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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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途径
姓名林琳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 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学号 31204117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中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找出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能起到重要作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时常会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此时,法官应如何取舍?是直接适用法规作出裁决,还是以适用该规定会导致对公平正义的否定为由背离该规定呢?
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生纠纷,在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之时往往会寻求诉讼途径来解决,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众最关心的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生活中的某种“情理”和“正义观”。在群众心中,他们希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在情理上说的过去,符合他们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当法律与情理相统一时,人们会很自觉地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相反,如果法官只一味追求合法的目的,不去关心是否合情合理,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在法理与情理的对战中,如何冲出重围,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效应,也为了更快、更好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时候,要发现、阐明并应用蕴含在法律之中的“理”,绝对不能离开情理去做出裁判。
首先,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一个法律上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尽管这个判决可能会牺牲部分秉着“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信念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社会追求进步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也体现出一个法官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
其次,法官要兼顾情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却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建立法
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而是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还是社会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说,法官的一纸判决不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官在最大限度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的成本,这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
再次,法官应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交融点。法律与情理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在现实中,法律只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和权威。除了法律,还有习惯、风俗、道德、伦理等内容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与公共秩序。如果法律与情理能够融合在一起,情理既不对法律产生负面影响,法律又能够将情理融入其中,两者达到高度统一,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时积极性、主动性也最高,将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两者的“共赢”。将情理融入到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当中。立法上融情于法,行政执法中坚持“合理性”原则,司法上注意法与理的平衡。法官在认定事实、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过程中要运用情理因素,把握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利用利益衡量法。只有将法律与情理融合统一,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总之,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不能单独的用道德标准来替代法律标准。不过,可以遵守法律的基础上与道德相结合,情理可以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在我们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每一位法官都肩负着神圣的使命与责任,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借用培根的一句话:“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正义之道。”在构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为彻底解决纠纷准备和创造一切条件,以铺平一条通往公平和正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