及充分发挥 老年人潜在功能的器具。其主要功能作用体现如下:一是辅助老年人环境安全;二是辅助护理者减轻护理 强度、提高护理效率;三是辅助老年人维护尊严、提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精

附件: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表1)。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规划、选择并公布本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制氧机配置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七条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附表2 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九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相同项目的,可直接到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更换。 第十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到本市制氧机配置机构(附表3)配置制氧机。制氧机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服务协议约定型号的、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制氧机,制氧机的材质应与同期市场销售的同种型号的制氧机一致。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费用限额支付。 第十二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一次性导尿包的,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通知书?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书?的确认结论,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的支付限额,按月进行定额支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8 【实施日期】2017.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7〕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加快推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实现到2020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品丰富、有效供给的产业发展格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17〕13号)相衔接,科学规划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空间布局。鼓励各地依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势和资金、科研、人才等优势,打造示范性康复辅助器具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在智能制造、智能辅具研

发、康复机器人、增材制造等项目形成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增强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实施引进来战略,聚焦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生产机构。聚焦补齐技术短板、缩小技术和产品代差,推动建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通过入股、买断、市场换技术等形式,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先进技术和产品,推动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迈向中高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利用现有企业进行转型、整合、设立协作创新联盟和协作发展基金,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通过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支持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经营。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发展,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道路。支持行业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大力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全产业链整合优化,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推进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型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重点围绕市场营销和品牌服务,发展现代销售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民政厅) 二

中国康复辅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康复辅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

康复辅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依据《国科发政[2008]77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试行)》,特建立康复辅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子联盟,直接推进康复辅具领域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1条联盟名称 本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称为: 康复辅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Strategic Innovation Alliance of Rehabilitation Technical Aids 第2条联盟的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加强康复辅具技术创新资源的全局优化,推动康复辅具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有序化进程,推进康复辅具民

族工业的发展,促进康复辅具技术创新,满足广大残障者实际需求,建立以创新驱动发展、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在有效促进国产康复辅具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提高康复辅具配置和服务水平、完善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的同时,加快我国康复辅具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我国康复辅具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中共中央[2008]7号文件提出的到2015年我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国家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3条参盟原则 联盟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人口与健康”领域中的医疗器械(康复辅具)产业发展需求和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聚焦国家战略产业和联盟需求的重要核心技术的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掌握,为重大产业项目的实施和卫生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需按以下原则参盟: 3.1 平等自愿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3.2 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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