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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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

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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